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看護費】(2)-車禍後由家人照顧,看護費應如何計算?

更新 發佈閱讀 11 分鐘

在上一篇文章提到,實務見解認為車禍後由家人照顧,即使沒有另外請看護,也可以向加害人求償看護費,畢竟親屬照顧被害人所付出的勞力,是可以換算為金錢的。(【車禍看護費】(1)-車禍後由家人照顧,沒有另外請看護,也可以求償看護費

但這邊又會衍生出一個問題:如果要將家人代為照顧所付出之勞力換算為金錢,那麼換算標準是什麼呢?

一、由家人照顧的看護費,應以一般市場行情價為換算標準:

因為車禍後由家人照顧的情形,實際上並未請看護,所以不會有相關收據,此時法院判決就會以一般市場上的行情價作為計算標準

畢竟可以求償看護費是一回事;求償的金額是否合理又是另一回事,如果漫天喊價而超出市場行情,那麼超過的部分,也是會被法院駁回的。

另外,看護又可以分成「全日看護」(24小時)跟「半日看護」(12小時),因為全日看護時間較長,所以市場上的行情價也會比較高。

二、法院認定的看護費行情價是多少?

以下就來分享一些近期的實務案例,看看法院認定的看護費行情是多少:

(一)全日看護每日2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60號民事判決:「上訴人主張其遭被上訴人傷害,自109年4月16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在亞東醫院住院治療3日,住院期間須由他人全日看護,按每日2000元計算看護費用,受有看護費6000元之損害等語。經查,本院依職權函詢亞東醫院關於上訴人住院期間,其病況是否有需人全日看護之必要,經該院函覆表示上訴人自109年4月16日起至109年4月19日止在亞東醫院住院共3日,住院期間需專人全日照護等情...故上訴人雖係由其親屬負責看護,其請求3日之看護費用共6000元,仍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全日看護每日2200元:✅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77號民事判決:「故衡以上情及考量被上訴人之傷勢及復原狀況,本院認被上訴人傷後需半日專人看護3個月為必要,依被上訴人提出之侒侒看護中心之收費標準每日(全日)看護費用2,200元(見原審卷一第155至156頁),半日看護費用為1,100元,其請求本件車禍發生後之看護費用3個月為9萬9,000元(即30×3×1,100=99,000),應予允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60號民事判決:「另參酌現今臺灣地區各大醫院一般全日看護費用行情約2,000元至2,200元,本件應以每日2,200元之標準計算看護費用較為妥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400號民事判決:「是本院乃參酌一般醫院全日看護之行情(每日收費介於2,200元至2,500元之間),以看護行情每日2,200元之基礎核算,推估原告林右晴於『一般病房住院9日全日以及出院後1個月半』延請親友看護,至少受有相當於52,800元之財產損失【計算式(9日×2,200元)+(30日×2,200元÷2)=52,800元】。」

(三)全日看護每日2400元(半日看護每日1200元,也有來到2000元的):✅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62號民事判決:「審酌上訴人之傷勢...自應有全日專人照護必要...斟以109年當時醫院內一般看護費用行情之給付標準約每日2,400元計算(見本院卷二第23、28頁),看護費用支出之損失共計21萬6,000元(計算式:2,400x90=216,000)。」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簡易字第32號民事判決:「112年度看護、照服員半天(12小時)、全天(24小時)費用分別為2,000至3,600元、2,400至5,000元,有2023年臺灣籍看護、居家照顧服務員、護理師費用行情表可按(簡易字卷第129頁),以該行情表為照顧服務平台刊登於網路上,應具一定之可信度,並衡情原告係由家人照顧,其專業程度應較諸一般偏低,認其請求全日、半日看護費用應分別以1日2,400元、2,000元計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30號民事判決:「又上訴人雖未提出支出看護費用之相關證據資料,仍無礙其受有看護費用損害之主張,且上訴人主張看護費用以每日2,400元計算,並未悖於國內一般看護市場行情,而為可採。從而,上訴人主張於1個月期間專人半日照護之看護費用應為3萬6,000元(計算式:2400×30×0.5=3600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52號民事判決:「己○○主張以每日2,400元計算看護費用,未逾一般看護費用行情,應屬合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516號民事判決:「再原告主張以全日2,400元半日1,200元計算此部分費用,核與一般看護行情相當,尚屬合理。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看護費用應為759,600元【計算式:(2,400元×27日)+(1,200元×579日)=759,600元】」

(四)全日看護每日2600元(半日看護每日13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42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主張全日看護每日2600元為標準計算,符合市場僱請看護之行情,則被上訴人請求看護費用8萬5800元(計算式:2600元×33=858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6號民事判決:「復衡諸市場行情及被上訴人並不爭執全日看護費用以2,600元計算等情(見本院卷第81頁),則上訴人住院8日以全日看護費用2,600元計算,出院後1個月以半日看護費用1,300元計算為適當,上訴人得請求看護費用59,800元(計算式:2,600×8+1,300×30=59,800)」

(五)全日看護每日280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410號民事判決:「故原告住院期間雖由其母親負責看護,仍得請求看護費用,又原告提出侒侒看護中心醫院照顧收費說明,上載『合約醫院:…馬偕醫院(一般班)…全班(24小時)$2,800/天』等語,可認原告主張每日看護費用以2,800元計算尚屬合理,其請求9日之看護費用共計看護費用2萬5,200元(計算式:2,800×9=25,200),核屬有據。」

(六)全日看護每日3000元:❓

以目前的實務見解來看,若要主張全日看護費用2千多元,基本上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但如果主張的金額來到每日3000元,可能就會有爭議。

有的法院判決認為3000元符合看護市場行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8號民事判決:「另審酌原告所提一般全日看護費用標準約為2,700至3,500元不等,有網頁資料影本1分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9頁),堪信原告主張親友每日看護費用為3,000元,符合一般看護市場價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695號民事判決:「再原告主張看護費用為1日3,000元,業據原告提出看護行情表為證(見本院卷第221頁),亦與現今看護常情相符,至被告抗辯應以1日1,200元計算並不可採。」(該案件上訴二審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認定:「從而,原審認上訴人有專人看護必要性之日數為32日,並以每日3,000元計算,共計9萬6,000元,而駁回上訴人其餘看護費之請求,經核並無違誤」)

但也有的法院判決認為3000元太高,不符行情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22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固主張每日3千元等語,然此顯高於一般行情之全日2,000元,上訴人復未提出證據為憑,自難採認,是半日看護費用以1,100元計算,尚屬客觀合理」

(七)小結:

統整上述實務見解可以發現,法院認定的看護費行情價:

全日看護(24小時)大約是每日2000元~3000元(不過若要主張到3000元,雖然有的法院會同意,但也有的法院會認為太高)。

半日看護(12小時)的行情價大約是每日1000元~2000元(大概就是全日看護的一半)。

當然,這個標準並非一成不變,因為市場行情會隨著環境而變動,像是這幾年物價上漲、通膨嚴重,看護費的行情價也會跟著提高(例如上述高等法院109上易477號判決、臺北地院114訴4410號判決,雖然都是採用同一間看護中心的收費標準,但那間看護中心於民國109年的全日看護費用是2200元,到了民國114年就變成2800元)。

相關的實務見解其實非常多,各位也可以自行搜尋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喔。

三、被害人可上網查詢看護行情,將相關網路資料作為證據:

不知各位有沒有發現,上述提到的法院判決,很多都是參考當事人提出的看護行情表、收費標準表或是網頁資料,作為認定看護行情的依據。

就以上述判賠金額比較高的2800元、3000元為例,

臺北地院114訴4410號判決,之所以同意原告求償每日2800元的看護費,就是因為原告有提出「看護中心醫院照顧收費說明」作為證據。

同樣的,桃園地院113簡上附民移簡148號判決、嘉義地院113嘉簡695號判決,判賠的看護費之所以可以來到每日3000元,也是因為原告有提出「網頁資料」、「看護行情表」作為證據。

所以會建議身為原告方的被害人,可以上網查詢相關看護網站或平台,試著找出對自己有利的內容(例如收費標準較高的),並將網站畫面列印下來,提供給法官作為證據。

畢竟法官也是參考這些資料來決定看護費的行情價(不然你以為法官怎麼得出行情價的),當你能夠提出相關證據,自然就有機會讓法官採納,判給你想要的金額(雖然最終還是由法官說了算,但有試有希望)。

四、結論(懶人包):

  • 車禍後由家人照顧,若要求償看護費,應以一般市場行情價作為計算標準。
  • 目前法院認定的看護費市場行情,全日看護(24小時)大約落在每日2000元~3000元(大多認定在2千多元,不過也有主張3000元成功的案例);半日看護(12小時)大約落在每日1000元~2000元。
  • 被害人可上網查詢對自己有利的看護行情價,並將相關網路資料列印下來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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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擎樞的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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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車禍法律問題、勞動法、動物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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