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民眾若將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即使日後依調解或法院判決返還,因屬土地所有權移轉,依法須申報並繳納土地增值稅。
舉例而言,林先生於90年間出資購地,將土地借名登記在弟弟名下。林先生於110年過世後,繼承人於107年透過法院判決返還土地,因「返還」係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必須依土地稅法第28條申報現值並課徵土地增值稅,且計算基準為弟弟當年取得土地時的公告現值,而非繼承時的公告現值。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完整內文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