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在許多人心中,是司法正義的化身,他們肩負著查明案件真相、追訴犯罪、保護無辜的重責大任,我們期待他們能像福爾摩斯一樣還原事實真相。然而,現實與期待之間往往存在著巨大的落差。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中,檢察官常被質疑無法真正查明案件真相,只能坐在偵查庭內詢問被告,對於調查事實的深入能力顯得不足。這種現象的成因既有制度性的侷限,也包含養成過程與實務操作的缺失。
台灣檢察官的定位,介於「司法調查者」與「起訴者」之間。然而,實際上,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更多是依賴警察、調查局等執法機構提供的調查報告,自己很少親自參與實地調查或證據搜集。他們主要在偵查庭中對被告與證人進行訊問,藉此試圖拼湊出案件的真相。
這種高度依賴口供與間接調查的模式,不僅讓檢察官在調查事實時顯得被動,也使得案件的完整性與準確性大打折扣。如果口供不實或報告中存在瑕疵,檢察官往往難以發現問題,導致案件的真相被掩蓋。
檢察官的養成過程也深刻影響了其能力範疇。目前,台灣的檢察官訓練課程主要聚焦於法律知識與程序技能,對於調查技能、邏輯推理、跨領域專業知識的培養相對薄弱。與國際上如美國或德國的檢察官制度相比,台灣檢察官缺乏深入調查的專業能力與實務經驗。
美國檢察官通常來自於具有執法背景或長期法律實務經驗的人士。他們在加入檢察官辦公室之前,通常已經具備了強大的案件處理與調查能力。此外,美國檢察官的訓練過程特別注重模擬庭審、證據分析與現場調查能力。例如,在波士頓的聯邦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候選人需經歷多層次的實務訓練,包括參與重大案件的現場勘查以及跨部門合作。
德國檢察官的養成制度更加重視調查實務與法律理論的結合。他們在法學專業學成後,需經歷兩年的司法實習期,其中包含與警察合作進行現場調查的實地訓練。德國檢察官還需熟練掌握調查報告的撰寫與技術鑑定的基本知識。
例如,在一起涉及跨國金融詐欺的案件中,德國檢察官積極與國際刑警組織合作,追蹤資金流向與涉案人員的跨境活動。他們的高效調查能力與與技術專家的合作,成功追回了數百萬歐元的犯罪所得。
以台灣近期引發關注的某金融詐騙案為例,檢察官在偵辦過程中主要依賴金融監理單位提供的報告與被告的口供,然而這些資料未能揭露案件背後的完整犯罪網絡。對比德國的跨部門協作與主動調查,台灣檢察官的局限性顯而易見。
再如美國聯邦檢察官處理的安然事件,他們成立專案小組,整合財務專家、執法機構與資訊分析員的資源,逐層剖析複雜的財務數據,成功追究高層管理人員的刑責。這類案例彰顯了專業調查技能的重要性。
除了養成制度的問題,檢察官實務中的資源分配與案件負荷也是一大挑戰。平均而言,每位檢察官負責的案件數量遠超負荷,無法投入足夠時間深入調查每一起案件。他們只能依賴警察與調查局提供的調查資料,再透過偵查庭的訊問進行審核,草草完成調查程序。這種情況下,檢察官自然無法實現人民對其「查明真相」的高度期待。
在大眾的想像中,檢察官應該像影視作品中的角色一樣,具備敏銳的觀察力與高超的推理能力,能夠深入現場、挖掘隱藏的證據,甚至在偵查庭中一針見血地擊破被告的謊言。然而,現實中,檢察官的調查能力受到制度性限制,加上養成過程的不足與案件負荷的壓力,這樣的期待往往落空。
要縮短檢察官能力與人民期待之間的差距,司法體系需要進行全方位的改革。
檢察官應被賦予更明確的調查權責,主動參與案件的事實查明,包括現場勘查、證據搜集與分析,而非僅依賴其他機構的調查報告。並且取消檢察官的起訴與不起訴的權力,此兩項權力應回歸法院。
檢察官的培訓應增加調查技能、邏輯推理與跨領域學習的課程,特別是在經濟犯罪、科技犯罪等專業領域,讓檢察官具備更全面的能力。
透過增加檢察官人數,降低個人案件負荷,讓檢察官有更多時間深入調查案件,確保案件的品質與正確性。
建立更加高效的警檢合作模式,讓檢察官能有效指導警察的調查方向,並主動參與關鍵證據的分析。
參考國際經驗,設立專業的調查檢察官職位,負責處理需要高度調查專業的案件,彌補現行檢察官制度的不足。
檢察官是司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核心角色,但現行制度的侷限與養成過程的不足,使得他們難以實現人民對其「全面查明真相」的期待。要讓檢察官真正成為案件調查的主導者,司法體系必須進行深層次的改革。唯有如此,檢察官才能承擔起正義守護者的角色,讓司法真正為人民服務。
觀點:
如果檢察官並沒有受過調查證據的專業訓練及實務,我們如何期待檢察官或法官去調查證據?那麼一個不懂調查實務專業的檢察官如何被賦予指揮調查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