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晚上跟寶貝兒子小壯、霄霄有飯局,看著兩人互動在聊脆上這篇文章,雖然脆被稱為文字版的抖音,對我這種菜受雇而言,上面不少道長光怪陸離的問題,根本是我內心深處的八卦魂營養來源之一。
看完部分留言還有小壯自己看法,深深有感「看得懂中文不代表看得懂法律中文用語,尤其有咬文嚼字刻板印象的法律專業。」。換句話說,就像是我懂加減乘除也看不懂微積分同樣意思,霄霄的疑問讓我蠻有感觸:「為什麼法院判決或是相關的訴訟文書沒有一次看得懂的,不能用白話文嗎?」
回到問題本身,檢察官這份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內容短短幾句話,已經是貫穿實體法刑法總則的「競合論」與訴訟法上的「訴訟客體」與「通常程序與簡易判決處刑的差異」,自己寶貝兒子小壯才大二,就跟部分留言網友一樣之知半解沒兩樣,吃個飯花了半個小時拿ipad在畫圖解釋法律關係。問題起源
由於短短幾行字,大概可以推敲是被告(下稱地獄倒楣鬼)沒有正當理由,把自己名下三個銀行帳戶交付給詐騙集團使用,經過詐騙集團騙取被害人金錢,被列為警示帳戶後經偵查終結起訴,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我會拆成實體法跟訴訟法兩個層次來分別論述。
實體法層次
被告所涉犯法條(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這部分也要回到第1項的構成要件: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段是「無故」的認定,所謂無故就是「沒有正當理由」,立法者課予我們這些死活老百姓法律義務,不得「無故」交付自己的銀行帳戶給他人使用,立法理由當然是杜絕詐騙集團可以洗錢流通的管道,還有詐騙幫助犯的陳年老問題。
後段則是「正當理由」,正當理由的認定其實很寬鬆,只要提供帳戶的地獄倒楣鬼可以提出任何證明,自己交付帳戶有特定原因,其實也是立法幫被詐騙集團騙取帳戶的地獄倒楣鬼解套。例如:我今天臉書看到求職貼文,結果在line聊聊對方說要先提供銀行帳戶為薪轉帳戶、或是我跟特定人有親密關係,像是包養乾爹與小三關係,有固定往來金流。
臉書上詐騙經典案例:地獄倒楣鬼只是在臉書上社團單純想要賣東西,但是下標的買家反應無法下單,隨手丟出截圖跟連結要賣家利用網路銀行、騙出提款卡,然後倒楣被騙出三個銀行帳戶。小壯最近幫我清過版的法律參考書,這種詐騙手法層出不窮。


被告所涉犯法條(二):詐欺取財之幫助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些地獄倒楣鬼通稱「人頭帳戶」,由於我們政府編列預算,整天都在宣導詐騙案件跟各種手法,只要不是阿達阿達的一般死活老百姓都應該有能力察覺,只要交付銀行帳戶就會變成人頭,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作為詐騙工具使用。所以啦,這些人頭帳戶應該能預見將來被詐騙集團利用,但還是白目交付銀行帳戶,顯然對於自己交付帳戶的行為有幫助詐欺、洗錢故意,並有「有預見到,但卻毫不在意的容任心態」,屬於刑法第13條第2項之「間接故意」
實務上這種認定,其實忽略這些人頭帳戶生活對金錢的急迫需求,很多人被錢追著跑,追著追著,遇到這種交付帳戶就能獲取金錢,通常小腦袋瓜不會去思考將來自己銀行帳戶「有沒有預見可能性」會被詐騙集團當成詐騙工具使用,只是會想著拿在手中的幾千塊錢,然後煩擾下一筆錢該怎麼來。
心理學稱為「隧道效應」當注意力過度聚焦於特定事物時,會忽略了周圍許多資訊。就像是進入隧道後,只看見眼前的一道窄光,而無法看清周圍的其他事物。後來引申出新的涵義,泛指當人們身處壓力或面對各類難題時,就只會專注於迫在眉睫的問題或任務上,視野將如同身處隧道般狹隘,無法顧及全局而做出不理想的決策。
由於單純交付帳戶就成為幫助詐騙犯,似乎不是很合理,我認識的道長以前很愛利用隧道效應去抗辯沒有詐欺跟幫助的雙重故意,主張這些人頭帳戶就是蠢、就是笨、又蠢又笨又被錢追著跑,他們也是被害人啊(燦笑)
但對於交付帳戶如果無法以詐欺幫助犯相繩,更是會助長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詐騙的歪風,形成法律漏洞,所以才會修改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
訴訟法層次
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所謂「想像競合」,在實體法上,就是這些地獄倒楣鬼交付帳戶的行為,會觸犯到洗錢防制法第19、22條、刑法第30、339條,避免過度評價地獄倒楣鬼的不法行為,只論法定刑最重的洗錢防制法第22條。
在訴訟法上,檢察官認為地獄倒楣鬼交付三個銀行帳戶,屬於一行為,所以在訴訟客體上面屬於單一案件,具有不可分性,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起訴效力及於全部犯罪事實。刑訴法上稱為「起訴效力的不可分性」
由於刑訴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無罪推定原則」,並依刑訴法第161第1項明文,由檢察官負擔舉證責任。起訴書裡面檢察官找不到幫助、洗錢詐欺故意的證據,原則上可以就這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但但但是,上面說這案件屬於單一案件,案件是否為單一案件,是由法院依職權認定,一審法院認定是否單一案件不受檢察官起訴所拘束,二審法院認定是否單一案件也不受下級審法院所拘束。
國考很喜歡考這種無效的不起訴處分,如果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先為不起訴處分,在審理中法院如果依其他證據認定具有洗錢、詐欺幫助故意,檢察官等同先前所為的不起訴處分,等同強行割裂單一案件的犯罪事實,就這不起訴處分為無效之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等於丟球給法院處理,是不是單一案件、有沒有其他證據認定有詐欺、洗錢故意,法院有最終解釋跟決定權。
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1、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2、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3、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通常刑事案件只要經檢察官起訴,在審判中就必須依「通常審理程序」進行訴訟程序,當事人就必須到庭、依照法定證據方法進行證據調查、交互詰問、言詞辯論,這部分就是「直接審理原則」「言詞審理原則」「嚴格證明方法」所要求,最後法官形成心證為有罪、無罪的實體判決。
但這套通常審理程序走下來曠日廢時,如果被告自白犯罪或是罪證明確,如果走通常審理程序難免有浪費司法資源,有違反訴訟經濟原則,簡易判決處刑就是這種考量下的產物,又稱簡式審判程序,基本上採書面審理,等於是上開訴訟原則的例外。
簡易判決處刑的特色,就是刑訴法第449條第3項,只會被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簡單來說,最差就是拘役,加重頂多被關120日以內,好一點就是宣告緩刑、有錢繳罰金、沒錢改服社會勞動。
依照起訴書內容,就算是這個地獄倒楣鬼堅決否認犯罪,但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的違法樣態十分明確,符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不過簡易判決處刑的缺點,就是沒有無罪的成立空間,而且不服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只能上訴該管地方法院的合議庭,沒有上訴第三審的餘地。
不是說刑事被緩刑、易科罰金或是易科服社會勞動就沒事,還有民事求償部分,日後還面對背債人生,薪資被強制執行,哭哭。
這個不是法普的帳號,頂多是幫我寶貝兒子複習法律課業,或是法律八卦我覺得有趣才會額外更新,這個帳號本質還是情色小故事,如果你對法律有八卦,同時又對情色小故事有興趣的,歡迎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