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車輛不讓行人有其根源,仍待制度來扭轉。真正有效讓法國車輛禮讓行人的關鍵,在於處理交通事故的原則,只要車輛撞到行人,無論行人穿越馬路是否合乎規定,肇事責任都絕對歸屬於車輛,駕駛人除了必須賠償還可能遭起訴。

透過立法及執法,法國逐步催生車輛禮讓行人的用路文化。/Shutterstock
為什麼臺灣的汽、機車都不會禮讓行人先過馬路?這個現象也許具有社會文化根源,分析如下:
一、把人看做群體的一部分而非獨立的個體,導致不尊重他人身體空間。
二、充斥上下尊卑的秩序觀念,「強者禮讓弱者」的文明觀念薄弱。
三、習於避免衝突,不懂得表達憤怒,造成了不正常的現象被姑息。
四、在私領域之外,缺乏公共文化,出門在外時傾向避免接觸陌生人,也就不會把注意力放在別人身上,只顧注意自己行進的方向,而不太會觀察周遭的狀況。
五、經濟發展不重創新,偏好壓低成本,導致勞動大眾普遍在時間及金錢上匱乏,日漸積怨,進而助長了急躁、占便宜、不願吃虧的習性。
駕駛人的禮讓文化不會憑空出現,須以稱為「3E」的三個解法同時並行—工程(engineering)、執法(enforcement)、教育(education)—才能落實公路正義、終結公路霸凌。
多管齊下才是正確的,臺灣官方目前卻獨重教育宣導,其成效令人懷疑。
在法國,尤其是首都巴黎,行人路權往昔也很低落,車輛或自行車並沒有在斑馬線前停下來禮讓行人先通過的習慣。但是法國逐步透過法規的制訂及執法環境的建置,催生車輛禮讓行人的用路文化。

臺灣的車不讓人,行人過馬路常險象環生。/邱秉瑜
行人絕對至上的事故責任歸屬
在法國,負責道路巡邏的國家公路警察(Gendarmerie nationale)是屬於軍方的一支部隊。他們使用汽車、摩托車,甚至還配備直升機,以便必要時能從空中拍照舉發違規行為。臨檢(contrôle)是國家公路警察的職權,可隨時要求車輛駕駛人停下,檢驗其身分證件(護照或居留證)、行車證件(駕照或汽車登記證;若車輛為非自有,則須出示車主授權書或租賃證明)及保險證明。相對地,法律也保障被臨檢的駕駛人有權詢問公路警察的姓名及職銜。
法國的《公路法》(Code de la Route)有對車輛禮讓行人的規定:駕駛人「必須」禮讓正在穿越馬路、表現出明顯穿越馬路意圖、或於行人優先區活動的行人,必要時需停車禮讓之;針對駕駛人不尊重行人優先權之行為,得處以第四級罰款(最高可達750歐元,約新臺幣2.6萬元),並凍結其駕照三年以上,且扣駕照點數四點。
自2011年起,法國政府又明訂車輛不禮讓行人的罰款均為135歐元(約新臺幣4700元)。但,真正有效讓法國車輛禮讓行人的關鍵,還是在於處理交通事故的原則。
在法國,只要車輛撞到行人,無論行人穿越馬路是否合乎規定,肇事責任絕對歸屬於車輛一方,駕駛人必須負起賠償責任(實際上由保險公司代為給付),本身還可能會因未妥善控制車輛而遭起訴。
交通罰款鼓勵早繳 懲罰拖欠
法國交通罰款制度的設計,係鼓勵盡快繳納,並懲罰拖欠者。舉例而言,不涉及他人的犯行,例如:超速、未在停止標誌前停下,經交通警察即時舉發,可當場開罰135歐元,此罰款須在三十天內繳清,否則會自動加重。但相反地,若罰款能當場繳清、或二十四小時內繳清,則可減免30%。
駕駛人若不服舉發,亦可只繳納一筆押金,並要求法庭審理其案件。此要求一出,相關文件即會送到警察法庭審理,當事人不需出庭。理論上,案子可能因此獲得撤銷,但實際上極少發生;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當事人仍會被判135歐元或更高額的罰款。當事人收到郵寄到家中的判決書,若不願接受,可在三十天內上訴。
若駕駛人發生違規行為,遭到照相,而於事後收到罰單,須在七天內繳清罰款,否則罰款就會自動提高。例如:原本為90歐元的罰款,超過七天未繳則提高為135歐元,超過一個月未繳更提高為345歐元。
又以超速為例,法國對超速的罰款依地點而有不同,就以路面乾燥的鄉間道路而言,超過速限不滿四十公里者,罰135歐元;超過速限四十公里但不滿五十公里者,罰1500歐元;超過速限五十公里以上者,則必須出庭由法庭裁定罰款。以上各情形,若未在三十天內繳納罰款,罰款也會自動提高。
深知車輛殺傷力 對駕駛人規定多如牛毛
如前所述,除了罰款之外,對交通違規者,法國與臺灣都採取駕照扣點制度。以超速而言,扣一至四點不等。而若超過速限四十公里以上,則將吊銷駕照。
酒後駕車的法國駕駛,則可能面臨極重的罰則。酒測時,若駕駛人血液每一百毫升測出有五十至八十毫克的酒精,罰135至750歐元,並扣三點;若測出酒精超過八十毫克,則最高可罰4500歐元,並吊銷駕照。
即使未釀成嚴重事故,酒駕者仍可能需入獄服刑兩年,或以四年的社區服務替代;而如果因酒駕而撞傷或撞死人,更可能面臨高達3萬歐元的罰款,並坐牢四年。
法國官方體認到車輛的殺傷力,因此對駕駛人設下重重限制,規定多如牛毛。除上述的行為之外,還有許多違法行為亦涉及罰款及扣點,包括跨駛雙白線、穿越雙白線、臨檢時交不出證件、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行駛路肩、讓十歲以上兒童坐前座、未讓十三歲以下兒童繫安全帶、在公車專用道停泊或行駛、開車使用手機、在中央禁停區暫停或行駛、駕駛人未繫安全帶、未在需要時把遠燈換成近燈、被超車時仍持續加速、未移至右方車道以便後方車輛超車、遇停止標誌或紅燈不停、逆向行駛、發生危險的超車或停泊或暫停行為、未和前車保持兩秒間距、裝設雷達偵測器、撞死人、撞傷人、拒絕酒測,以及蓄意威脅等。
罰款積欠遞增 設計誘因讓民眾勇於檢舉
法國建立起「車讓人」的文化,其關鍵在於提高「車輛不讓行人」這件事的直接與間接成本。其罰款積欠遞增制度、交通糾紛責任歸屬,均可供臺灣參照與改進。

法國官方體認到車輛的殺傷力,因此對駕駛人設下重重限制,規定多如牛毛。/Shutterstock
而在臺灣,如何減少「車不讓人」的現象,我們應該也能從其他角度來思考。
例如:警力有限,無法在每條大街小巷二十四小時往來執法,照相監視也無法涵蓋城市或鄉村的每一個角落,而在汽車搶越行人穿越道、機車行駛人行道等瞬間,行人安全遭受嚴重威脅,但又往往來不及拍照存證。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發現違規行為時,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警察機關檢舉,但必須敘明自己的聯絡資料、違規時間地點事實、以及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若有違規證據「並請檢具」;但若民眾匿名檢舉,或檢舉資料不夠具體明確,則警察機關得以「無法查證」為由不予舉發。
針對這個問題,可以考慮設計誘因來鼓勵民眾檢舉,例如:允許匿名檢舉以降低被報復的疑慮,並取消有關於提供證據的條文,甚至頒發檢舉獎金。這樣一來,將有更多行人願意參與檢舉,汽、機車駕駛人便不得不更守規矩。
會不會有人亂檢舉而引發爭議呢?當然可能。那麼,讓聲稱被誣告的駕駛人自己設法證明沒有違規吧!向法國學習行人至高無上的精神!我們也許真的需要幾個行人霸王條款,來提升臺灣過於低落的行人路權。

本文摘自《我們值得更好的城市》,邱秉瑜著,方寸文創 2016.11發行。──全台各書店通路均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