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山西大同「訂婚性侵案」談兩岸婚內性侵的司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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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前言:

2024年,中國山西大同爆出一起震撼全國的案件,一名男子在訂婚後,竟強行與未婚妻發生性行為,最終被法院認定成立性侵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這起案件,在台灣並沒有受到關注,可在大陸不只掀起了關於彩禮、婚姻傳統的社會大辯論,更在中國司法史上劃下了重要里程碑,也就是性自主權優先於婚姻契約

案件背景:

案發當天,男方習某某與女方吳某某舉行了訂婚儀式。習某某支付了18.8萬人民幣的彩禮,雙方簽了協議,約定婚後女方名字將加到房產證上。依當地習俗,訂婚宴後,女方邀請男方留下小聚。就在兩人單獨相處時,習某某提出了性要求,但遭到吳某某明確拒絕

習某某無視女方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導致吳某某身體受傷、情緒崩潰。事後,吳某某報警處理,警方檢出雙方DNA的混合生物證據。最終,習某某被刑事起訴並定罪。

這起案件不只是個案,更凸顯出中國社會對「婚內性侵」價值觀的強烈對立與衝突。本文從兩岸的司法,對於「婚內性侵」,作一個簡略的法律見解比較。

壹、兩岸「夫妻間性侵」司法見解演變

一、中國大陸:從「婚內無姦」到「性自主優先」

(一)早期法律與觀念

1、中國《刑法》第236條對性侵罪的定義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性交」。條文本身並未排除配偶,但在1990年代以前,司法界普遍認為「婚內無姦」。除非像教唆他人性侵這種極端情況,否則丈夫不會被認為構成性侵罪[1]

2、當時,夫妻間的性生活被視為私領域問題,屬於道德層次,刑法不宜介入。像1997年遼寧義縣法院就曾以「夫妻生活義務」為由,判定一名離婚協議中的丈夫強行性交無罪。這種想法深受傳統倫理影響,把結婚當成了終身「性交默許」的合約。

(二)司法破冰與觀點分歧

1、1999年,上海青浦法院的「王衛明案」首次打破僵局,認定丈夫強暴妻子可構成性侵罪[2]。這個判決,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負責人張軍的支持。

2、此後,山西壺關、陝西安康等地法院也在夫妻分居、離婚訴訟期間,認定婚內性侵成立。不過也有法院仍堅持「婚內無姦」立場,例如四川南江法院在類似案件中仍判無罪[3]

3、當時的社會爭論焦點是:「結婚是否意味著自動性交同意?」「刑法該不該管夫妻床第間的事?」於是乎,一場關於性自主與家庭穩定的拉鋸戰就此展開。

(三)近年趨勢:有限度承認婚內性侵

1、隨著女性權益意識崛起,中國司法態度逐漸鬆動。原則上,在正常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強行性交仍難被認定為性侵;但倘若夫妻感情已破裂、分居、提離婚訴訟等非正常狀態下,丈夫強行性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4]

2、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明確表示:婚後丈夫的性權利只是請求權,而不是隨時可以強行索取。司法機關逐步在婚姻維持與女性的性自主間,努力尋找平衡點。

(四)近期重大案件與社會變化

1、2023年山西大同「訂婚性侵案」,成為震撼輿論的大事件。這起案件讓許多人第一次認真思考:「都給了彩禮,還有性侵罪嗎?」

2、法院一審判決習某某有罪,網上掀起兩派論戰。中國有非常多的人質疑:「都訂婚了怎麼算性侵?」,但卻有更多的人支持判決,認為即使有婚約,女性也有隨時拒絕性交的權利

3、到了2025年,二審法院不僅維持原判,還強調:「訂婚不具法律效力,雙方未正式登記結婚,沒有什麼性權免責問題。」這顯示中國社會正在從父權封建的傳統,已慢慢走向尊重性自主的新階段。

貳、台灣的婚內性侵的司法見解演變又是如何?

(一)1999年刑法修正前的狀況

在早年,台灣刑法把性侵罪放在「妨害風化」這一章裡,主要是以維護善良風俗為出發點。舊的刑法第221條提到:「對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姦淫者,為強姦罪。」但從「婦女」「姦淫」這些字眼可以看出,當時立法者的潛意識裡把性侵想成是男人對非配偶女性的性暴力,而且還帶有強烈的貞操觀念色彩。至於夫妻間的強迫性行為,在那個時代,很多人認為那是婚姻內部問題,不是刑事問題。然而,也有少數法律人提出警告:即使是夫妻,也有各自的身體自主權,強迫性交本質上就是嚴重侵害人格。這樣的爭論,為後來的刑法改革埋下了種子。

(二)1999年刑法大修正,正式納入婚內性侵

1999年4月,台灣刑法進行重大修正,把性侵相關罪名從「妨害風化」改成新設的「妨害性自主罪章」。這次改革有三大重點:

1、性別不限:強制性交的對象不再侷限於女性,男女皆受保護。

2、強調違反意願:從「不能抗拒」改成「違反意願」即可成立犯罪,不再迷信受害人一定要激烈反抗。

3、婚內也構成犯罪:增訂第229-1條,明白規定對配偶犯強制性交或猥褻罪也是犯罪,只是採「告訴乃論」制度,由被害人決定要不要提告。這一次的修法,等於是宣告:「結婚不等於性同意」,也是台灣在性別正義上跨出的一大步。

(三)修法後的司法實務發展

1、刑法修正之後,台灣的刑事庭法院對夫妻間的性侵案件基本上態度一致──一律可以定罪,只是需等被害配偶提出告訴。舉個例子,有一位王姓男子,屢次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法院最後依強制性交罪,判他四年有期徒刑,毫不寬貸。

2、不過,由於夫妻間本來就有親密互動,在證據保全與舉證困難的情況下,司法實務上在「強迫」與「勉強配合」之間,有時很難劃清界線。例如2020年花蓮地方法院曾審理一件妻告夫性侵案[5]:一審認定丈夫行為「強制」,判有罪;但二審法官認為夫妻過往也曾有「半推半就」的性行為經驗,這次雖然粗暴,但未必達到強暴程度,因此改判無罪。這說明了台灣司法對於「證明反抗意願」非常嚴謹,通常需要輔以驗傷紀錄、現場證人、被害人即時反應等嚴格的證據資料。

(四)法理基礎與社會文化影響

台灣之所以會這樣修法,背後有兩個重要力量:

1、憲法人格權:無論結婚與否,每個人都有決定自己身體與性行為的權利。

2、社會運動推波助瀾:90年代末期,「婦女新知」等團體呼籲要正視性暴力問題。2010年「白玫瑰運動」更有上萬人走上街頭,要求法院改變舊有的性別偏見。這些努力逐漸塑造了今天台灣社會的共識:婚內也可能發生性侵,而且應該依法處罰。

3、法院也強調:「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這不代表可以強迫性交。」如果配偶以暴力威脅發生性行為,不僅違法,還可以成為離婚的正當理由。台灣社會在這個議題上,早已經從傳統父權封建思想轉型到尊重個體權利的現代思維。

參、兩岸司法比較與前瞻

(一)法條設計與法律定位

1、台灣從1999年就透過刑法明文規定婚內性侵可罰,且保護配偶的性自主權。台灣的刑法明確規定,只看行為有無強迫,不看婚姻狀態。

2、而中國目前刑法第236條雖未排除配偶,但實務上仍仰賴司法解釋來補充適用範圍,比如要看「婚姻是否破裂」再判斷是否成立性侵罪。沒有專條,要先看婚姻有沒有破裂,再決定要不要認定犯罪。

(二)社會文化認知

台灣經過婦女運動、#MeToo運動洗禮,大眾普遍理解「結婚不代表無條件服從」。而中國地域廣大、傳統觀念差異大,在部分地區,依然有人認為:「結婚就是給了性權」。不過,中國的年輕一代隨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對性自主權的認知正在快速提升。像這一起山西大同訂婚案,許多年輕人就站出來支持法院判決,駁斥「花了彩禮就可以性侵」的荒唐封建觀念。

(三)學界與法官新見解

1、在台灣,法學界已普遍認同婚內性侵應受刑法規範,未來重點是如何保護受害者、避免二度傷害,以及是否考慮把配偶性侵案件改為「非告訴乃論罪」來加強保護。

2、在中國,近年來學者也積極主張:婚內性侵應該正式犯罪化,不該讓婚姻成為違法行為的庇護所。像北京大法學教授車浩就呼籲,夫妻一旦感情破裂或分居,丈夫若違反妻子意願,應果斷以性侵罪處理。

3、兩岸的整體趨勢都很明確,都朝著「婚姻不免責、性自主至上」的方向前進,只是速度不同。

肆、結語:

可以預見,未來兩岸對於婚內性侵的法律規範,會越來越趨向國際人權標準。無論是配偶的哪一方,最終目標都是一樣的,婚姻不是強暴的免死金牌,夫妻也要互相尊重,身體自主神聖不可侵犯。這是現代社會最基本的人權共識,也是文明社會必須堅守的底線。


[1] 梁根林,刑事政策視野中的婚內強奸犯罪化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婚内强奸犯罪化-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婚内强奸犯罪化-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2]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婚内强奸犯罪化-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婚内强奸犯罪化-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4]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大法学教授车浩:大同“订婚强奸案”三论 | 文学城

[5] 花蓮首例妻告夫性侵 一審有罪二審無罪 – 張倍齊律師 X 法律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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