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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114年01月23日1130096755號再申訴決定書
案件背景
一位代理教師指控班導師對其進行職場霸凌,包括:
- 指稱其未即時檢視學習成果
- 批評課程內容偏離主題
- 質疑其留置學生影響班級經營
- 處理家長意見方式不當
- 補考時間安排爭議
核心爭點
- 代理教師是否可就職場霸凌事件提起教師申訴?
- 職場霸凌調查結果是否屬於教師申訴救濟範圍?
法律分析
- 個人待遇
- 終止聘約
- 停止聘約執行
- 退休金措施
- 請假措施(3個月以上)
- 平時考核(3個月以上)
本案判斷:
職場霸凌調查結果非屬法定可申訴範圍,不得援用教師申訴程序
重要啟示
- 教師申訴制度的限制:
- 有明確的適用範圍
- 非所有爭議都可申訴
需符合法定要件
代理教師權益保障:
- 與正式教師有別
- 救濟管道受限
- 需選擇適當途徑
結論
對代理教師而言,雖然職場霸凌是嚴肅議題,但仍需透過適當管道處理,不是所有爭議都能透過教師申訴制度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