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想想過去三年到底幹了啥事?好像雜七雜八的事情幹了一堆!但是其中一件不簡單但有意義的事,應該是幫國家圖書館研訂《公共圖書館可及性指引》,而且還二版。第一版時有進行焦點團體座談會議,但出版之後,相關團體還是給了許多意見。所以後來徵詢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中華民國聲暉聯合會、中華民國學習障礙協會、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中華民國自閉症總會、中華民國視障者家長總會、台灣失智症協會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ICF暨輔助科技研究中心等專業聯盟與學會協助,針對指引內容給予實務建議與修正意見,才有第二版的面世。某種程度,第二版的《公共圖書館可及性指引》應該是通過了相關團體的初步考驗了。
第二版的《公共圖書館可及性指引》除了前言、指引發展過程與方法外,在公共圖書館可及性上共分為九大部分:
- 策略規劃與管理
- 輔助科技
- 館藏資料
- 讀者服務
- 活動
- 教學相關服務
- 資訊傳播
- 資通訊技術
- 圖書館建築
以下,就照錄指引中的前言部分提供參考。有興趣的讀者、公共圖書館可以到國家圖書館網站下載全文。
根據《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的定義,公共圖書館是「由政府或私人所設立,為全民開放利用的圖書館。公共圖書館設置的目的,在配合地方或社區特性及需求,蒐集、整理、保存與利用圖書資料,提供圖書借閱、參考諮詢與推廣輔導等服務,以發揮推展社會教育、提升地方文化、傳布知識資訊與倡導正當休閒生活之功能。公共圖書館的服務對象為社區全體民眾,包括兒童、青少年、成年人、障礙人士以及機關團體」(王振鵠,1995)。我國〈圖書館員專業倫理守則〉第二條指出「館員應基於平等原則提供服務,不得為差別待遇」(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2002)。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簡稱 IFLA)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簡稱UNESCO)共同發布的〈公共圖書館宣言(Public Library Manifesto)〉亦指出「公共圖書館的服務是在所有人平等取用的基礎上提供的,不分年齡、種族、性別、宗教、國籍、語文、社會地位和任何其他特徵」(IFLA & UNESCO, 2022)。
另一方面,〈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CRPD)〉指出,身心障礙者乃是擁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實體,社會應尊重差異,理解並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類的一份子、是人類多樣性的一環,身心障礙者應不受歧視充分享有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可無障礙的進出物理環境、利用資通訊技術(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享有社會中對公眾開放或提供的設施與服務(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該公約亦重申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行使自由表達及意見自由之權利,包括: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尋求、接收、傳遞資訊與思想之自由,敦促提供公眾服務的公私立單位、大眾媒體以無障礙形式或技術將資訊與服務提供給身心障礙者。儘管如此,我國在實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上仍有許多不足之處,例如〈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指出:「身心障礙者於社區中亦面臨多重困境,包括交通、藝文和運動場所的不可及、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的難以使用,以及助聽器或移動設備等輔具的無法負擔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22a)。該結論性意見亦針對身心障礙者在社區中生活、納入身心障礙者的意見表達,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包含平等及不歧視(第5條)、可及性/無障礙(第9條)、表達與意見之自由及近用資訊(第21條)及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及體育活動(第30條)提出諸多建議。
可及性(accessibility)既是倫理準則亦是一組設計原則,其目的在於確保任何圖書館資源都能平等的開放給最大多數人來使用(Booth, 2012)。從狹義的觀點來看,圖書館可及性指的是民眾可以無障礙的在圖書館內移動和使用圖書館空間設施,包含:在圖書館中適當的使用指標、運用如點字的非視覺提示、具備通用設計概念的大門、通道、廁所和坡道、標準化的放置設備和材料,以及電信設備和資訊技術的可及性(ALA, 2009)。進一步而言,圖書館可及性意味著身心障礙者能等效的使用圖書館的館藏與服務、參與圖書館的活動(ALA, 2009)。資通訊技術的快速進展為圖書館可及性帶來了機會與挑戰,一方面輔助科技讓身心障礙者更便利的取用圖書館的各式資源,但大量的電子資源、網站、數位載具也考驗著圖書館對可及性的實踐。
廣義的可及性涵納了平等性與包容性,一個具備可及性的圖書館能夠將空間、館藏、設備、設施、服務與活動為所有民眾平等取用,不論民眾是否有身心障礙、不同需求、或是屬於少數群體。
綜合而言,當個人需求無法被一個機構提供的場地、產品、服務、或活動所滿足便產生了可及性的問題,因此可及性並非完全取決於個人身體或心理的特質,而是一個相對性的情況(OCUL, 2014)。公共圖書館作為提供公共服務的場所,自應盡力滿足使用者的多元需求。
基於公共圖書館提供所有民眾平等取用資訊的服務精神、遵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並回應〈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本指引從公共圖書館策略規劃與管理、輔助科技、館藏資料、讀者服務與溝通、活動、教學相關服務、資訊傳播、資通訊技術、圖書館建築物理環境等面向的服務內容談起,歸納圖書館建築物理環境、館藏資料、服務與活動、設備設施等面向的可及性建議,引導公共圖書館實踐可及性,以維護所有民眾平等取用資訊的基本人權。本指引並非法律規範,僅是以較為淺顯易懂的文字讓公共圖書館從業人員瞭解與實踐可及性,閱讀者在必要時仍應翻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網站無障礙規範」等相關規範以符合法令要求;此外,指引中亦參採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的意見,納入現行法規未規範但實務上有益於身心障礙者的相關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