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支出的看護費用,可以向加害人求償:
車禍發生後,有的被害人因為傷勢較為嚴重,日常生活起居必須由他人照顧。
如果被害人因此必須花錢請看護,那麼支出的這筆看護費用,可以向加害人求償。
因為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在車禍發生前,原本可以正常自理生活,根本不用請看護,卻因為車禍的發生,遭到加害人不法侵害身體權、健康權,導致必須額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也就是看護費用,依照民法第193條第1項之規定,被害人自然可以將看護費用列入損害賠償的項目中,向加害者求償。
二、車禍後由家人照顧而沒有請看護,也可以求償看護費用:
不過在很多車禍案件中,被害人並沒有另外請看護,而是直接由他的家人來幫忙照顧,此種情況下,被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求償看護費用嗎?
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法院判決(不論是早期的或是近期的判決)一致認為,即使是由家人代為照顧而沒有請看護,被害人仍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看護費!
最高法院的理由在於,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固然是基於親情,但親屬照顧被害人所付出的勞力,是可以換算為金錢的,如果家人因為這層親情關係照顧被害人,加害人就不用賠償看護費用,那麼等於是讓加害人賺到,太便宜加害人,因此就算被害人沒有支出看護費,仍應該要認為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才符合公平原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民事判決:「又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又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民事判決:「親屬間之看護,縱因出於親情而未支付該費用,然其所付出之勞力,顯非不能以金錢為評價,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而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始符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意旨。」
而上述提到的最高法院判決,也廣泛的被下級審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拿來引用,因此實務見解可說是形成了共識,一致認為被害人在家人代為照顧的情況下,仍可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看護費。
車禍案件中,有許多加害人會辯稱,既然被害人沒有請看護,實際上沒有支出任何看護費用,所以就不用賠償這部分的金額(別懷疑,車禍案件的加害人就是那麼不要臉...)
如果遇到這種不要臉的加害人,就用上述提到的最高法院判決來打臉他吧。
三、結論(懶人包):
依照實務見解,車禍發生後,如果被害人是由家人代為照顧,而沒有另外請看護,被害人仍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向加害者求償看護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