賭一杯飲料!所有人都能挑戰!
【三分鐘速讀12/16選罷法修正草案!】Battle!
1. 【為什麼要辦這個比賽?】
在12/16號的立法院,國民黨籍的立法委員將內政委員會封鎖
在召集委員徐欣瑩的主持下,三分鐘內將《選罷法》修正草案送出委員會。
(詳細狀況可以參考我的筆記整理,
或搜尋任何您信任的資訊來源搜尋「選罷法 三分鐘」)
因為我實在太好奇
「人類有沒有辦法在三分鐘內讀完這些草案」
因此我想邀請看到這篇文章的所有朋友
一起來挑戰三分鐘內能不能讀完所有內容。
2. 【參加文本】
以下資訊內容,來自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
這一次三分鐘會議送出的草案有很多,
您可以先選一篇自己想要挑戰的試讀看看
最下面會放個人認為十分有挑戰性的: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39人擬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3. 【我可以參加嗎?】
無論是誰都可以參加喔!
就算是外國人(例如日本、美國或是中國人)
都很歡迎一起來參加臺灣的民主活動!
只要你有錄音器材,就算只是拿起手機念個三分鐘都可以喔!
錄完以後,自行把影片上傳到你喜歡的社群平台(推特、IG或小紅書和抖音)
就等於參加活動完成!
這個活動不需要向我報備,只需要在影片資訊欄放上
「 #三分鐘挑戰選罷法RTA 」這個tag就可以了!
4. 【我可以跟朋友一起挑戰嗎?】
當然可以啊!
如果您擔心一個人參加這個活動太尷尬,
歡迎傳訊息找您的朋友,問他要不要賭一杯飲料。
大家一起比賽看誰念得比較快!參與式民主笑呵呵!
5. 【贏了有什麼獎品嗎?】
本次大賽雖然沒有提供獎品,但能夠在三分鐘讀完修正草案,
就代表你跟12/16在內政委員參與的立法委員們一樣厲害!
歡迎一起到影片找找看,有沒有你家鄉熟悉的委員喔!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39人擬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議案編號:2021100444900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印發
院總第20號 委員 提案第 11004449 號
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徐欣瑩、蘇清泉等39人,鑑於現行公職人員罷免案之連署成立僅需原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十,易造成罷免浮濫,虛耗社會資源,罷免過程易造成公民對立,影響社會安定;實務上可能發生同意罷免票數低於當選票數之情況,形成少數民意否決多數民意之不合理現象;且《選罷法》雖有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之規定,然對於罷免提議與後續之連署,卻無禁止,導致選舉結果出爐後即能啟動之不合理現象,也讓一年內不能罷免之立法原意盡失,亦可能助長報復性罷免之惡性循環。為維護人民罷免權,以及兼顧公平性與社會安定,並給予當選人適當之保障,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許宇甄 徐欣瑩 蘇清泉
連署人:賴士葆 張智倫 游 顥 鄭天財Sra Kacaw 陳雪生 楊瓊瓔 李彥秀 顏寬恒 吳宗憲 陳菁徽 林沛祥 呂玉玲 林倩綺 鄭正鈐 黃健豪 謝龍介 萬美玲 黃 仁 柯志恩 傅崐萁 林思銘 廖偉翔 廖先翔 丁學忠 邱若華 陳超明 黃建賓 翁曉玲 洪孟楷 涂權吉 魯明哲 陳玉珍 陳永康 張嘉郡 邱鎮軍 林德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公職人員選舉是民主國家相當重要之制度,當選人均經過選民嚴格檢驗且獲多數選民認同者,方得以當選;如此經過公平嚴謹程序產生之當選結果,理應給予合理之保障,除係保障當選人,更是保障多數民意。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雖有「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的規定,然是一年內不得啟動罷免程序?或是一年內不得進行罷免投票而產生罷免的結果?回歸原始立法目的與制度設計,之所以有一年的豁免保護期,主要是希望給當選人能有一年充分表現的時間,另方面也考量選務成本與民主正當性,避免選舉恩怨牽扯政治鬥爭,讓社會頻繁陷入選舉罷免的政爭內耗循環之中,所以對於罷免會有比較嚴格的限制。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罷免提議連署時間沒有設限,致使有論者主張從選舉結果出爐之後即可發動罷免與第二階段連署,使原來立法保障一年的意義盡失。為避免日後罷免更易淪為選舉延長賽,政治鬥爭永無寧日,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將此模糊爭議部分予以明確化。
三、罷免制度最發達的國家首推美國,但美國聯邦層級的民選官員都沒有辦法罷免。50個州只有19個有州層級的罷免,但即便是地方層級的罷免,雖然罷免通過採簡單多數決,但連署門檻大多非常高,最高的州高達40%,最低也有10%,大多數則是選民或上回投票數的25%。
四、連署門檻關乎罷免發動的難易與否,提案嚴格,通過門檻就不宜過嚴;反之,提案寬鬆,通過門檻就不會太低。我國現行提案門檻明顯偏低,尤其對單一席次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通過門檻過也低,此雙低門檻容易發生少數推翻多數決定之反民主結果。
五、我國對於罷免之規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一條,僅需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導致罷免能輕易成案;而罷免投票,亦僅規定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同意之最低門檻,如此形同「雙重之低標準」,無異於讓少數民意有機會否決多數民意,顯不合理,亦不公平。依現行法進行罷免,可能會形成「少數否定多數」之問題,亦有「反民主」之現象。此情形不僅是對當選人不公平,也是凌駕於原當選時之多數民意,更可能在過程中造成社會對立不安,耗費社會與政府資源。為解決前述問題,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條文」,罷免通過門檻除維持現行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外,新增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時之得票數之規定。
其實我很悲傷也很生氣。
三分鐘最好是有人能夠講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