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案件事實均經適當調整、非客戶實際狀況)
當事人因攜帶辣椒水、摺疊刀到店家與店員發生衝突,後續店員報案稱當事人攜帶凶器搶走金錢、手機,並且噴灑辣椒水導致店員眼睛受傷,因此遭檢察官起訴攜帶凶器搶奪、故意傷害。
2️⃣處理過程:
本案因被害人指證歷歷稱有遭搶走手機、金錢,但當事人當天遭逮捕時並未查獲相關物品,因此針對搶奪部份我們主張是店員誤會當事人有搶奪情事,實際上並沒有攜帶凶器搶奪。又因當事人遭誤會後有與店員起衝突,為了避免自己受到傷害才會拿隨身攜帶的辣椒水噴灑,並沒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在這過程中適用到的辯護策略,除了做交互詰問來釐清案發情境外,更是主張無罪推定、罪疑惟輕原則主張事實不明朗的情況下應對當事人作最有利的認定、最後就是在傷害罪部分,主張是正當防衛或是誤想防衛,主張應無罪或是過失傷害。
最終法院採信我們的說法,在加重搶奪罪部份成功給予當事人無罪、故意傷害罪部分則改為過失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