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 7-19 (民國110年9月)
摘要:
信眾的婚姻不順,遭受到丈夫家暴,請主公幫忙助其脫離困境。
109年2月,一位認識許久的女性友人來找我,說要請我幫忙他跟丈夫協議離婚,而我跟她說,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感嘆啊!
這件事要從這位友人的感情史說起,這位友人打從我們學生時期就已經認識,而從他學生時期便都會找我做諮詢,幾乎歷任的男朋友我都見過,而每次交男友前他總會讓我看看這個男生如何,而我每次也都是理性分析給他聽,讓他知道這個男的是如何的一個人,那適不適合你,自己去決定,反正我不會刻意去把對方妖魔化,我只會把我看到的優缺點跟你說,甚下的自己決定。
直到她丈夫這任,我也來不及提醒她了。當時她們還是情侶時,她已經在猶豫到底是否該繼續交往下去時,友人於是來找我諮詢,我便告訴她,要不要繼續走下去,我不能幫你做決定,但我只能跟你說繼續下去的結果,你自己決定結果!
為什麼數十年來她都會找我做諮詢?那是因為我預測的事情都很準,我說過會發生的情況幾乎都發生了,包含這次的離婚事件!
當時,我告訴她這個男友的個性跟她的個性會容易有哪些問題,如果繼續下去你必須要去面對這些問題,如果兩方都願意去修改自己不好的地方,彼此互相包容,那日子就都還能過下去,但如果兩個都依然照舊不改變,那最後的結果就一定會是不好的結局,當她聽完我說的之後,便想說要回去思考了。
但過沒多久,她告訴我,她的懷孕了,要怎麼辦? 我依然告訴她,我不能幫你決定該怎麼辦,這是你們兩個人必須自己去面對的問題,我能跟你說的就是分析生下來與不生下來的結果給你聽,你自己回去的跟他討論,就如我剛剛所說的,兩人的個性本身就容易有問題產生,如果不改結果還是一樣不會好,如果結婚了會更糟。
過沒多久,她告訴我,她跟男友討論的結果就是結婚生下來,但以現在的經濟狀況沒辦法宴客,所以先去登記結婚,我回答她,我知道了,在這邊希望你們兩人能夠好好的去思考我所說的話,因為這會是你們日後要面對的最大關卡,是好是壞就看你們自己了。
直到109年2月,友人又來找我了,她告訴我打算離婚了,但她丈夫不願意,所以想請我去幫她談判、協調離婚,說到這邊各位可能會覺得很奇怪,為什麼連這種事也會找我? 因為在我的人生當中遇過太多事情,而有很多事情都跟法律有關,所以從我創業前我就會有了解一些法律問題,從中學習一些法律的觀念,甚至陪同出席調解委員會的都有,但如果是涉及更專業的法律問題,我還是會請當事人去找律師處理,畢竟這不是我的專業。
當下我請她詳述她們夫妻的生活狀況與一些事務,再了解詳細情形後,便著手擬定要協議的細節還有參照的法規,而他們兩個人的婚姻生活狀況也就如我所預測的一樣,由於丈夫應盡的責任義務並沒有盡到,依婚姻法來說,其實是可以訴請離婚的,尤其婚姻期間又有動手進行家暴,所以不管是用哪一種方法都可以離婚,再評估成功離婚的勝算較大後,我便請她約丈夫出來談離婚事宜,於是雙安排在五月見面進行協議離婚。
到了協議離婚會談當天,我與友人一起前往,而丈夫則與婆婆一起來談,見面時,丈夫一開口就說要離婚可以,但孩子他們要,友人必須放棄親權,起初友人也不願意,但她也不想再繼續糾纏下去,心裡打算把孩子給丈夫算了,但此時,我分析給他聽,要不要給丈夫你要考慮清楚,因為孩子一直以來都是你在照顧,他並沒有辦法照顧,也不會照顧,下了班回來後家事不做,孩子也不顧,如果孩子給他,相信一定是變成婆婆帶,而婆婆也不是主要照顧者,也不熟孩子的狀況,年紀也逐漸變大,公公又是身障者,如果你真的要把孩子給他,你要考慮清楚。
當下友人內心其實很糾結,在孩子畢竟也是她懷胎十個月生下來的,照顧也都是她在照顧,一想到孩子交給一個不負責任的丈夫後,孩子的未來會變怎樣也讓她擔憂,但如果孩子不放棄,她就無法離婚,就要跟丈夫繼續糾纏,但身為母親的人還是難以放下孩子,為了孩子的未來,友人決定不放親權!也因此雙方僵持不下,談判破局。
而友人從去年108年登記結婚,在還沒有滿一年,就已經產生婚姻問題,就已經自己帶孩子回娘家住了,到109年5月談判時,他幾乎沒有在關心母子二人,也沒有盡到扶養責任,雖然丈夫中途有兩次去到娘家要帶回友人,但每次去帶的那種態度就讓友人及其娘家人感到沒有誠意,因此,都沒有跟丈夫回婆家。
而在談判破局後,友人問我怎麼辦,我告訴他,如果你想要立即處理這個問題,那就要透過訴訟的方式,但這個就必須找律師來處理比較妥當,但就是要花錢,不然就是要找法扶,可法扶是針對特殊條件的人而設,友人無法使用,所以只能請律師,但是一樣還是要跑法院流程。
在要花錢的情況下,她也沒有什麼錢可以做訴訟,於是便想請我的主公幫忙,看看能不能有好結果。
而後我便安排請示主公,主公說大約還要一年的時間才會有結果,所以要友人先工作賺錢,這件事就先暫時放下,等之後再來處理了,而我也叫友人一定要將相關證據與記錄都保存下來,萬一要跑訴請離婚訴訟就會用到。
而這件事就這樣一直被放著,我也繼續忙著其他事情,沒有再做追蹤,直到110年9月友人聯繫我說,他丈夫主動跟她連繫願意離婚了,而且願意放棄孩子的監護權,請我過去做協議離婚,當月我便請他們找好見證人,我到現場處理離婚協議流程,如果當下沒問題就簽字,然後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立即辦理離婚手續。
而當天也相當順利完成離婚手續,由於友人也不方便在前往婆家進行辭祖,所以當下立即帶友人準備貢品,前往婆家附近的土地公廟,請土地公協住處理辭祖的事宜,而土地公也願意處理這件事情。
這個事件也就這樣順利畫下句點,現在友人自己獨立撫養的孩子,在我寫下這本書時,友人的孩子也已經小一了。
省思與體悟
結婚自古以來都是人生中的大事,但現在許多年輕人都將其視為小事,似乎喜歡的時候就結婚,不愛了就離婚,甚至是對於婚姻並沒有清楚的認知。
例如:
什麼是婚姻? 結婚的意義在哪裡? 只是愛不愛的問題? 婚姻只是一時衝動? 奉子成婚真的是對的? 這當中有太多的問題值得大家去思考。 甚至坊間、網路常常有人在傳達女性就應該獨立自主,要如何不靠男人過活怎樣的觀念,在這邊老爹有好好的分享一下自己看過這麼多受傷女人的體悟。
什麼是婚姻?根據台灣「婚姻法」所規範之相關條文
第 972 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 975 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第 1001 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 1003 條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 1003-1 條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第 1004 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22 條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第 1023 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第 1049 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第 1050 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所以從上述婚姻法中可以看出,婚姻在法律上的基本意義就是兩個人同居生活在一起,同時互負日常生活家務的責任,而並非都是單一方在承擔家務,而且因為夫妻財產制的關係,夫妻本就應該要讓另一半知道財務狀況,因為這是對方的權利,而非我賺的錢何必讓另一半知道,我賺的錢就可以自己花,這是錯誤的觀念!相對的,因為家庭生活的費用不夠,而借的款項另一半是連帶責任,所以不要天真的以為自己負債跟另一半無關,在法律上是會有一定關係的!
而離婚也是一樣,不是想離就可以離,只要一方不同意,又無法達到法院請求離婚的條件,那就真的是苦不堪言了!
所以,千萬不要把婚姻當作兒戲,婚姻的存在是兩個人因為相愛,願意為彼此付出,為了能長久的在一起生活,而付出最大努力,彼此願意退讓、包容、承擔彼此的一切,不論生活好壞都願意共同扶持,一直走到最後,這才是婚姻。
另外,有些人會把婚姻當做生意在看待,例如:還沒結婚就在盤算跟對方結婚有什麼好處,離婚後自己能拿到什麼?在婚姻中對方能給自己什麼保障或是好處? 有沒有覺德這是一場買賣交易,不像因愛而願意在一起的感覺? 所以像這樣的婚姻也不是老爹能夠認同的,至少老爹對於自己的婚姻不會去盤算這些事情,因為老爹只會思考怎麼讓自己的婚姻更好、更幸福。
而網路上常常有一些離婚或遭遇到婚姻不幸的女人會勸許多女人就應該怎樣保障自己的權利,例如就一定要有一份事業或經濟獨立的觀點!
首先老爹要先說明,我認同女性自主、獨立、外出工作,擁有經濟的做法,因為這是讓婚姻與生活可以穩定的一個做法,但是我不能認同在婚姻只是想要做到這些事的「觀念」,為什麼?
因為,這些事情就算你不結婚都可以做到! 甚至是結婚前就在做的事,不是嗎? 我本身並不推崇男主外、女主內的論點,因為時代不同了,所以,並不會說女人結婚後就應該要在家中相夫教子,在婚姻中兩個人的工作與經濟型態應該是要視兩個人的自身條件,包含專長、優勢、經濟狀況(收入、支出、債務等),來做協調處理。
例如:有些夫妻是太太很會理財,丈夫也很有管理與業務能力,兩個人一起創業,彼此互相輔助,經濟也因此有所改善,一起賺錢,一起消費生活中的一切開銷,這樣何須太太外出工作獨立? 如果又牽扯到孩子還小需要保母費用的話,丈夫不擅管帳,因此另外請會計,勢必就會有兩筆開銷,一是保母費用、二是會計薪資,如果太太外出工作月薪三萬,還要抽一部份來分擔保母費用,丈夫的收入還要抽一部份支付會計薪資,這樣的做法整體收入是否反而是支出較多? 這樣子有比較好嗎? 以整體來看沒有比較好,而且兩人都有工作,孩子勢必要交給保母帶,少了親子陪伴的時間,孩子日後的成長多少會有所影響,那這樣的結果是好還是壞?
為什麼會提這樣的情況,因為這是許多雙薪夫妻都會遇到的問題,如果兩個人的賺錢能力差不多,只能兩個人一起工作才有辦法承擔整個開銷,那就兩個人都去工作,如果有一方賺錢能力較強,甚至可以大過兩個人的收入,那由他當主要收入經濟者,又有何不可? 若是另一方會覺得沒有收入,不想向另一半拿錢,覺得像乞討一樣,那這樣老爹會跟你說,你們必須轉變觀念!
要讓另一半知道,他能好好的去工作,是因為自己在家承擔照顧孩子與家務,所以這也是一份工作,另一半所賺的錢有一部份本就屬於自己的,自己有權使用,而不是要看賺錢者的臉色過活!
事實上老爹與太太的模式也是如此,雖然主要經濟來源是老爹,太太也會幫老爹一起處理工作上的事務,家務部分老爹也都會一起做,甚至是照顧孩子也是一樣的,並不會特意去分這是誰的工作,誰可以做當下就誰處理,而老爹所賺的錢也是太太的錢,所以太太要買什麼東西,只要在不超支的前提下,老爹也都不會說第二句話,因為這是太太應得的。沒有太太幫忙接送孩子,處理家務,老爹外出工作時能安心嗎? 請保母、請傭人是否將產生更大的支出? 這些都是可想而知的。
所以,一對夫妻的觀念會影響到很多層面,甚至到相處模式與做法,不對的觀念會造成不幸的婚姻,這也都是人自己造成的。
當然上述的例子與觀點也僅僅是老爹腦中的冰山一角,很多事情都必須視現實情況去作協調、溝通與處理,如果認真要說是說不完的,如果你有這方面的問題,我歡迎您來找老爹聊聊,或許能有所改變。也請勿斷章取義造成老爹的困擾,我只能說,篇幅有限,只能這樣說明,想了解更細,歡迎聯繫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