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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一場震撼醫界的案件,揭露了醫療倫理與法律底線的重大考驗。一位曾任職於知名醫院、後來轉任中部醫學中心副院長的 A 醫師,利用自己在器官移植領域的地位,長期私下仲介病患前往中國接受肝臟與腎臟移植手術,不僅賺取巨額仲介費,更牽涉龐大的跨境金流與不明器官來源,引發社會譁然。
一、案件全貌:跨境換器官,名醫竟是關鍵樞紐
根據法院調查,A 醫師整個仲介流程大致如下:(一)發掘潛在病患
他在門診或病房中發現需要換肝、換腎的病人,就將其介紹給合作的藥廠業務或生技公司負責人。
(二)提出完整價目表
仲介團隊會提出一套細節清楚的報價:肝臟移植約新台幣 500 萬至 750 萬元,腎臟移植則為 300 萬至 350 萬元。這些金額包括器官費用、醫師費、護理、交通、住宿及仲介費。
(三)安排赴中手術
病患與家屬需親自前往中國特定醫院(如青島大學附屬醫院、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透過競標方式取得器官後進行移植。但部分病患術後只存活二至三年,甚至有人手術當場死亡。
(四)金流操作複雜
收費部分經由匯入仲介帳戶或地下匯兌轉往中國。A 醫師本人共非法獲利約 1466 萬元。
這些作為,最終讓他與相關人士遭檢方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起訴,涉及九次器官仲介行為,嚴重違反醫療倫理與法律規定。
二、法律及地院判決解析:
(一)案件中最關鍵的法律,是《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的兩條規定:
1、第12條:無償原則
人體器官之移植,應以無償方式為之;其分配,應基於公平原則,不得以金錢、其他物質為分配之基準。
這個法條明確指出,器官移植必須是無償的,不能涉及任何金錢利益。
2、第16條第1項:刑事責任
仲介器官移植,違反第12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換言之,只要牽涉金錢進行仲介行為,即屬違法,可處有期徒刑與罰金。A 醫師明知不可為,仍執意違法,已構成犯罪。
(二)一審地院的判決:
2024年7月24日,彰化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1]:
1、A 醫師: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5 年,需於 6 個月內繳交 500 萬元給公庫,並沒收違法所得 1466 萬元。
2、其他共犯:各判刑 1 年 7 月至 1 年 10 月,均緩刑 5 年,另需繳交 120 至 200 萬元不等。
3、地下匯兌人員:緩刑 5 年,須繳交 15 萬元。
(三)為什麼A醫師可以被判緩刑?
許多人最不能接受的,就是 A 醫師最終並未實際入獄。法院給出的理由如下:
1、符合法律條件
依《刑法》第74條,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緩刑。A 醫師正好被判2年。
2、無前科紀錄
他是初犯。
3、認罪悔過
偵查與審判過程中承認犯行,無推諉之詞,顯示悔意。
4、犯罪所得全數繳回
法院認為他已經彌補了不法所得的部分傷害。
5、重犯機率低
法官認定這是偶發事件,不是職業型犯罪,認為經歷刑事程序後已有警惕。
6、緩刑有附加條件
緩刑並非無罪,也並非免罰,A 醫師須繳交 500 萬元給公庫,否則緩刑可能被撤銷。
三、社會觀感:醫療信任與正義的撞擊
這起案件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彈,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金額巨大:動輒數百萬,總額破千萬。
(二)時間長、影響深:非法行為持續多年,有病患因此喪命。
(三)身分特殊:醫師原是信任象徵,卻利用病患的求生需求圖利自己。
最後卻只判刑兩年、還能緩刑,讓許多人質疑司法公正。但值得注意的是,這只是彰化地院的一審判決,尚未定讞。檢方已提出上訴,未來台中高分院是否會改判或撤銷緩刑,仍屬未定之天,仍有待觀察。
[1] 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657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