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例內容經適當調整,非當事人真實情況)
案件狀況 📌
當事人透過網站販售自稱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的菸草,經他人檢舉後,員警致當事人家中搜索逮捕,並遂遭檢方以「販賣第三級毒品」與「未遂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展開調查。處理過程 🔍
本案的關鍵在於是否能證明當事人主觀上明知其所售物為毒品,因當事人販售煙草來源稱並非毒品,且當事人有自行檢測過,且當事人從無毒品相關前科,無專業規避查緝之背景或經驗,亦無從常理推定其有販毒故意。同時並援引相關實務見解,強調刑法之犯罪成立須同時具備主客觀構成要件,無法證明明知為毒品,即不該予以起訴。
案件結果 🎯
檢察官最終採信辯護意見,認為:雖煙草經送驗含毒品成分,但無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主觀上知悉。因此為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