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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案件判決解析
判決字號: 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24日
一、案件事實
事發經過:
時間:111年6月29日上午9時許
當事人:
原告:國小幼兒園教保員(女)
被告:同校總務主任
爭議事件:
被告在電話通話中對原告說:
"妳這招對我沒用,妳已婚,如果妳未婚,對我可能還有用"
"妳全身該摸的都被摸過了,我對妳沒有慾望"
二、雙方主張
原告請求:
認定遭受性騷擾
造成身心壓力,出現失眠、焦慮症狀
要求精神賠償金20萬元
被告抗辯:
承認說過第一句話
否認說過第二句話
主張是為了結束對話而脫口而出
認為原告的心理診斷無法證明與此事有關
三、法院判決
1. 認定性騷擾成立:
參考性平會調查報告
有證人證實原告當場回應"你不需要對我有慾望"
認定被告言論具性別歧視,造成職場敵意環境
2. 賠償金額判定:
考量因素:
原告:碩士學歷,年收67萬
被告:大學學歷,年收144萬
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侵權行為態樣與影響
3. 判決結果:
被告應給付5萬元
利息:自113年5月24日起算
年利率:5%
四、重要法律依據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騷擾之定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非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
五、案件啟示
職場言論應謹慎
性騷擾不限於身體接觸
言語騷擾同樣構成權利侵害
工作環境應維持性別友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