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看到某網友發表一篇文章、標題是『信貸長期放貸科目請益』,激起我好奇心態瀏覽(如圖一陳述內容)。對方文中內容有表示:
*乍看之下很有感地降低月付25%*因為本來就沒有打算把信貸繳完*有效降低月付金是眼前立刻能感受到的
從上面說明可推測該網友目前應沒有積極的還款規劃,僅想藉由延長攤還時間降低月付金;讓本身負擔可不用這麼吃重,或許這也是每個人對於借款後的還款心態。關於10年期信貸、我在上個月初曾發表一篇類似文章【10年期攤還信用貸款孰優孰劣?(https://vocus.cc/article/67c866eefd89780001fbae57)】,內容有提到:
『10年期信貸、將傳統授信科目中期放款最長七年改為長期放款外,對借款人、攤還時間延長也就降低月付金攤還的負擔,同時藉由借款利率低(2~3%)、延長還款期的機制提升月付上的靈活度,可將省下的月付金用作它途。但相對的、延長還款期也代表從第一期開始繳的利息配比更重,總繳利息也當然越多』
至於為何會有10年期信貸改為長期放款的突破?我想這可分為以下幾點分析進行說明:
一、新青安的影響:記得最早政府推廣青年首次購屋的攤還年限是30年、最長給予3年寬限期;從112年起更加碼推出包含提高貸款額度、增加利息補貼、提高寬限期,與延長貸款年限等措施,尤其是『寬限期、延長貸款年限(從30年延長至40年、寬限期也由3年延長為5年)』這兩項最讓購屋者有感,也讓新青安房貸一推出就炒熱國內購屋環境,銀行亦從新青安房貸中看到此商機。
二、銀行開放10年期信貸專案,授信上主要針對低風險客群為主:即為低負債支出比、收入屬中上等級、還款能力較佳者。畢竟在前列條件下可以藉機一併開發財務管理的高收入與高層級客戶群,對銀行來說10年期信貸客群都有可能是未來銀行行銷財富管理的首選。
三、位於25至35歲、約350萬的『享世代』經濟:該世代對於消費看法:把握當下即時享樂,在經濟能力範圍內盡可能犒賞寵愛自己,願意花錢嘗試各種體驗、維持更好生活品質等。這一特色自然被銀行發現,對於大力推廣10年期信貸的銀行來說、只是多三年的攤還期限,但卻無形增加多收利息與擴大市佔的效益!
究竟申請超過七年以上還款期會有什麼負面影響?個人認為:
一、按月攤還、10年期本金降幅不如7年期
如以100萬/分七年攤還/固定利率2.8%/正常繳款未大額還本,二年後剩餘本金約73.3萬;如改為10年期攤還、一年後本金餘額約82.1萬。近兩年時間差距快到9萬,若此時轉貸、其它銀行必須算得到至少83萬的轉貸額度;假設這兩年内該借款人多了其它債務,譬如房、車貸、信用卡分期款甚至是循環信用,或者遇到不幸收入減少等因素,直接讓轉貸代償難度增加。
二、須提供當初10年期貸款合約作為舉證
之前經驗、曾遇過網友聯徵信用報告出現『長期放款』,背景幾乎都是當事人有向銀行申請『個別協商~延長還款期』的情況。換言之、當原信貸銀行遇到借款人無法按七年期準時履約攤還,原貸款銀行願意接受個別協商申請而應允延長還款期,原貸款銀行也一併將當事人的信用報告『中期放款』科目改為『長期放款』,也就順勢影響當事人在其它銀行的轉貸權益。
而10年期信貸出現,為求區別『個別協商戶』、接受轉貸代償之銀行其做法上會要求當事人須提供當初10年期的信用貸款合約,或提供原貸銀行『非個別協商之證明』來舉證非協商戶。
再舉昨天某網友詢問的內容(如圖二):『如果房貸因為負債比太高有問題,把信貸從7年轉貸成10年、降低月負擔會比較好嗎?』
是的、這情況未來只會增加,故目前各家銀行對於超過七年以上攤還期的長期放款戶都採保守心態面對;畢竟藏在長期放款內的隱憂:要如何區別一般信貸戶還是因為貸款繳不出來而與銀行進行個別協商的專戶?就是各家銀行未來承接長放客群轉貸的課題。
三、銀行授信人員制式觀念與風險評估
目前為止、已推廣8年以上攤還期信貸的銀行仍屬有限,畢竟大部分銀行可能內部有初步規劃,但仍對此產品須進一步檢視未來的授信風險。沒錯、從7年延長到10年期雖多了3年,但也因為信貸本身屬於『無擔保授信』~攤還時間越長、對銀行的逾放風險也可能就越高;偏這一長年期攤還產品的相關配套:利率~也攸關推廣成敗,畢竟沒有人願意支付高利率的借貸、更遑論要還到10年才結束。
而受理10年期信貸轉貸代償的銀行,對申請者的條件上也就較為嚴謹;畢竟當初會申請10年攤還,重點就是讓月付金降低為主要。但對大多數銀行的徵信審查來說、傳統觀念上的認知應該是『能提早還清就應盡快、借款利息才不會繳太多,且有借有還再借應不難』。就如(圖三)這網友,摒除利率不談、但對於還款態度上就比較積極許多,連多拖一天都不願意、不想過揹債的生活。
由於目前僅有極少數銀行承辦10年期信貸,且開辦時間都是近一年的事,大部分綁約期都還沒過,故目前尚未有太多轉貸需求;大多數銀行亦未接到此一客群申請轉貸代償。不過據悉、已有銀行直接表明『不接受長放貸款客戶申請轉貸』,其餘銀行則是需要提供貸款合約書、也有些銀行在等實際遇到再視狀況處理。
至於10年攤還當事人的聯徵信用報告上是否會留存註記?我個人認為應不會有;畢竟10年期信貸本身仍屬於正常授信的一環,況且有『個別協商~中期放款改長期放款科目』者、經查聯徵報告上也沒有相關個別協商的註記存在,所以這部分毋須過於多慮。而推廣10年期信貸的業務專員、本身也不會針對上述情況詳述給申請者知道,畢竟讓申請人瞭解過多~反而增加推廣上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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