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谷歌公司(Google LLC)與甲骨文公司(Oracle America, Inc.)之間的著作權訴訟案,是一場因 Java 程式語言 API(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應用程式介面)而產生的法律爭議。

在 2005 年, Google 為了開發 Android 行動裝置平台,使用了 Oracle 旗下 Java SE 平台約 11,500 行的原始程式碼。這些程式碼屬於「宣告性程式碼」(declaring code),是 Java 語言的組織結構的一部分。Google 為了讓熟悉 Java 語言的開發者能夠輕鬆地為 Android 平台編寫應用程式,因此使用了這些Java 語言開發者所熟悉的程式碼。
然而,Oracle 認為 Google 的做法侵犯了其 Java SE 平台的著作權。在 2010 年, Oracle 對 Google 提起訴訟,指控 Google 侵犯專利權和著作權,並要求 88 億美元的賠償金。訴訟的核心問題有二:
- Java API 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 Google 使用這些 API 是否構成「合理使用」(fair use)。
訴訟歷程
地方法院的陪審團在 2012 年認定 Google 侵權,但對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地院法官則認為,Java API 是一種「系統或操作方法」,不受著作權保護。
Oracle 不服,向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2014 年,巡迴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決,認為 Java API 受著作權保護,並發回地方法院重新判斷合理使用的問題。在 2016 年的第二次審判中,陪審團一致認定 Google 的使用構成合理使用。
Oracle 再次上訴。2018 年巡迴法院推翻了陪審團的裁決,認為 Google 的使用不構成合理使用,因為「從原作直接複製並用於競爭平台的相同目的和功能,這絕非合理使用。」Google 向最高法院申請令狀,請求就 API 是否有著作權和合理使用兩個問題進行審理,最高法院在 2019 年同意受理此案。
2021 年 4 月 5 日,美國最高法院以 6 比 2 的票數,做出了支持 Google 的最終裁決。法院認為, Google 複製 Java API 程式碼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不侵犯 Oracle 的著作權。最高法院大法官 Stephen Breyer 在多數意見書中指出, Google 之所以使用 Java API 程式碼,是為了「允許程式設計師運用其才智,投入一個新的、具有轉化性的程式」,這符合著作權法的基本目的,即「促進創意性的進步」。
Breyer 大法官強調, Google 複製的程式碼「作為介面的一部分,與不可複製的概念緊密結合在一起」,「創造了新的創意表達」。 Google 僅複製了 Java API 總計 286 萬行程式碼的 0.4%,「就如同汽車油門或標準 QWERTY 鍵盤」,複製的程式碼具有功能性,「若允許 Oracle 行使著作權,將損害公眾利益」。
然而,大法官 Clarence Thomas 在不同意見書中批評,多數意見「掏空了著作權的核心意義」。Thomas 認為,僅因一個新產品得以問世,就允許合理使用,等同於重新定義著作權。他也指出多數意見迴避了 API 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問題,反而依賴合理使用原則來解決爭議。
影響
對於本案的影響,外界看法不一。 Oracle 認為最高法院的裁決,將提升 Google 的市場力量,損害其他企業的競爭力。但 Google 和一些軟體業者、消費者組織則歡迎這個判決,認為有助於推動創新和競爭。
儘管 Google v. Oracle 案告一段落,但圍繞 API 的爭議恐怕還會持續。Breyer 大法官坦承,要將傳統著作權概念應用到電腦程式「非常困難」。這凸顯了在快速變遷的科技時代,著作權法面臨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