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394號)
—孫生判決書不負責任懶人包—
📌故事角色:孫生、A女(性騷擾有提吿)、B女(性騷擾沒提吿)
孫生與A女、B女去吃飯,期間跟A女到外面抽菸,根據孫生本人說法,他有對A女說:「你屁股很有肉、有練很好。」並且用左手拍打屁股約10下。
於是A女就遠離他了,但孫生認為「他沒閃躲、繼續跟我聊天,完全沒表現不舒服」,所以在A女遠離他之後又再次拍打及觸碰對方臀部約4下。
跟孫生出去抽煙聊天,聊到一半孫生說:「你們一胖一瘦剛好」、「喜歡你這樣的身材撞起來才舒服」
然後摸屁股是先拍再抓。
後來粉絲跑來找孫生拍照,他就衝回去餐廳跟B女說。
A女跟B女在信義區巧遇孫生,互加IG之後B女跟孫生有聊天,總之孫生約了B女吃飯,就叫A女陪他一起去。
根據兩位女性說法,孫生在吃飯期間有提到「要不要買酒去薇閣」、「喜歡多人運動、喜歡一個男生」。
A女被騷擾後跑進餐廳內告訴B女,於是換B女出去抽煙,孫生看到他就湊上前未經允許從背摸到臀部。
兩位女性原本要趁孫生上廁所先結帳離開,但來不及,所以就一起結帳。
之後A女告訴孫生:「我們有事先離開。」,但孫生摸了B女的頭說:「那就只能她跟我約會囉!」
A女拉B女上車,孫生不讓他們走並生氣的說:「哪有人吃飯就離開」,於是B女下車去溝通,最後B女告訴A女「孫生很生氣」所以他要留下來安撫叫A女先走。
此時孫生還走過去跟A女說「我是真的會生氣,我沒有跟妳開玩笑」。
(人生第一次用fakedetail做的就獻給噁男了ㄎ)
內容取自判決書貳-㈡-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