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遺產該給誰?你的遺產真的能照你的意願分配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遺產怎麼分?從「家產」到「個人財產」,一場跨越百年的繼承大變革!

你可能聽過「家產」這個詞,但現在法律講的卻是「個人遺產」。這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變化?為什麼長輩留下來的房子,不是所有子孫都有份?

一起檢視臺灣的繼承制度,看看如何從傳統的「家」的概念,走到現代強調個人權利的社會。

raw-image



傳統華人的析家分產

⬛「家」和「家產」的秘密!

過去的社會沒有現在這種「個人財產」的概念。那時候,大家講的是「家」和「家產」。這個「家」可不只是你現在住的房子,它更像是一個經濟共同體和一個血緣的大宗族

  • 「同居共財」是家的本質要素,同住在一起,賺的錢都是公家的!
    以前一家人住在一起,所有成員賺的錢都會放到同一個「大水庫」裡,家裡的花費也從這裡支出,剩下的就是大家的共同財產,也就是「家產」。
  • 「家」也是血統上的聯繫! 「家」也代表著家族的血統,就像族譜一樣。以前還有祭拜祖先的規矩,雖然之後這個制度慢慢改變,但對祖先的敬重觀念還是留了下來。

所以,以前家長過世,牽涉到的不只是財產怎麼分,還有祭祀誰來負責這些事。


⬛沒聽錯!以前的社會,分家與死亡沒有必然的關係:

或許有人會覺得奇怪,不是人死了才有遺產嗎?但在以前的社會,「分家」跟死亡不一定有關係。

  • 家長過世,家還在! 家長過世只是家裡少了一名同居共財的成員,但只要大家還住在一起、一起打拼,這個「家」就還在。
  • 「分家」是不想一起打拼了!唯有「分家」才能夠終止此一關係。 只有當這個家庭無法繼續維持共同家業,不想再共同經營下去的時候,才會「分家」。這跟現在有人過世才分遺產有明顯的不同。

⬛分家產,「男性」子孫才有份?談「諸子均分」

以前分家產有個很重要的原則,叫做「諸子均分」。更精確地說,是「諸房均分」,只有「男性」子孫才有資格參與分家產。而且,家產要盡量公平地分給每一房的兒子。

  • 連鍋碗瓢盆都要分! 分家產的時候,不只是錢,連土地、房子、家裡的牲畜、農具、家具、米糧等等,均盡量採用現物平均分割方式,想辦法分成好幾份,然後用抽籤的方式決定誰拿到哪一份。
  • 找親戚來公證才算數! 為了公平起見,分家的時候還會邀請親戚長輩和族長來見證,先扣掉要拿來祭祖的公基金、供養長輩的錢、還有孫子娶媳婦的費用等等,剩下的才讓兒子們抽籤。分完之後還會寫一份「分書」,兄弟們一人一份,當作憑證。

西方「個人遺產」來了!中西法制的交會

後來,西方的法律制度傳入,開始有了「個人遺產」的概念。這跟華人傳統的「家產」很不一樣。

  • 自己的財產自己做主! 西方法律強調個人對財產的權利,過世後留下的財產就是個人的遺產,可以依照法律或遺囑來分配。
  • 以前的分家被當成「生前繼承」? 有趣的是,學者研究我們的傳統「分家」,發現跟西方死亡後的繼承很不一樣,儘管現在還是被解釋成一種「家產繼承」,如果父親還在世就分家,就被當作是「生前繼承」。也有人用西方的「遺產分割」概念來理解分家。

這產生了兩個奇特的結果:一是西方近代法未見的生前繼承,一是繼承和遺產分割發生於同一時點。此處可看出以近代法概念解釋固有法時的困難。



遺產怎麼分?「應繼分」和「特留分」是什麼?

雖然現在都講「個人遺產」,但以前「諸子均分」的概念還是有影響!法律裡有個「應繼分」的概念,就是說每個繼承人「應該繼承」的遺產比例,強調的是平等繼承。

但是,法律又怕有人太偏心,所以在「應繼分」之外,還設了一個「特留分」。「特留分」就像是法律特別幫每一位繼承人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就算被繼承人在遺囑裡說一毛錢都不給特定某位繼承人,該繼承人還是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拿到一部分。

為什麼要有特留分? 特留分可能是基於人情道義、照顧近親的需求,甚至是為了維護家庭的和諧。

民法第11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想自己決定遺產怎麼分?當「遺囑自由」碰上「特留分」!

西方法律很重視個人的自由意志,自己的財產想怎麼用、想留給誰,原則上都可以自己決定。但是,等到過世後,財產要怎麼移轉給下一代,就不是完全由個人說了算,還牽涉到繼承人的權益。

所以,不是每個國家都有「特留分」的規定。像中國、香港、英國、美國就沒有。中國雖然沒有特留分,但有個類似的「必留分」,保障那些沒有工作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只是要留多少就沒有明確規定。



高齡化社會,「特留分」變得不合時宜?

現在社會越來越多高齡人口,繼承發生的時間也越來越晚,很多繼承人到了四五十歲,早就有了自己的家庭和事業,可能不太需要靠繼承來的財產過生活。這時候,如果還用法律硬性規定要分多少比例給每個人,反而可能阻礙了被繼承人依照自己的意願來分配財產,實現他們心中的公平。

而且,現在家庭結構也越來越複雜,不結婚、離婚的人變多,有些人跟配偶、子女的關係也很疏遠。在這種情況下,讓被繼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遺產,似乎也比較合理,硬要用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反而可能不公平。

以張榮發密封遺囑為例,張榮發的孩子們都已成年及成就,是不是真的有必要用特留分來保障他們的權益,就引發了很多討論。



反思:不孝子女,真的不能分遺產嗎?

很多人會想,如果子女都不照顧父母,等到父母過世才回來要遺產,難道不能在遺囑裡寫清楚,不給這些不孝順的子女嗎?這部分,法律其實有規定,民法第1145條規定如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行為,被繼承人可以在遺囑裡表示不讓他們繼承。

但是,什麼叫做「重大之虐待或侮辱」?要怎麼證明?需不需要寫在遺囑裡?這些都是問題。例如,遺囑裡寫「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這樣算不算數?或者,如果父母生病臥床,子女沒有正當理由都不來看,這在情感上對父母是很大的傷害,是否構成重大虐待?

檢視法律規定,扶養的前提是:父母「不能維持生活」。如果父母很有錢,只是子女不給零用錢,可能還不算是不扶養 。

但這也點出了現實的矛盾:有錢的父母,子女再怎麼不孝,也很難構成不扶養;沒錢的父母,因為子女不孝順,就算剝奪子女繼承權,對子女來說可能也不痛不癢,反正父母也沒什麼財產可繼承。

raw-image



結論:遺產,是傳統也是現代的課題!

臺灣的遺產分配制度,就像是一部時間的列車,載著傳統「家產」的觀念,駛向現代「個人遺產」的社會。「應繼分」還能看到以前「諸子均分」的影子,「特留分」則是在保障繼承人權益和尊重遺囑人意願之間努力尋找平衡點。

但是,隨著時代的改變,特別是高齡化和家庭結構的變化,我們必須開始重新思考「特留分」制度到底是不是真的符合現代社會的需求?對於那些不盡孝道的子女,又該如何處理他們的繼承權?這些都是未來我們需要持續關注和討論的重要課題。

法律或許是嚴肅的,但法律事件裡的人與事,卻都是活生生的。 除了談「法」以外,更多時候是瞭解「人性」。 這裡是兩位執業律師的內心劇場,透過對話呈現庭內與庭外的人生百態。 許惠菁 律師 / 許健鈴 律師 知言法律事務所律師 Tel:02-2959-6686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探討立遺囑的法律規定與注意事項,說明五種法定遺囑的種類、要件、優缺點及適用對象,並以張榮發及裴祥泉的遺囑爭議案例解析,說明如何確保遺囑有效,最後提醒選擇合適的遺囑類型並確保見證人無利益衝突的重要性。
遺囑是人最後在世的意志展現,如何確保被繼承人的意志是遺囑中最為重要的事情。 然而,若立遺囑時遺囑能力受到質疑,例如因高齡、失智或精神狀況影響認知,遺囑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導致財產分配爭議。 本文將解析遺囑能力的法律標準。了解更多,為自身權益做好準備。  
在與別人就紛爭事件進行調解或和解時,往往都會加上斷尾條款,諸如「雙方同意就本爭議不得再對他方為其他主張、請求或申訴」。 難道,上述這樣的約定,就一勞永逸了嗎?怎麼調解成立之後,對方又來告了呢?
勞工局指出近年來雇主涉及就業歧視申訴案中,光「容貌歧視」案件佔30%。雇主倘針對求職人的高矮胖瘦或美醜等外在條件給予不同差別待遇,且該限制又非該工作所需具備之真實職業資格及執行業務之必要性者,易構成容貌歧視。一旦違反,其罰鍰金額為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並公布公司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不可不慎!
性工法並非要求雇主擔任審判之角色,探究性騷擾事件真偽與否。而是要求雇主於收到性騷擾事件申訴表時即屬知悉,自應有立即且有效足以糾正及補救之作為。
3月8日新修正的性平三法上路,對於勞工申訴性騷擾事件,雇主是否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至關重要,本案雇主雖啟動性騷擾調查,但調查期間忽略相關證據,草率結案。且過程中,容任相關人員說出「摸一下就叫性騷擾喔!」之輕率言詞。嗣後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探討立遺囑的法律規定與注意事項,說明五種法定遺囑的種類、要件、優缺點及適用對象,並以張榮發及裴祥泉的遺囑爭議案例解析,說明如何確保遺囑有效,最後提醒選擇合適的遺囑類型並確保見證人無利益衝突的重要性。
遺囑是人最後在世的意志展現,如何確保被繼承人的意志是遺囑中最為重要的事情。 然而,若立遺囑時遺囑能力受到質疑,例如因高齡、失智或精神狀況影響認知,遺囑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導致財產分配爭議。 本文將解析遺囑能力的法律標準。了解更多,為自身權益做好準備。  
在與別人就紛爭事件進行調解或和解時,往往都會加上斷尾條款,諸如「雙方同意就本爭議不得再對他方為其他主張、請求或申訴」。 難道,上述這樣的約定,就一勞永逸了嗎?怎麼調解成立之後,對方又來告了呢?
勞工局指出近年來雇主涉及就業歧視申訴案中,光「容貌歧視」案件佔30%。雇主倘針對求職人的高矮胖瘦或美醜等外在條件給予不同差別待遇,且該限制又非該工作所需具備之真實職業資格及執行業務之必要性者,易構成容貌歧視。一旦違反,其罰鍰金額為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並公布公司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不可不慎!
性工法並非要求雇主擔任審判之角色,探究性騷擾事件真偽與否。而是要求雇主於收到性騷擾事件申訴表時即屬知悉,自應有立即且有效足以糾正及補救之作為。
3月8日新修正的性平三法上路,對於勞工申訴性騷擾事件,雇主是否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至關重要,本案雇主雖啟動性騷擾調查,但調查期間忽略相關證據,草率結案。且過程中,容任相關人員說出「摸一下就叫性騷擾喔!」之輕率言詞。嗣後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兩岸繼承法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差異(一):父母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legis-pedia.com)
Thumbnail
想瞭解誰對你的財產有繼承權,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常聽到的「應繼分」、「特留分」、「代位繼承」又是什麼意思?繼承人間的繼承比例到底怎麼算?有遺產繼承相關問題,這篇文章幫助你獲得答案。
Thumbnail
遺產分割是共同繼承人為了消除遺產的共有關係而進行的法律程序。在遺產分割前,須先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等相關準備工作。遺產分割有遺囑分割和協議分割兩種方式,需注意的是特留分的保障和分割禁止與限制。進行遺產分割時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合法和公平。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遺產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遺產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課稅時間及物之價值等內容。遺產稅是對於人死亡後遺有的財產,所課徵之稅賦,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代位繼承是指當父母早於祖父母去世時,子女可以代替父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這種繼承不要求代位繼承人履行撫養義務,撫養義務由其他健在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承擔。代位繼承權受法律保障,不會因未履行撫養義務而被質疑。
Thumbnail
談到「遺產」、「繼承」這些敏感字眼問題,有時確實是很傷感情,但又是一個人一生中不能不面對、並會牽涉到法律的嚴肅問題。除非是一個人的家境原本就十分貧窮,完全無任何的資產存在,因而其父親或母親死後,自然而然就無財產(不論是土地、房子或金錢)可留給他(她)。
Thumbnail
現代人少子化,不少人面臨遺產後繼無人的情況,如果想給三等親的姪子或姪女,該如何做最好? 「不動產後人接手的基本規劃,不外乎生前『生前贈與、遺產繼承、遺贈』三大類,無論選擇哪一種,事先規劃好,才能讓事情圓滿。」 遺產繼承 依照民法現行規定,遺產繼承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其他的繼承順序為
在家族繼承中,剩餘財產的分配往往是一個敏感而複雜的問題。當親屬間爭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其繼承順位往往會直接影響爭議的結果。因此,深入了解這些法律依據和案例分析對於理解如何在爭取遺產中站穩腳跟至關重要。
Thumbnail
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的。在民法中,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及配偶的繼承分在文中都會說明。 歡迎閱讀。
Thumbnail
台灣人如要繼承在大陸的遺產,被繼承人若沒有事先立定遺囑,誰具有法定的繼承資格?遺產和繼承人範圍的確認,都是辦理繼承的第一要務。兩岸繼承法律最大的不同,毋庸置疑,即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父母更是最大差異所在。
Thumbnail
兩岸繼承法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差異(一):父母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legis-pedia.com)
Thumbnail
想瞭解誰對你的財產有繼承權,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常聽到的「應繼分」、「特留分」、「代位繼承」又是什麼意思?繼承人間的繼承比例到底怎麼算?有遺產繼承相關問題,這篇文章幫助你獲得答案。
Thumbnail
遺產分割是共同繼承人為了消除遺產的共有關係而進行的法律程序。在遺產分割前,須先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等相關準備工作。遺產分割有遺囑分割和協議分割兩種方式,需注意的是特留分的保障和分割禁止與限制。進行遺產分割時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合法和公平。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遺產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遺產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課稅時間及物之價值等內容。遺產稅是對於人死亡後遺有的財產,所課徵之稅賦,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代位繼承是指當父母早於祖父母去世時,子女可以代替父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這種繼承不要求代位繼承人履行撫養義務,撫養義務由其他健在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承擔。代位繼承權受法律保障,不會因未履行撫養義務而被質疑。
Thumbnail
談到「遺產」、「繼承」這些敏感字眼問題,有時確實是很傷感情,但又是一個人一生中不能不面對、並會牽涉到法律的嚴肅問題。除非是一個人的家境原本就十分貧窮,完全無任何的資產存在,因而其父親或母親死後,自然而然就無財產(不論是土地、房子或金錢)可留給他(她)。
Thumbnail
現代人少子化,不少人面臨遺產後繼無人的情況,如果想給三等親的姪子或姪女,該如何做最好? 「不動產後人接手的基本規劃,不外乎生前『生前贈與、遺產繼承、遺贈』三大類,無論選擇哪一種,事先規劃好,才能讓事情圓滿。」 遺產繼承 依照民法現行規定,遺產繼承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其他的繼承順序為
在家族繼承中,剩餘財產的分配往往是一個敏感而複雜的問題。當親屬間爭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其繼承順位往往會直接影響爭議的結果。因此,深入了解這些法律依據和案例分析對於理解如何在爭取遺產中站穩腳跟至關重要。
Thumbnail
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的。在民法中,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及配偶的繼承分在文中都會說明。 歡迎閱讀。
Thumbnail
台灣人如要繼承在大陸的遺產,被繼承人若沒有事先立定遺囑,誰具有法定的繼承資格?遺產和繼承人範圍的確認,都是辦理繼承的第一要務。兩岸繼承法律最大的不同,毋庸置疑,即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父母更是最大差異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