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C中文網專題報導:「憲法法庭」已遭實質凍結癱瘓十個月了!
提起在憲法法庭的八年,前大法官黃虹霞有許多風光往事。她,是台灣第一位律師出身的大法官,前年屆滿卸任。她在任內參與多起台灣重大釋憲案,她也為無數窮盡救濟手段、而提起釋憲聲請的一般人民寫下判決。
但過去十個月,這個曾使她自豪的憲法法庭,卻近乎停擺、失去審理和釋憲的功能。
大法官人事懸宕所造成的僵局,有何解方?
前大法官黃虹霞向BBC中文表示,憲法法庭對多數人可能陌生,以為憲法法庭只處理政治紛爭,但其實每年都有數以千計的民眾,嘗試透過聲請釋憲捍衛自身權益。
人民聲請釋憲比例多過九成「許多人以為,自己跟法院永遠不會有關係,但任何人都可能遭受權利侵害,我們案件其實九成以上都是人民申請案。」
黃虹霞認為,現任大法官應積極行使職權,憲法法庭能直接拒絕適用新修的《憲法訴訟法》,讓八名大法官回到舊法不受評議人數門檻限制的情況,繼續受理與評議案件。
黃虹霞主張新修的《憲法訴訟法》有違憲疑慮,大法官評議人數門檻過高,剝奪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她解釋,憲法法庭的責任是維護民主憲政合理運作,大法官具備一定自主權,法律位階的《憲法訴訟法》若牴觸《憲法》應視為無效,也有權拒絕適用現行法律,持續受理釋憲聲請案。
日前憲法法庭不受理案件的協同意見書,也有三名大法官指出《憲法訴訟法》提高憲法法庭參與評議及作成裁判的最低人數門檻,對憲法法庭得否受理、得否為違憲宣告等審判權核心事項造成嚴重限制。
(See:2025/09/12,BBC,台灣憲法法庭「實質癱瘓」十個月,誰來保障人民權利?)
憲法法庭遭實質癱瘓!其應得本於司法自主性排除新法適用舊法!
按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Separation of Powers),並有審判獨立原則(Judicial Independence):審判獨立乃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
我們也認為,基於司法獨立性、司法自主性,憲法法庭應得本於其司法自主性,直接排除新法律,仍按舊法逕行審判。畢竟,基於憲法的最高性,憲法法庭乃依憲法解釋法律有無與憲法牴觸(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美國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馬伯利訴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5 U.S. 137 (1803))判決中闡述:「明確地說明法律是什麼?是司法部門的職務與責任」,這也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803年確認「違憲審查制度(Constitutional Review)」淵源的判例。該案例開創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國會立法是否違憲的先河,成為美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淵源。即:基於「權力分力與制衡原則」,釋憲機關享有判斷法律命令或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憲法的制度。維護憲法機制的司法權力,是司法獨立的象徵。
德國法哲學大師賴特布魯(Gustav Radbruch,1878-1949)嘗言:法律若無正義,其本質即非法律。法律的本質在於可實行,法律不適於實行或失去實行的效力,則法律已經沒有資格稱為法律了;縱令予以撤廢,亦不會發生任何影響。
德國法理學家阿列西(Robert Alexy)提出「法律的雙重本質理論」,法律具有事實面及理想面,事實面、實然面就是現實性、有效,理想面、應然面就是正當性、正義,因此,「法律除了有效之外,還必須正當。」否則,不正當的法律,即非法律。
德國法學大家卡爾·史密特(Carl Schmitt, 1888–1985)曾經寫過一篇著名論文《憲法的守護者》,呼籲德國憲法法院應善盡捍衛憲法與保障人權之目的。前司法院長翁岳生教授也曾引用其說法,以「憲法的守護者(憲法的維護者)」來期許我國的大法官。我們期許這八位大法官即成為「憲法的守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