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 6-4 (民國109年7至109年11月)
摘要:
受邀餐廳以經營管理技術入股合夥,最後卻是一場騙局,人財兩失,浪費了許多時間、精神、體力、金錢。
當我移到新住所時,原先我擔任司機的那位友人跟我說,他知道有一個人在找一些專業人士要來協助餐飲店的發展,叫我去試試看,但因為他不認識對方,所以要我自己去跟對方談,他能夠弄到聯絡方式,於是我跟他說,沒關係,死馬當活馬醫,有機會就都試一試! 致少有賺錢的機會!
於是7月中聯繫了對方,並前往該餐廳去了解後,我也告訴對方我的看法,畢竟這間餐廳已經停擺很久了,又加上疫情,要能夠穩穩的做,會有困難,我們一樣可以試試。
對方表明他要邀我入股,但我告訴他我沒有資金入股。他便說不然用技術入股,而入股的資金他出,當作是聘請我入股的誠意,我說好,那我拼拼看!但某些地方需要你配合我。他也回覆沒問題!於是對方也提出會再邀一些人合夥入股,他便開始去找人入股,此時,我開始從這間餐廳的一些內部資料開始了解,我告訴他這間店要重新申請營業公司,以成立有限公司來做,因為之前的公司是之前的,之前的要去歇業,然後這間店的所有權與經營權這些都要進行轉移,不然會變成兩間公司都擁有這些,不符合法規,這時他只說他在處理,便沒有多說,而我也沒有再多問,便開始進行後續的整頓與規劃。
時間來到七月底,終於找齊所有的合夥人,湊到了30萬的資本額,準備進行簽約與申請公司登記,此時對方說,到時候會去法院進行公證,請大家放心
9月底時,餐廳那邊的營業登記出來後,我問對方說,為什麼公司是獨資? 你不是以合夥的方式來處理,怎麼最後是獨資? 他告訴我,明的是獨資,但實際上是合夥,我說這根本不對,你這樣怎麼去法院公證? 經濟部的登記上就是獨資,你難道要跟法院說我們合夥要來公證? 根本就不符合法律程序與規範!
而且,他還告訴合夥人說,你們的三十萬是買前公司的那些股東的股份! 所以那些錢都拿去給前公司的股東了。我說,這根本不對,這是兩間公司,新公司股東投資的錢就是要放在新公司,舊公司要把店面轉給新公司那就是盤讓,那就要看盤讓多少,再從新公司中付款買下這些設備,而舊公司的股東可以根據盤讓出去收到的款項按出資比例拿回,然後這間舊公司就歇業解散,哪有用這樣買的,這不是發行紙本股票!
再者,公司法本就有規定,股東出資本身就不可取回,不是退股後就要拿回當初出資的額度,那這種有賺錢要分紅,沒賺錢要全額拿回的穩賺不賠的做法,根本就是違法,如果做生意投資都是穩賺不賠,那根本就沒風險了!所以,你這樣的做法,我不能同意!
此時已經是9月底,我已經花費2個月的時間,已經面試完,找到新廚師,也試完菜,確定了菜色、我也拍照菜色,完成菜單設計印刷了,外場人員也已經進行教育訓練,也著手管理更新粉絲專頁並準備要做一些行銷廣告,上述這些都是我一個人在處理!對方卻說錢都拿去買股份,沒錢了,這根本就是一場騙局!是詐欺行為!我本著誠心合作原則,盡心盡力做事,這段期間所耗費的時間、精神、體力、油資、手機費用成本等等一切,都可以當作是我合夥的技術股,但你不可能永遠要我一直做著無給薪的事,而且合夥股東的名字也沒有我,是獨資!對我來說根本沒有保障!
我說過,一開始比較困難,我身為股東我可以用我的能力來協助發展,但當店有營收了,你如果要我繼續做事,那就要支付我一些費用這樣才會合理,不然其他出資的股東,就是出資,也沒有做事,而我出能力技術的人,卻像長期免費勞工,這樣怎麼對? 重點是!明明是合夥,但事業體上卻沒有我們合夥人的名字,對我們哪裡有保障? 而法院也不接受這樣子的合夥公證,所以我要求營業登記要重新處理,不然我就不再進行後續事務!
直到十月底對方依然沒有動作,甚至私下另組群組,想透過他人去繼續營運,將我排除在外,於是我直接在群組發表正式聲明,對方卻仍然不予回應,至此 於 109年11月退出,我與對方也不在來往,而事實上我手頭上依然握有這些證據,只是我還是沒有去檢舉他或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或許有些人會覺得我為什麼不去爭取自己對的部份,因為,有時候自己處於弱勢時,爭取這些必須耗費許多時間、體力、精神甚至金錢,我也大可以檢舉他的新公司不符合公司法,是違法行為,但我最後還是覺得就讓他自生自滅吧! 因為我也看準了後續發展不會太好。
後來疫情影響停了一段時間,在110年又開始營業,但部分評價都覺得服務不好跟被騙了,但在111年就已經倒閉,換成其他原本在別處經營得不錯的店家了。
省思與體悟
有時候我們用真心,卻換來絕情與算計,老爹從小都是真誠待人、用善良的心在對待他人,卻換來一次又一次的傷害,對人性的醜陋面也越來越看透,就如同現在的老爹對人性不會有過多的期待,也不會有太多的仇視,因為人性本來就是在利益當前而有所變化,所以看清了這件事後,自然也就覺得沒什麼,平常心。
但從許多的結果來看,上天終究是有在看的,而我也深信,多行不義必自斃,有人曾經反問我,可是我怎麼看你好像過的比較悲慘?我說,自己有沒有做壞事,自己心知肚明,如果我有行惡,遭受這些事,我是罪有應得;但我沒有做惡,那這就是上天再考驗我,在汙泥中我是否還能開出蓮花。
事實上,我一直以來都是秉持誠信、認真、用心在做事,就算你覺得我似乎沒有在做事,那是因為你沒有發現,我在背地裡付出了多少的努力,做了多少事!
而當我經歷這一連串的案子後發覺,在台灣,許多老闆都不注重智慧財產,總認為只有眼睛看的到的才是值錢的東西,問個問題、請教個事情就要收錢,但他們並不知道我們腦中的東西是花多少時間、精神去大量閱讀、學習累積出來的專業知識,同時在經歷過許多事情後所吸取的經驗值,想利用人家的能力卻又不想付錢,這便是台灣大多數老闆的問題,應該可以說,有很多人喜歡「嫖竊、偷盜」別人的智慧財產!而往往能夠有所成就的成功者,卻反而願意支付這種智慧財! 這也就是格局所在!
所以想要合夥的朋友,一定要三思,慎選合作的人,對他人的人品個性、行事風格、誠信度一定要做深入的了解,否則都有可能被他人設計陷害。
其次,要對經營公司與登記的相關法規有所了解,否則也有可能被有心的人而乎弄而喪失權益還不自知!
第三,如果有自己執行公司業務,也一定要提撥薪水,否則其他人出資,自己出錢又出力,又沒拿薪水,萬一公司有任何問題,最後自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所以,千萬不要做免錢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