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關於房地產有兩種不同的稅法,一種是持有稅,比如說:房屋稅、地價稅,這部分是在房屋持有期間,所必須繳納的稅務。
另外一部分稱為交易稅,這部分只有在買賣時才會出現的稅務,比如說: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以及我們現在所提到的“房地合一稅”。
過往有所謂的“財產交易所得稅”,跟房地合一稅,其實是差不多性質的稅法,主要是在於你的房子在出售時,有增值獲利,就需要繳納一定稅額。主要的差異是在於稅率,與課徵基礎。財產交易所得稅,它課徵的基礎是“公告現值”,價值上的評定相當低;而房地合一稅的課徵基礎,是實際交易金額,稅額高非常多。
另外房地合一稅,隨著持有時間,會有不同的稅率變化,稅率變化如下圖 :
最近這種說法也比較少聽說了,不過偶爾還是會聽到,所謂的新制或舊制,主要還是指房地合一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中間的分水嶺,也就是民國105年1月1日,在這日期之前,可以使用舊制,也就是財產交易所得稅的申報方式,及房地合一稅,擇優申報,在這日期之後,就都是走房地合一稅的申報。
另外有看到上方圖表,有個房地合一稅1.0及2.0,因為都是屬於房地合一稅,稅率時間有調整,所以他們中間並沒有過渡期,所以現在只需要看黃色表格,就可以了
這次簡單說明了房地合一稅的基本概念,下一次更新會再更細部說明房地合一稅額的各項條款喔!因為這個稅法在未來可見的時間,會陪伴我們很久的日子,跟之前“奢侈稅”不一樣,它沒有落日條款。所以務必要認真了解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