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新修正規定房客房東權益大不同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內政部已於日前預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並訂於今年度9月開始實施,故對於現行之住宅租賃的租約內容具有約束力,自2020.09.01以後簽訂之住宅租賃契約原則上需特別注意下列幾點事項。
一、明訂租賃約定期間不得調漲租金:
會有此規定無外乎先前所發生之惡房東事件,一般常見惡房東藉故增收金額相當於變相調漲租金,然為保障處於較弱勢方之承租人,故現於政府規定之定型化契約內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即明訂「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此一保障可對於承租人若不幸真的發生租賃相關糾紛時,能依此主張被變相調漲租金進而讓租賃關係衡平。倘若真的要調漲租金時,則在續簽租約之時雙方協商談好即可,也回歸市場衡平機制。
二、租約另外約定電費收取金額,不能超過台電夏季與非夏季最高每度金額:
以往常見的情況係為管理方便,通常有分設計費電表並依其使用度數分算電費,又為了計算方便取其每度五元之類的計算方式,但其實這中間是可能產生價差讓房東可以從中獲利,更有甚者還將約定收取電費超過台電收取的約定電費,此一亂象可望透過明訂最高收取金額就是不能超過台電所收取的電費金額而有望改善。
三、修繕期間若至不能居住使用可要求扣除部分租金:
原則上住宅及附屬設備的修繕責任為房東這邊,但以往或有房東為修繕而至租賃住宅不能居住時,承租人的租期卻依舊而租金照常給付的狀況,故目前新修正之應記載事項內,也把承租人得請求租金扣除給明文列入。
四、將租賃雙方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明訂:
(一)法定終止:明訂出租人及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按其情形有3個月及30天兩種期限)以書面通知他方;惟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建築結構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之情形得不先期通知(應記載事項第17點及第18點)。
(二)意定終止:即便沒有法定終止租約之事由,租賃雙方在權利衡平之前提要件下,可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提前終止租約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應記載事項第14點)。
五、房客遺留物經催告不取回將視為其拋棄所有權:
雖然修正條文是為了保障較弱勢承租方之權益,但其實以往房東也常遇到惱人的惡房客的情況,費了好大的功夫將人趕走後,又得面對遺留物不能隨便處理的情形,故這次也一併修正了遺留物處理的規定,可望未來遇到惡房客時得以迅速終結租賃法律關係。
六、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與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在不得記載事項內明訂「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故以往常見到的特約規定,在現行法令之下是與強制規定牴觸,進而會有無效的狀況產生。
以上為目前新修正且已經開始實行的住宅租賃相關規範,故各位先進們不管是在承租或是出租時,都需要特別注意不能再以先前既有的觀念簽訂租約,否則將可能損及自身權益。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28會員
56內容數
地政士與身為親密夥伴的律師,分享執業上面的心得,與生活習習相關的不動產及法律相關知識。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職地酉聲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現在網路時代非常發達,政府單位為了簡政便民故增加了許多申辦項目可以直接動動手指透過網路就可以申辦完成,在前面的文章內其實也提過了地價稅自用與非自用的差異可能可以到好幾倍不等(申請自用地價稅稅額最少差五倍),而且每年的稅單核發前四十天以前(一般而言為9月22日以前)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
不動產移轉時所產生的稅賦,在所得稅新制的房地合一稅施行以前,最大宗的可說就是「土地增值稅」了,畢竟在我國憲法第143條明文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所以土地增值稅的徵收如果要廢除可說是要動用到修憲的層級才有辦法做的事情,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有這樣的印象,要出門之前媽媽總是會多嘮叨幾句,【外套有沒有帶?】、【雨傘有沒有帶?】、【課本有沒有帶?】,然後不知怎麼地就是會如此神奇天氣就是會變冷;就會突然來個陣雨;或是老師就會突然想教範圍外的課程呢?媽媽似乎就是有神奇的預知能力,總是能比你早一步知道會發生在你身上......
《鏡子森林》這部戲劇裡面,除了可以看到土地開發的黑暗面,也可看到,另一個深刻的新聞產業問題。正因媒體從業人員向來有所謂的無冕王的美稱,能相當程度的將權利轉化成「權力」;但何謂新聞人的價值呢?是否能堅持到最後呢?
本篇算是延續上一篇囤房稅之議題,繼續討論有關目前政府對於居住正義等相關作法,到底現行政府對於實價登錄相關法條自民國101年中上路至今已經109年了,有發現何種情況需要修法讓這個制度更加改善的地方呢? 讓我們開始來談談囉!首先呢,本次修法讓申報實價登錄的「法定義務」......
        近來有關所謂「居住正義」之議題百家爭鳴,有論者云持續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都更危老等為其目標;另也有論者云可由金融貸款管制複數持有房屋之貸款成數與利息等方式促進;最後則是本文欲討論的以囤房稅之方式是否有助於達成居住正義之效?
現在網路時代非常發達,政府單位為了簡政便民故增加了許多申辦項目可以直接動動手指透過網路就可以申辦完成,在前面的文章內其實也提過了地價稅自用與非自用的差異可能可以到好幾倍不等(申請自用地價稅稅額最少差五倍),而且每年的稅單核發前四十天以前(一般而言為9月22日以前)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
不動產移轉時所產生的稅賦,在所得稅新制的房地合一稅施行以前,最大宗的可說就是「土地增值稅」了,畢竟在我國憲法第143條明文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所以土地增值稅的徵收如果要廢除可說是要動用到修憲的層級才有辦法做的事情,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有這樣的印象,要出門之前媽媽總是會多嘮叨幾句,【外套有沒有帶?】、【雨傘有沒有帶?】、【課本有沒有帶?】,然後不知怎麼地就是會如此神奇天氣就是會變冷;就會突然來個陣雨;或是老師就會突然想教範圍外的課程呢?媽媽似乎就是有神奇的預知能力,總是能比你早一步知道會發生在你身上......
《鏡子森林》這部戲劇裡面,除了可以看到土地開發的黑暗面,也可看到,另一個深刻的新聞產業問題。正因媒體從業人員向來有所謂的無冕王的美稱,能相當程度的將權利轉化成「權力」;但何謂新聞人的價值呢?是否能堅持到最後呢?
本篇算是延續上一篇囤房稅之議題,繼續討論有關目前政府對於居住正義等相關作法,到底現行政府對於實價登錄相關法條自民國101年中上路至今已經109年了,有發現何種情況需要修法讓這個制度更加改善的地方呢? 讓我們開始來談談囉!首先呢,本次修法讓申報實價登錄的「法定義務」......
        近來有關所謂「居住正義」之議題百家爭鳴,有論者云持續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都更危老等為其目標;另也有論者云可由金融貸款管制複數持有房屋之貸款成數與利息等方式促進;最後則是本文欲討論的以囤房稅之方式是否有助於達成居住正義之效?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 「5168實價登錄比價王」原文連結 為讓弱勢民眾可負擔社宅租金,2021年修正通過《住宅法》第25條,明訂內政部「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 但由於中央始終傾向採「身份別市價打折」,偏離該次修法與附帶決議意旨 ,引發民間團體抗議與地方政府疑義,導致修法
Thumbnail
📔內政部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7月15日正式上路,內政部提醒民眾,💡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都將全面適用新制規定,已簽訂的舊約則不會溯及適用,但如果經過租賃雙方同意,仍可以重新約定適用新制。 以前租房子時,😡我很討厭超收電費的房東,深深覺得這種投資獲利不可取,租金的獲利
Thumbnail
為保障國人租屋權益,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公平合理及電費資訊透明,內政部昨日(7/4)部務會報安排地政司報告「租屋電費新制」。 次長董建宏表示,行政院已於3日核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內政部目前正辦理公告作業,預計於7月15日正式生效上路。  規定超收電費者,房客可
Thumbnail
為協助廣大租屋族,內政部繼去(112)年7月推出租金補貼2.0,放寬適用對象,讓整體核定補貼件數倍增超過50萬戶後,再於日前公告「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規定」,部長林右昌表示,考量租屋糾紛的訴訟對弱勢房客而言,常因難以負擔的訴訟成本而卻步,因此新訂這項規定,內政部後續將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簽約合作,並規劃
內政部為促進租屋電費收費合理公平性及電費資訊透明,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來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將以台電電費單的金額為上限,房東若要向房客收取公電費用,對於租屋外公共設施之用電情況、電錶設置及電費分攤方式等情形加以了解,並協調其他共同用電戶,向台電申辦屋外公共電費分攤至用
Thumbnail
租屋族電費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依規定電費應區分夏月以及非夏月並不得超過臺電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房東不得任意調漲電費,違法者將被處以3萬至30萬元的罰緩。租賃契約務必詳閱,不得違反內政部相關規定。租房需仔細閱讀契約內容,確認有無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Thumbnail
★ 「5168實價登錄比價王」原文連結 針對租屋族反映部分房東以臺電公司的最高級距每度電價金額,向房客收取不合理電費的爭議。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已研擬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有關租屋電費計收的規定,並於昨日(4/24)起預告20天,預計將於5月底前報行政院核定,並於核
Thumbnail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中,討論了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對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第1、2、3項規定,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出租人想依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房屋,雖然符合土地法第100條「重新建築」的規定,但「重新建築」強制收回房屋僅適用在不定期租約,定期租約並不適用,因此出租人在簽訂租約時,如日後可能有重建之必要,應在簽約時告知承租人或特別載明老舊改建時承租人必須配合搬離,以免出租人重建計畫無法進行。
Thumbnail
租賃結束後,承租人應整理房屋並交還房東,房東則應返還押金。若房東以清潔或維修為由扣除押金,承租人可透過區公所、消保官或法院聲請調解來解決押金爭議。如果點交時房東無異議但後來不合理扣款,承租人可合法保護自己權利。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 「5168實價登錄比價王」原文連結 為讓弱勢民眾可負擔社宅租金,2021年修正通過《住宅法》第25條,明訂內政部「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 但由於中央始終傾向採「身份別市價打折」,偏離該次修法與附帶決議意旨 ,引發民間團體抗議與地方政府疑義,導致修法
Thumbnail
📔內政部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7月15日正式上路,內政部提醒民眾,💡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都將全面適用新制規定,已簽訂的舊約則不會溯及適用,但如果經過租賃雙方同意,仍可以重新約定適用新制。 以前租房子時,😡我很討厭超收電費的房東,深深覺得這種投資獲利不可取,租金的獲利
Thumbnail
為保障國人租屋權益,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公平合理及電費資訊透明,內政部昨日(7/4)部務會報安排地政司報告「租屋電費新制」。 次長董建宏表示,行政院已於3日核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內政部目前正辦理公告作業,預計於7月15日正式生效上路。  規定超收電費者,房客可
Thumbnail
為協助廣大租屋族,內政部繼去(112)年7月推出租金補貼2.0,放寬適用對象,讓整體核定補貼件數倍增超過50萬戶後,再於日前公告「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規定」,部長林右昌表示,考量租屋糾紛的訴訟對弱勢房客而言,常因難以負擔的訴訟成本而卻步,因此新訂這項規定,內政部後續將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簽約合作,並規劃
內政部為促進租屋電費收費合理公平性及電費資訊透明,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來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將以台電電費單的金額為上限,房東若要向房客收取公電費用,對於租屋外公共設施之用電情況、電錶設置及電費分攤方式等情形加以了解,並協調其他共同用電戶,向台電申辦屋外公共電費分攤至用
Thumbnail
租屋族電費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依規定電費應區分夏月以及非夏月並不得超過臺電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房東不得任意調漲電費,違法者將被處以3萬至30萬元的罰緩。租賃契約務必詳閱,不得違反內政部相關規定。租房需仔細閱讀契約內容,確認有無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Thumbnail
★ 「5168實價登錄比價王」原文連結 針對租屋族反映部分房東以臺電公司的最高級距每度電價金額,向房客收取不合理電費的爭議。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已研擬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有關租屋電費計收的規定,並於昨日(4/24)起預告20天,預計將於5月底前報行政院核定,並於核
Thumbnail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中,討論了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對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第1、2、3項規定,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出租人想依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房屋,雖然符合土地法第100條「重新建築」的規定,但「重新建築」強制收回房屋僅適用在不定期租約,定期租約並不適用,因此出租人在簽訂租約時,如日後可能有重建之必要,應在簽約時告知承租人或特別載明老舊改建時承租人必須配合搬離,以免出租人重建計畫無法進行。
Thumbnail
租賃結束後,承租人應整理房屋並交還房東,房東則應返還押金。若房東以清潔或維修為由扣除押金,承租人可透過區公所、消保官或法院聲請調解來解決押金爭議。如果點交時房東無異議但後來不合理扣款,承租人可合法保護自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