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案件事實均經適當調整、非客戶實際狀況)
當事人因求職遭詐欺集團利用,一時失慮交付帳戶給詐欺集團,後又因該帳戶被作為人頭帳戶收取詐欺贓款,因此遭地檢署起訴幫助詐欺、洗錢罪。
2️⃣處理過程:
處理過程中,因為當事人在過程中有預見可能帳戶會遭詐欺集團利用,因此方向上我們主要以積極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刑為目標。 在審理中,除了請法官安排調解外,因被害人散落於全台各地,因此我們取得法院同樣,部分被害人由律師私下聯繫,也同樣達成和解。 最後,雖然法院常見要給緩刑的條件是「必須與所有被害人都達成和解」,但在這案件中,仍有被害人無法聯繫、也未到法院開庭及調解,但我們主張「已經盡力與所有到庭、能和解的被害人都達成和解,並不能因為未成功聯繫、未到庭的被害人無法和解,而不給予緩刑」,並且提出有力的法院過往判決給法院參考。
🔥案件結果: 最終法院採信我們的說法,成功給予當事人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