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怎麼分?從「家產」到「個人財產」,一場跨越百年的繼承大變革!
你可能聽過「家產」這個詞,但現在法律講的卻是「個人遺產」。這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變化?為什麼長輩留下來的房子,不是所有子孫都有份?
一起檢視臺灣的繼承制度,看看如何從傳統的「家」的概念,走到現代強調個人權利的社會。
傳統華人的析家分產
⬛「家」和「家產」的秘密!
過去的社會沒有現在這種「個人財產」的概念。那時候,大家講的是「家」和「家產」。這個「家」可不只是你現在住的房子,它更像是一個經濟共同體和一個血緣的大宗族。
- 「同居共財」是家的本質要素,同住在一起,賺的錢都是公家的!
以前一家人住在一起,所有成員賺的錢都會放到同一個「大水庫」裡,家裡的花費也從這裡支出,剩下的就是大家的共同財產,也就是「家產」。 - 「家」也是血統上的聯繫! 「家」也代表著家族的血統,就像族譜一樣。以前還有祭拜祖先的規矩,雖然之後這個制度慢慢改變,但對祖先的敬重觀念還是留了下來。
所以,以前家長過世,牽涉到的不只是財產怎麼分,還有祭祀誰來負責這些事。
⬛沒聽錯!以前的社會,分家與死亡沒有必然的關係:
或許有人會覺得奇怪,不是人死了才有遺產嗎?但在以前的社會,「分家」跟死亡不一定有關係。
- 家長過世,家還在! 家長過世只是家裡少了一名同居共財的成員,但只要大家還住在一起、一起打拼,這個「家」就還在。
- 「分家」是不想一起打拼了!唯有「分家」才能夠終止此一關係。 只有當這個家庭無法繼續維持共同家業,不想再共同經營下去的時候,才會「分家」。這跟現在有人過世才分遺產有明顯的不同。
⬛分家產,「男性」子孫才有份?談「諸子均分」
以前分家產有個很重要的原則,叫做「諸子均分」。更精確地說,是「諸房均分」,只有「男性」子孫才有資格參與分家產。而且,家產要盡量公平地分給每一房的兒子。
- 連鍋碗瓢盆都要分! 分家產的時候,不只是錢,連土地、房子、家裡的牲畜、農具、家具、米糧等等,均盡量採用現物平均分割方式,想辦法分成好幾份,然後用抽籤的方式決定誰拿到哪一份。
- 找親戚來公證才算數! 為了公平起見,分家的時候還會邀請親戚長輩和族長來見證,先扣掉要拿來祭祖的公基金、供養長輩的錢、還有孫子娶媳婦的費用等等,剩下的才讓兒子們抽籤。分完之後還會寫一份「分書」,兄弟們一人一份,當作憑證。
西方「個人遺產」來了!中西法制的交會
後來,西方的法律制度傳入,開始有了「個人遺產」的概念。這跟華人傳統的「家產」很不一樣。
- 自己的財產自己做主! 西方法律強調個人對財產的權利,過世後留下的財產就是個人的遺產,可以依照法律或遺囑來分配。
- 以前的分家被當成「生前繼承」? 有趣的是,學者研究我們的傳統「分家」,發現跟西方死亡後的繼承很不一樣,儘管現在還是被解釋成一種「家產繼承」,如果父親還在世就分家,就被當作是「生前繼承」。也有人用西方的「遺產分割」概念來理解分家。
這產生了兩個奇特的結果:一是西方近代法未見的生前繼承,一是繼承和遺產分割發生於同一時點。此處可看出以近代法概念解釋固有法時的困難。
遺產怎麼分?「應繼分」和「特留分」是什麼?
雖然現在都講「個人遺產」,但以前「諸子均分」的概念還是有影響!法律裡有個「應繼分」的概念,就是說每個繼承人「應該繼承」的遺產比例,強調的是平等繼承。
但是,法律又怕有人太偏心,所以在「應繼分」之外,還設了一個「特留分」。「特留分」就像是法律特別幫每一位繼承人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就算被繼承人在遺囑裡說一毛錢都不給特定某位繼承人,該繼承人還是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拿到一部分。
為什麼要有特留分? 特留分可能是基於人情道義、照顧近親的需求,甚至是為了維護家庭的和諧。
民法第11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想自己決定遺產怎麼分?當「遺囑自由」碰上「特留分」!
西方法律很重視個人的自由意志,自己的財產想怎麼用、想留給誰,原則上都可以自己決定。但是,等到過世後,財產要怎麼移轉給下一代,就不是完全由個人說了算,還牽涉到繼承人的權益。
所以,不是每個國家都有「特留分」的規定。像中國、香港、英國、美國就沒有。中國雖然沒有特留分,但有個類似的「必留分」,保障那些沒有工作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只是要留多少就沒有明確規定。
高齡化社會,「特留分」變得不合時宜?
現在社會越來越多高齡人口,繼承發生的時間也越來越晚,很多繼承人到了四五十歲,早就有了自己的家庭和事業,可能不太需要靠繼承來的財產過生活。這時候,如果還用法律硬性規定要分多少比例給每個人,反而可能阻礙了被繼承人依照自己的意願來分配財產,實現他們心中的公平。
而且,現在家庭結構也越來越複雜,不結婚、離婚的人變多,有些人跟配偶、子女的關係也很疏遠。在這種情況下,讓被繼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遺產,似乎也比較合理,硬要用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反而可能不公平。
以張榮發密封遺囑為例,張榮發的孩子們都已成年及成就,是不是真的有必要用特留分來保障他們的權益,就引發了很多討論。
反思:不孝子女,真的不能分遺產嗎?
很多人會想,如果子女都不照顧父母,等到父母過世才回來要遺產,難道不能在遺囑裡寫清楚,不給這些不孝順的子女嗎?這部分,法律其實有規定,民法第1145條規定如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行為,被繼承人可以在遺囑裡表示不讓他們繼承。
但是,什麼叫做「重大之虐待或侮辱」?要怎麼證明?需不需要寫在遺囑裡?這些都是問題。例如,遺囑裡寫「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這樣算不算數?或者,如果父母生病臥床,子女沒有正當理由都不來看,這在情感上對父母是很大的傷害,是否構成重大虐待?
檢視法律規定,扶養的前提是:父母「不能維持生活」。如果父母很有錢,只是子女不給零用錢,可能還不算是不扶養 。
但這也點出了現實的矛盾:有錢的父母,子女再怎麼不孝,也很難構成不扶養;沒錢的父母,因為子女不孝順,就算剝奪子女繼承權,對子女來說可能也不痛不癢,反正父母也沒什麼財產可繼承。

結論:遺產,是傳統也是現代的課題!
臺灣的遺產分配制度,就像是一部時間的列車,載著傳統「家產」的觀念,駛向現代「個人遺產」的社會。「應繼分」還能看到以前「諸子均分」的影子,「特留分」則是在保障繼承人權益和尊重遺囑人意願之間努力尋找平衡點。
但是,隨著時代的改變,特別是高齡化和家庭結構的變化,我們必須開始重新思考「特留分」制度到底是不是真的符合現代社會的需求?對於那些不盡孝道的子女,又該如何處理他們的繼承權?這些都是未來我們需要持續關注和討論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