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聽過「家產」這個詞,但現在法律講的卻是「個人遺產」。這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變化?為什麼長輩留下來的房子,不是所有子孫都有份?
一起檢視臺灣的繼承制度,看看如何從傳統的「家」的概念,走到現代強調個人權利的社會。過去的社會沒有現在這種「個人財產」的概念。那時候,大家講的是「家」和「家產」。這個「家」可不只是你現在住的房子,它更像是一個經濟共同體和一個血緣的大宗族。
所以,以前家長過世,牽涉到的不只是財產怎麼分,還有祭祀誰來負責這些事。
或許有人會覺得奇怪,不是人死了才有遺產嗎?但在以前的社會,「分家」跟死亡不一定有關係。
以前分家產有個很重要的原則,叫做「諸子均分」。更精確地說,是「諸房均分」,只有「男性」子孫才有資格參與分家產。而且,家產要盡量公平地分給每一房的兒子。
後來,西方的法律制度傳入,開始有了「個人遺產」的概念。這跟華人傳統的「家產」很不一樣。
這產生了兩個奇特的結果:一是西方近代法未見的生前繼承,一是繼承和遺產分割發生於同一時點。此處可看出以近代法概念解釋固有法時的困難。
雖然現在都講「個人遺產」,但以前「諸子均分」的概念還是有影響!法律裡有個「應繼分」的概念,就是說每個繼承人「應該繼承」的遺產比例,強調的是平等繼承。
但是,法律又怕有人太偏心,所以在「應繼分」之外,還設了一個「特留分」。「特留分」就像是法律特別幫每一位繼承人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就算被繼承人在遺囑裡說一毛錢都不給特定某位繼承人,該繼承人還是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拿到一部分。
為什麼要有特留分? 特留分可能是基於人情道義、照顧近親的需求,甚至是為了維護家庭的和諧。
民法第11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西方法律很重視個人的自由意志,自己的財產想怎麼用、想留給誰,原則上都可以自己決定。但是,等到過世後,財產要怎麼移轉給下一代,就不是完全由個人說了算,還牽涉到繼承人的權益。
所以,不是每個國家都有「特留分」的規定。像中國、香港、英國、美國就沒有。中國雖然沒有特留分,但有個類似的「必留分」,保障那些沒有工作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只是要留多少就沒有明確規定。
現在社會越來越多高齡人口,繼承發生的時間也越來越晚,很多繼承人到了四五十歲,早就有了自己的家庭和事業,可能不太需要靠繼承來的財產過生活。這時候,如果還用法律硬性規定要分多少比例給每個人,反而可能阻礙了被繼承人依照自己的意願來分配財產,實現他們心中的公平。
而且,現在家庭結構也越來越複雜,不結婚、離婚的人變多,有些人跟配偶、子女的關係也很疏遠。在這種情況下,讓被繼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遺產,似乎也比較合理,硬要用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反而可能不公平。
以張榮發密封遺囑為例,張榮發的孩子們都已成年及成就,是不是真的有必要用特留分來保障他們的權益,就引發了很多討論。
很多人會想,如果子女都不照顧父母,等到父母過世才回來要遺產,難道不能在遺囑裡寫清楚,不給這些不孝順的子女嗎?這部分,法律其實有規定,民法第1145條規定如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行為,被繼承人可以在遺囑裡表示不讓他們繼承。
但是,什麼叫做「重大之虐待或侮辱」?要怎麼證明?需不需要寫在遺囑裡?這些都是問題。例如,遺囑裡寫「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這樣算不算數?或者,如果父母生病臥床,子女沒有正當理由都不來看,這在情感上對父母是很大的傷害,是否構成重大虐待?
檢視法律規定,扶養的前提是:父母「不能維持生活」。如果父母很有錢,只是子女不給零用錢,可能還不算是不扶養 。
但這也點出了現實的矛盾:有錢的父母,子女再怎麼不孝,也很難構成不扶養;沒錢的父母,因為子女不孝順,就算剝奪子女繼承權,對子女來說可能也不痛不癢,反正父母也沒什麼財產可繼承。
臺灣的遺產分配制度,就像是一部時間的列車,載著傳統「家產」的觀念,駛向現代「個人遺產」的社會。「應繼分」還能看到以前「諸子均分」的影子,「特留分」則是在保障繼承人權益和尊重遺囑人意願之間努力尋找平衡點。
但是,隨著時代的改變,特別是高齡化和家庭結構的變化,我們必須開始重新思考「特留分」制度到底是不是真的符合現代社會的需求?對於那些不盡孝道的子女,又該如何處理他們的繼承權?這些都是未來我們需要持續關注和討論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