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編號003-A]
先回顧一下前篇文章~
《C女與W男在凌晨的大橋上爭吵、追逐、拉扯。》
當事人W男、同行友人H男說:C女是坐在護欄上,神智不清不小心掉下去的,伸手欲救援已來不及。
X姓證人說:在案發地50公尺外,橋下空地釣魚時,看到W男、H男合力從橋上抬起C女,作勢往橋下丟。
但X姓證人又改稱:當時天色昏暗,可能看錯》
X姓證人再提出,是W男父親登門請託,要他不要亂講話,毀了兒子的人生。
誰說的是真的?
證人,泛指事件(尤其是刑事犯罪案件)的目擊者。
眼睛受到刺激,會透過神經傳達給腦部,再由大腦組織,變成感知跟記憶。
但大腦並不像電腦,可以按下儲存鍵將記憶原封不動的儲存下來。
人的大腦很容易被外界環境誘導,在記憶的歷程中不斷的重組,我們的記憶幾乎可說是「被製造」出來的,而這些「被製造」出來的記憶也深深地影響著我們。
因此,你看到的,不見得是真實發生的。
千萬別相信任何人,尤其是你自己。
在編號003這個案件裡面,
1、
事件當事人(W男、H男、C女)親身經歷所有事情,當然可以作為證人。
C女已經死亡,所以本人無法再親自發聲做證。
依然可以透過一些其他物證,比如法醫檢驗身體、通話紀錄等推斷C女可能的遭遇。
W男、H男也可以當證人,但他們忙著無論是救援C女或是扔掉C女,證言可能有偏頗。
證人的可信度,是另外一個問題。
被告本來就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
無論是證明自己有犯罪,或是證明自己沒有犯罪,都不是被告的義務。
(良˙心?那是不存在的海市蜃樓)(可以期盼,但不能倚賴作為求生的唯一浮木)
2、
非當事人(X男),就親自見聞的內容,也可以當證人。
但是,人的記憶容易被污染,所以並不可靠。
記憶污染是心理學上的專有名詞,2個相近的記憶相疊時,前一個記憶受到後一個記憶影響,產生變形。因此,人的記憶非常脆弱,可能夾雜許多虛假的成分。
客觀來說,排除掉心性險惡(想要報仇陷害等等)這個因素。
天色昏暗的時候,人類的視野究竟可以看到多遠多清楚?
50公尺能不能清楚看到人臉或動作,這也是問題。
有沒有可能因為距離太遠,把救援看成扔下去?
凡事都有可能。
再來,人類記憶受到詢問人員所使用的語句之不同,也會產生認知差異。
證人X接受詢問的時候,問題是不是有誘導的成分?
太多太多的不確定,所以我們需要確實的證據。
不是要偏袒被告,而是要防止冤枉發生。
因為某一天我們都有可能變成被告,我們都需要一個公正的審判環境,罪刑才有意義。
~社會小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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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是已經審判定讞,可受公評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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