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噸減減緩成果,重複計算二次的隱憂
今年來「淨零排放」與碳中和成為企業和政府熱議的目標,購買碳信用抵消排放更是常見手段。然而,隨著碳市場蓬勃發展,一項關鍵但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浮現:重複計算(Double Counting)。簡言之,同一公噸的減排若被兩次計算、供兩方同時宣稱達成減碳,就構成了重複計算[1]。這種情況無異於一本帳算兩次,嚴重侵蝕碳市場的環境完整性[2]。可惜的是,在台灣社會中,無論政策設計、企業實務或媒體討論,對這項問題普遍無知且無感。在追求碳中和的浪潮下,我們是否忽略了暗藏的風險?本專題將以中立客觀的角度深入剖析:何謂重複計算、國際如何防堵、台灣又為何漠視,以及這將給我們帶來哪些潛在衝擊。
一個真實的案例發生在印尼。有開發商試圖將一片森林保育專案的碳減量,既列入印尼國家減碳承諾(NDC)帳本,又向國際自願減碳標準Verra申請核發碳信用(VCU)[1]。結果,同一片土地的減碳效益竟被賣了兩次:印尼政府已計入了一次,拿去國際碳信用市場又算一次。這正是典型的重複計算。國際標準組織早已明令禁止此類作法,Verra甚至自2021年起不再接受未經印尼政府批准的新專案申請,以杜絕此種一減雙算的亂象[3]。類似的問題不只發生在國家層級,也可能出現在企業碳中和宣稱中。如果企業購買的碳信用,同時被減排專案所在國當作自身減碳成果計入,這樣的碳中和聲稱就是建立在水分之上。
令人憂心的是,台灣社會對上述風險普遍缺乏認識。長期以來,台灣因為非《巴黎協定》締約方,無法正式參與國際碳市場,政策思維多偏重「買碳信用達標」的捷徑[4][5]。政府與企業傾向相信,透過購入國際碳信用可輕鬆彌補減碳缺口,卻很少細究這些碳信用是否真實且不重複計算。媒體對碳費、碳交易的報導充斥,但對重複計算問題著墨極少,導致大眾與決策者對此漠不關心。本專題將以系統性的分析,檢視台灣在法規設計、產業實務、CSR應用、金融投資、學界言論等面向為何忽視重複計算議題,並對比國際案例,揭示我們與國際在碳市場誠信上的落差。同時,我們將說明重複計算帶來的潛在風險,以及台灣社會再不正視這個問題可能面臨的後果。最後,本文將提出具體建議,呼籲政府、企業、學界與媒體正本清源,迎頭趕上國際標準,避免讓台灣在淨零轉型的道路上因一念之差而信譽蒙塵。
重複計算是什麼?一減雙算的碳市場漏洞
要了解重複計算為何嚴重,必須先釐清它的定義與形式。簡單而言,重複計算指的是同一份溫室氣體減排或移除成果,被計入多個用途或目標。國際碳市場誠信委員會(ICVCM)將重複計算分為三種典型形式:[6]
· 重複核發(Double Issuance):同一減碳項下不該產出兩張碳信用憑證。如果一個專案在不同碳信用計畫中重複註冊、核發碳信用,就屬於重複核發[7]。例如,一個林業減碳專案同時向兩個標準機構申請碳信用,結果對同一公噸減碳額度核發了兩次,就違反了唯一性原則。ICVCM要求各碳信用計畫必須防止對同一減碳量重複發放超過一個信用額度[7]。
· 重複使用(Double Use):一張碳信用(1公噸CO₂e)被多次使用或抵銷。典型情況是某組織將已除役(retired,用於抵消)的一張碳信用,再次拿去抵減另一個減碳目標,或一張碳信用同時被兩個不同實體各用一次[8]。這種一券多用的行為直接破壞了碳中和聲稱的可信度,因為等於拿一公噸的減排當作兩公噸來算。
· 重複宣稱(Double Claiming):兩個不同實體對同一減碳成果各自宣稱。這通常發生在國家與企業之間:例如一項減碳活動產生的減排量,被所在國政府計入了其國家減碳目標(NDC),同時又核發給企業作為碳信用,由企業用來宣稱達到碳中和[1]。結果是一份減碳成果國家算一次、企業又算一次,雙方都把這減排納入各自的氣候績效。這正是國際碳交易最需警惕的雙重計算情形,因為它會導致全球總減排量被高估。避免重複宣稱的典型機制,就是相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當一國將減排額度轉讓給他國或企業使用時,出售方須從自身排放帳中扣除相應量,確保該減排不再由出售方計入其目標。
上述任何一種重複計算,都讓同一公噸的減排被多次計算到不同的帳本裡,實際上等於灌水。ICVCM明確指出,重複計算會破壞自願碳市場(VCM)的誠信度,各碳信用標準計畫必須對此風險加以管理[2]。換言之,一公噸減碳成果只能計算一次,無論是用於達成國家目標,還是供企業抵消,其間必須擇一,絕不可一減二賣或一減二抵[9]。
國際上對重複計算的零容忍體現在多項原則和標準上。誠信碳市場的黃金守則之一就是「不可重複計算」:所有溫室氣體減排量或移除量不得重複發行、重複領取或重複使用[9]。這被ICVCM列為核心碳原則十大要件之一,與外加性、永久性等同等重要。誠信委員會強調,新一代標準特別強調減碳效益不可重複計算和透明治理,彌補過往碳市場在這方面的漏洞[10][11]。
讓我們回到開頭印尼的例子,將概念落實到現實:當國家帳本(印尼的NDC)和企業帳本(Verra註冊的專案)對同一片森林的減碳都各算一次時,實際上全球只減了一噸,但報表上卻顯示減了兩噸[3]。這不僅使該碳信用購買方的碳中和聲稱變得毫無意義,也讓印尼國家減碳成效看似增大,進而扭曲全球減排的真實進展。因此,重複計算並非單純的技術問題,而是關乎碳市場信用、企業誠信乃至全球氣候目標的根本議題。
國際規範:從巴黎協定到碳市場誠信委員會
國際社會對重複計算的防堵,可說是寫在《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基因裡。根據《巴黎協定》第6.2條,各國在參與國際合作減量時必須採用健全的核算,以確保避免重複計算,並遵循締約方大會通過的指導[12]。這意味著任何跨國碳交易(即所謂的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TMO)都需透明記帳,一減一帳,杜絕一減多報。協定更要求,合作減量專案在開始前就要明確規範減碳額度的歸屬或是否售予第三方,以免日後發生重複計算[12]。簡單說,兩國合作減碳成果該歸誰用,一開始就要講清楚,不能日後兩邊都算。這樣的原則設計,正是因為《巴黎協定》時代各國皆有減排義務,和京都議定書時期截然不同——當年開發中國家沒減排義務,賣出的減碳額度對賣方而言不影響其目標;但如今所有國家都有NDC目標,一個減碳成果若賣給他國用於NDC,出售國就不能再拿來充自己門面了[13]。
為落實上述原則,《巴黎協定》後續談判花了數年制定具體規則。在2021年格拉斯哥COP26的Article 6規則書中,各國終於就相應調整達成共識:凡是在國際交易中轉出的減碳額度,賣方國必須從其NDC排放額度中扣減同等量,以免雙方同時受益於同一減碳[13]。例如,如果未來泰國賣給新加坡100萬噸的減排額度用於後者NDC,泰國就要在自己的減排進度中加上100萬噸的排放(彷彿自己多排了這麼多)做扣減處理,新加坡則減去100萬噸,如此帳目相符。一進一出,如同企業財務中的借貸平衡,確保這100萬噸的減排最後只出現在新加坡的帳上,而不會同時也留在泰國帳上[13]。這套機制好比雙邊對帳制度,是避免國家間重複計算的核心。
除了政府間交易,自願碳市場也同步升級標準,以對齊《巴黎協定》精神。2023年成立的自願碳市場誠信委員會(ICVCM)發布了「核心碳原則(Core Carbon Principles, CCP)」,作為高品質碳信用的衡量基準。其中第8項原則正是「避免重複計算」[6]。ICVCM規範要求:每一公噸減少或移除的溫室氣體,只能在實現減排目標時計算一次[6]。重複計算的三種類型(重複核發、重複宣稱、重複使用)都明確列出予以禁止[9]。此外,ICVCM規範也強調碳信用計畫必須建立防弊機制,例如登錄簿管理,確保專案沒有在多處重複註冊,碳信用有唯一序號可追溯[14]。對於容易發生重複申請的類型(如可再生能源專案,同時產生綠電證書與碳信用的情況),標準要求計畫要麼不核發重複額度,要麼確保該部分減碳不被納入強制減量目標[15]。這些技術細節反映出國際社群對重複計算零容忍的態度:寧缺勿濫,決不讓一噸CO₂減量變成兩噸來賣。
國際知名碳標準組織如Verra與Gold Standard近年也紛紛調整規則,與《巴黎協定》第六條接軌。以Verra為例,它管理的自願碳標準(VCS)曾是最大的碳信用提供者。在《巴黎協定》實施後,Verra宣布各國如要開發VCS專案,必須遵守當地政府的碳額度授權機制,避免與國家減碳目標衝突[16]。前述印尼案例即是一例:印尼環境部自2021年起規定所有碳專案須先納入國家氣候變遷管制登錄系統(SRN-PPI),經審批後才能對外核發碳信用[16]。Verra配合此政策,暫停了未獲印尼政府許可的新專案發核,確保沒有私下「一地兩賣」的漏洞[16]。再如國際民航組織(ICAO)推行的CORSIA航空碳抵消機制,也只接受沒有雙重計算的碳信用,要求供應的碳信用須經相應調整,避免一國的航班減碳又被另一國NDC撿便宜。種種舉措都說明,國際碳市場正迅速建立「一減一算」的共識防線,把重複計算視為碳市場漂綠(greenwashing)的頭號大敵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國際機構在倡導防杜重複計算的同時,也強調資訊透明和合作架構的重要性。例如新加坡政府就與Gold Standard、Verra合作推動Article 6.2國際碳信用合作試行方案,發展標準化的程序,讓政府能和民間碳標準接軌以落實第6.2條規範[17][18]。透過這類公私協作,新加坡等領先國家希望在效率與誠信間取得平衡:既能利用現有成熟的民間碳市場資源,又能確保政府帳本上不鬆不漏。畢竟,沒有統一的框架,各國各行其是,容易造成漏洞百出[19]。「市場若要受信任,就得有堅實的基礎,」Gold Standard執行長如此指出[20]。而這堅實基礎的一部分,就是各國與標準機構攜手,把重複計算徹底剔除出遊戲規則之外。
台灣法規設計:重複計算意識的缺席
檢視台灣的氣候與碳市場政策,可以發現重複計算議題的存在感相當薄弱。2023年修正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前身為溫管法)及其子法中,雖建立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體系,但對於如何避免重複計算著墨不多。根據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的說明,我國允許企業或各級政府自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經主管機關審核可取得減量額度,用於抵換或交易[21]。官方網站在介紹自願減量機制時,倒是有一句話提到:「參照國際自願性碳市場發展趨勢,自願減量機制應…避免發生環境危害及重複計算情形,以確保國家整體達到實質減量」[21][22]。這顯示政府對重複計算的概念並非全然不知,但僅停留在原則宣示層面。相關法規並未細緻規定如何操作,例如在什麼情況下會發生重複計算、如何監管避免,或企業若購買國外碳信用該如何確保沒有雙計問題。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台灣作為非《巴黎協定》締約方,未被納入國際碳信用交易體系。這讓我們在設計國內碳市場時,少了一道來自UNFCCC的強制約束。歷屆政府對國際碳交易抱持高度期待——早在《京都議定書》時代,台灣就因無法參與清潔發展機制(CDM)而耿耿於懷,多年來一直尋求透過「買碳信用」來實現減碳承諾[23]。最新的例子是COP29(2024年底)後,環境部長公開表示,《巴黎協定》第6.4條機制通過是「最大亮點」,台灣將優先本地減碳但不排除國際合作,例如爭取將企業國際合作獲得的碳信用計入國家自主減碳目標,提及若友邦有水力或森林專案即可合作取得碳信用[24]。這段話透露出台灣官方的思維重點仍是:如何透過碳交易取得額度來補自己國家的排放[24]。然而,其中卻未見對重複計算或相應調整的任何說明。假設友邦的森林碳信用被台灣企業買來計入我國NDC,那友邦是否會相應調整其NDC?抑或友邦也想算進自己減碳績效?如果這些問題沒有在合作前談攏,未來很容易出現雙方都宣稱減了同一片森林的碳——也就是雙重計算。國際間的雙邊碳信用合作協定(如瑞士與泰國、加納等國的協議)都明文規定賣方國要進行相應調整,以讓買方國使用那些額度。而台灣若和友邦合作,勢必要仿照Article 6的模式操作,否則我們辛苦買來的碳信用在國際上可能不被承認。
現行的《氣候法》及相關辦法,對國內的重複計算也缺乏清楚規範。一方面,法條鼓勵設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登錄與交易平台,讓自願減量額度可以在國內流通。但假設一家企業出售了自己的減量額度給另一家企業抵消排放,這在國內會不會形成雙方都聲稱減了這部分排放的情況?理論上,賣出的減量額度應從出售方的盤查結果中移除,避免賣家買家各算一次。但目前我國並沒有公開的資料顯示類似「轉讓登錄與扣帳」的細節機制。如果沒有嚴謹的帳務規則,未來在國內碳交易上也可能發生重複計算。例如,一個地方政府實施專案減碳取得額度賣給企業,那這減碳績效到底算在地方政府的減碳成績裡,還是企業的碳中和成果?必須明確劃分,否則一項減碳同時被公部門和企業炫耀各一次,就變成了數字遊戲。國內現有的原則雖提醒要避免重複計算,但如何執行仍是空白。這方面國外早有經驗可循,如日本自治體在地方減碳專案出讓碳信用後,不會重複將該減碳計入官方減排統計,以維持誠信。而台灣有必要針對自願減量抵換專案建立類似的規範與透明報告,才能讓國內碳市場健康運行。
另一個隱藏的風險在於再生能源憑證(T-REC)與碳信用的關係。目前台灣企業風行購買綠電(再生能源電力憑證)以減少範疇2排放,但同一個再生能源專案如果既產生T-REC又申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就可能一份綠電減碳效益兩頭算。先拿國際經驗來看,泰國在其Premium T-VER制度中特別明文:若專案已發行再生能源憑證(REC),則同一期間內不可再核發碳信用額度,避免雙重計算[25]。也就是說,一度再生能源電力減了多少排放,不會同時又變成碳信用去賣。反觀台灣,目前綠電與碳信用屬於兩套不同機制管理,是否存在類似重複計算的空間?如果一家風場賣出了綠電憑證給企業A減碳,又拿同樣發電量申請減排額度給企業B抵碳中和,那顯然是一種重複計算的不當套利。這方面我國尚未見到明確禁令,未來隨著國內碳交易所上路,更須防微杜漸,堵上機制漏洞。否則,一旦被國際投資人或監督者指出我們國內存在「一電雙賣、一減雙算」亂象,台灣碳市場的聲譽將嚴重受損。
綜上所述,台灣在法規設計上對重複計算缺乏深入考量。政府雖有意善用國際碳交易機制,但若不提前建立相應調整觀念和配套,貿然將國外碳信用納入我國減碳盤算,恐埋下信譽隱憂。同時,國內自願減量額度運作也需要更明確的規則來防止「一減兩花用」。目前看來,我國政策圈對這議題的敏感度明顯不足:多數焦點放在如何創造碳交易量、引導碳費利用等,較少討論碳額度品質與誠信問題。這種設計上的意識缺席,值得盡快補課,否則日後隨著碳市場擴大,問題爆發時再亡羊補牢,恐怕影響已難挽回。
企業實務與CSR:碳中和宣稱下的雙重陷阱
在企業界,「碳中和」幾乎成為衡量永續承諾的標配口號。越來越多台灣企業發布淨零路徑、承諾在某年達到碳中和。不少企業達標的關鍵一步,就是購買碳信用抵消無法消除的剩餘排放。然而,如果深入檢視企業的碳中和宣稱,會發現重複計算的隱患常被忽略。
首先,在碳信用來源上,企業往往將信任寄託於第三方認證的碳信用。許多公司購買國際標準(如VCS、GS等)核發的碳信用,認為有認證即等同減碳量真實可靠。然而,如前所述,碳信用是否真正代表額外減碳只是一方面,是否可能一減多算則是另一方面問題。如果企業購買的碳信用來自某開發中國家的專案,而該國政府並未承諾對這部分減排進行相應調整,那這減排其實同時被那個國家納入了自己的碳盤查。企業用這碳信用去宣稱碳中和,相當於和該國政府共享了同一份減碳成果。在國際嚴謹的觀點看來,這種聲稱是有水分的,因為地球上實際減的碳只有一份。特別是跨國大企業的減碳承諾,如無視東道國NDC狀況,日後可能遭受質疑。例如,某些歐美機構已提出,企業淨零不該以與國家NDC雙重計算的碳信用來實現,否則只是轉移減碳責任而無新增貢獻。台灣企業目前多半未意識到這一點,在碳信用採購時很少主動詢問「這項碳信用的減碳是否也算入當地政府目標?」。然而,隨著國際規範收緊,未經相應調整的碳信用未來可能被視為不合格用於碳中和宣稱。換言之,企業若買到的是「一減雙算」的碳信用,最後可能被當成沒減碳,碳中和宣稱遭打臉。
再看企業內部碳盤查與抵換的流程。根據環境部發布的《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企業在進行碳中和聲稱時,必須遵循多項原則以確保公信力[26]。其中明確要求:所使用的溫室氣體減量額度須具備唯一性,沒有重複核發,並採取措施避免重複計算,確保一公噸減量不被多個實體聲稱或宣告[27]。此外,企業應確認減量額度有單一編碼且未被重複使用或重複註銷[28]。這些規範表明政府也意識到企業碳中和可能出現「一噸碳減兩次宣稱」的問題。然而,這些指引屬非強制,主要供企業自律參考與利害關係人監督[29]。實際上,有多少企業在宣稱碳中和時詳實披露了購買碳信用的序號、來源,並證明其未被他方聲稱?目前的CSR報告與永續報告書中,企業通常只會概略提及「購買XX公噸碳信用抵消排放」,很少交代這些碳信用的細節,更遑論討論重複計算風險。換言之,即便政府有了指引,企業遵循度和執行細節仍有極大提升空間。若企業自身缺乏碳市場專業知識,未能盡職調查,就可能購買到不合規的額度。企業碳中和成敗,不僅在於減掉多少碳,更取決於抵消部分是否可靠、單一、無重複。
企業實務中另一個常見漏洞,是在供應鏈碳中和與產品碳中和上。隨著國際品牌要求供應商減碳,台灣許多製造業者承諾在產品或供應鏈達成碳中和。這涉及不同組織間的排放歸屬與抵消。例如,一件產品的生命周期碳足跡,有上游供應商、生產商和下游零售商各自的排放。若多家公司一起宣布針對同一產品的碳中和,是否有可能雙重計算?理論上,每段範疇的排放應由對應的企業抵消,各抵各的。但在實踐中,不排除有重疊。例如,上游供應商抵消了其製造該產品的排放,下游品牌商又購買碳信用宣稱該產品全生命周期碳中和,這可能出現某部分排放的減量被雙重計算。ISO碳中和標準與我國指引都有規範避免此情形,要企業界定碳中和主體邊界並透明說明[30]。但若企業對標準不熟或資訊未充分共享,就可能出錯。在台灣,目前較少看到針對供應鏈/產品碳中和的詳細核查,這方面未來應引入第三方驗證確保沒有一份減量讓多人「認領」。
值得警惕的還有碳信用的金融化對企業造成的誤導。2021年前後,國際曾興起將碳信用代幣化(Tokenization)的趨勢,一些加密平台把Verra註冊的碳信用搬上區塊鏈販售。部分平台會將碳信用在原註冊系統標記為已除役,以免線上線下重複計算,但也有平台操作不透明,導致同一碳信用可能在鏈上鏈下同時存在[31]。Verra意識到這種碳信用虛擬貨幣恐成為碳市場誠信破口,於2022年5月緊急叫停未經許可的碳信用代幣化,並提出「固定碳信用」機制來確保碳信用透明、可追溯,解決重複計算等問題[32]。台灣一些企業對碳信用代幣化表現出興趣,甚至有投資人認為這是創新減碳途徑。然而,一旦企業購買了未經核實的鏈上碳信用,可能踩入重複計算陷阱而不自知——以為買到了額外減碳,實則只是別處已用過的「二手碳」。因此在CSR應用上,公司對新興碳金融工具更要保持審慎,避免被包裝華麗的產品掩蓋了誠信風險。Verra等國際機構的作法提醒我們:科技再新,重複計算這條底線不可破。
總體而言,台灣企業在碳中和實踐中對重複計算問題多數認識不足。雖有部分先進企業開始留意碳信用品質並遵循「減量優先、抵消最後手段」的原則[33],但更多的公司仍處於起步摸索階段。企業永續報告書上充斥「購買林業碳信用多少公噸」「參與植樹計畫抵消多少碳」等敘述,但極少提及這些減碳額度是否可能與他者重複。隨著國際間對企業碳中和要求趨嚴,如果台灣企業不加強內控,未來可能面臨信任赤字:投資人和客戶質疑其淨零宣稱的可靠度,甚至被貼上漂綠(greenwashing)的標籤。畢竟,一家企業若被揭露所使用的碳信用有雙重計算嫌疑,其永續形象將大打折扣。為免重蹈一些跨國公司因碳中和不實而遭輿論譴責的覆轍,台灣企業勢必要補上這一課,在碳信用使用上建立更嚴謹的審核與資訊揭露機制。
金融投資視角:碳市場誠信與國際資本接軌
從金融與投資的角度看重複計算問題,它影響的不僅是環境誠信,還關係到碳市場的價格機制與投資風險。碳交易市場的核心在於一公噸減排對應一份有價證書,價格反映真實的減碳成本。如果允許一公噸減排產生兩份證書甚至多方同時索取利益,那碳價將被扭曲,市場充斥劣幣而劍指泡沫。
國際投資者越來越重視碳信用的品質。近年來多份報告顯示,自願碳市場上的碳信用良莠不齊,有相當比例的專案被質疑減排效益虛高甚至造假[34]。為重建市場信心,ICVCM推行的核心碳原則實質上是在為碳信用貼上「信譽等級」。其中避免重複計算正是評等的關鍵標準之一[35]。對投資人而言,具備核心碳原則標章的碳信用意味著這份資產不會有重複計算等誠信隱患[36]。反之,不合規碳信用未來在市場上可能遭到折價甚至被剔除。ICVCM評估框架已預告,預計今年底將公布首批符合CCP的碳信用計畫清單[37]。可以預見,資本將更青睞高誠信碳信用,低品質碳信用恐被邊緣化。若台灣未能跟上這波品質升級,無論是國內發行的碳額度還是企業手中的碳信用庫存,都可能面臨貶值風險。例如,若我國某專案核發的碳信用未做相應調整,將來國際買家很可能拒買或要求大幅折扣,因為那不被視為一公噸真減排。
再者,國際碳市場連通的大勢所趨,也讓重複計算成為各國談判合作時的必考題。亞太鄰國中,新加坡正積極打造區域碳交易樞紐,陸續與多國簽署Article 6合作意向。例如,2023年新加坡和泰國簽署協議,雙方合作碳信用轉讓並各自承諾遵守第6條規則,以促進雙邊碳交易[38]。又如2024年COP29期間,日本與印尼簽訂了碳市場相互承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MRA),雙方允許彼此認可對方國內核發的碳信用,但前提是在雙邊架構下排除重複計算[39][40]。這種MRA實際上等同於Article 6.2的雙邊實踐——合作減碳並雙方對帳。國際資本市場對這類有政府擔保、不重複計算的碳信用抱以更大信心,因為其法律效力和環境完整性更高。回頭看台灣,如果我們未來希望經由雙邊途徑參與區域碳市場(畢竟直接加入Article 6機制有政治障礙),就必須主動提出類似MRA的合作模式,至少和友邦或主要經貿伙伴建立雙邊減碳額度轉讓協議,當中明文規定避免雙重計算的安排。這不僅是環境要求,也是金融規則要求:因為國際間只有遵循共同準則的碳信用才能被視作合格投資標的。否則,台灣若試圖憑一己之力創設一套不與他國對接的碳市場,國際資本將興趣缺缺。畢竟,一個不承諾相應調整的「碳信用孤島」,外界會擔心其碳信用價值虛高、隨時可能因國際談判變數而跳水。
金融監管方面也開始注意企業宣稱與碳資產的誠信。全球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和即將推行的國際永續準則(IFRS S2),都要求企業披露溫室氣體減排資訊,包含使用碳抵換的情形。未來,如果企業把雙重計算的碳信用當作減排量報告,等於對投資人傳遞誤導訊息,可能衍生法律風險。一些國家監管機構已放話,將嚴查企業氣候宣稱不實或有意誤導的情況,防範綠色欺詐。對投資機構來說,他們也不希望投資組合公司的淨零承諾是空洞的,因那意味著實際轉型風險被低估。因此,ESG投資人在盡職調查時,未來可能追問企業:「你買的碳信用有沒有可能一魚兩吃?」如果企業答不上來或沒有機制確保,投資人對其信心將打折扣,進而可能影響融資成本。換言之,重複計算不再只是環境議題,也是財務資訊可靠性的議題。一家公司的碳中和宣稱若水分過多,其ESG評等和投資評價都可能受累。
最後,從市場長遠發展角度,建立在誠信基礎上的碳交易市場才能長存。如果重複計算問題頻發,碳信用的環境效力備受質疑,市場將出現信任危機。這方面不妨回顧再生能源憑證市場的經驗:早年有些憑證因追蹤不善、雙重出售,導致信用盡失、價格崩跌。碳市場規模更大、結構更複雜,一旦信心瓦解,將連帶影響全球淨零進程所需的大量資金流。台灣若希望成為亞洲碳交易鏈條中的一環,就必須證明我們市場上的碳信用是乾淨且可靠的。我國近期籌設的氣候交易所,在設計交易產品時理應將誠信原則放在首位,例如只交易符合核心碳原則的國內外碳額度,並要求充分資訊揭露。否則,若台灣交易所允許質量存疑或可能重複計算的碳信用流通,國際投資人勢必卻步,國內投資者也可能因踩雷而損失慘重。金融市場對誠信問題從來是用腳投票的——記取這點,我們才能在碳金融領域走得穩健且長遠。
學界與媒體:討論缺位與認知落差
在重複計算議題上,台灣學術界與媒體的關注程度明顯不足,導致社會整體認知有限。學者與媒體作為專業知識的傳播者,本應對這類技術性議題進行闡釋與監督,但過去數年,相關的公開討論與研究寥寥可數。
學界方面,國內氣候政策、碳市場領域的研究雖逐漸增加,但多聚焦於減碳路徑、碳定價經濟影響等宏觀議題,對碳信用品質和核算細節著墨較少。搜尋本地學術論文與研討會,很難找到專門討論Double Counting問題的成果。部分原因或許在於台灣長期缺席國際談判,學者也鮮少直接參與Article 6規則的制定,對最新的技術要求不夠敏感。此外,重複計算涉及會計核算與法規細節,跨經濟、法律、環工等領域,需要跨學科合作分析,而台灣學術圈的跨領域合作尚顯不足。學界對此議題的低關注,導致政策建言與產業輔導出現缺口。例如,政府在制定《企業碳中和指引》時,主要參考ISO等國際標準,很少見本土研究提供針對台灣情境的建議。再如,當產業界詢問碳交易專家「購買哪種碳信用最有效」時,得到的回答往往側重價格和供給穩定性,罕有提及「確保對方國不再計算」這類條件。這反映學界在傳授知識時也許忽略了提醒業者防範重複計算。所幸,近一年來已有少數專家開始發聲。例如台大風險中心有學者撰文提醒,未來碳信用使用應留意與國家NDC的關聯,不應鑽漏洞。只是,這樣的聲音仍屬鳳毛麟角,遠未成為主流論述。
媒體方面,財經媒體與環境媒體是大眾認識碳議題的主要管道。但台灣媒體對重複計算問題的報導非常稀少。主流媒體關注的多是碳費徵收多少錢、哪家企業率先淨零、某某碳信用交易額度幾億等新聞,甚少深入解讀這些碳交易背後的技術要求。一些深度媒體或環境專欄偶爾會提到Article 6談判結果,但對「避免雙重計算」通常只是一筆帶過。2024年COP29會議結束時,多數台灣媒體聚焦於化石燃料承諾等,對碳市場規則達成共識的新聞幾乎付之闕如[4]。僅有極少數評論指出碳交易機制關係台灣減碳策略,並提醒要注意規則細節。例如,環保團體「媽媽氣候行動聯盟」刊登的專文就點出:「雙方合作計畫的減碳額度雖可用於NDC計算,但必須在計畫開始前明確規範額度歸屬或是否售予第三方,以避免發生重複計算」[13]。這篇文章進一步批評台灣長期只想靠買碳信用達標的心態,忽視減碳市場潛藏的虛假風險[4][41]。然而,這樣直指要害的見解並未在更廣泛媒體傳播開來。主流媒體較少轉載相關觀點,政府官員對此也未多回應。結果,此文所揭示的重複計算疑慮依然停留在小眾討論,未能喚起決策層面的足夠重視。
媒體討論缺位的另一影響是大眾與決策者的認知落差。對一般公眾而言,碳信用交易本就艱澀難懂,更別提重複計算這種細節。多數人可能以為只要企業花錢買了碳信用、號稱碳中和,就是做好了環保。但媒體若不加以揭露背後可能的水分,公眾難以辨別真綠與漂綠。這使企業和政府在缺乏外界監督壓力下,更傾向走捷徑。試想,若媒體大肆報導某公司碳中和承諾輕鬆達成,卻不追問所用碳信用的真實性,其他公司勢必效尤,導致整體風氣流於表面功夫。同樣地,決策官員若只聽到媒體稱讚「國際碳交易開大門,台灣有機會買碳信用完成目標」[4][5],卻沒人提醒「別忘了協商相應調整,不然就是自欺欺人」,政策上就容易出現偏差。媒體的沉默某種程度上助長了決策者的自滿:以為只要買得到碳信用,就萬事大吉,殊不知國際對誠信要求日漸提高,我們卻還停留在舊思維。
此外,媒體缺乏追蹤調查,使一些潛在的重複計算案例在台灣未被揭發。例如,國際上已曝光某些碳專案一女二嫁、大型碳交易詐騙等醜聞[34]。但台灣媒體很少深入採訪國內企業購買的碳信用專案細節。有沒有可能某台灣企業買的海外造林碳信用實際並無額外減碳,或已被當地政府算進政績?這需要調查記者跨國了解,可惜目前甚少看到類似報導。又如,若有台灣仲介或平台在賣所謂國際碳信用給中小企業,媒體是否去查證那碳信用可靠性?這些都是媒體應扮演的氣候治理守門員角色,卻尚未充分展現。
不過情勢並非全無起色。隨著ESG浪潮興起,一些財經媒體開始設立永續專欄,討論碳市場趨勢。一兩家獨立媒體(如Recessary、ESG遠見、今週刊等)已針對ICVCM核心原則、防漂綠機制等發表文章,提到不可重複計算這項標準[35][10]。雖然讀者群有限,但至少在專業圈內引發注意。有專家投書呼籲企業留意自願碳信用只能作為價值鏈外的補強,不應計入自身減排路徑中[33]——這其實也是提醒企業別把抵消當成逃避減碳責任的藉口。然而,這類觀點要轉化為社會普遍認知,尚需媒體進一步擴散報導。當主流輿論開始對「碳信用品質」「雙重計算」提出疑問時,決策者和企業才會真正警醒。在氣候議題上,媒體不僅是資訊傳遞者,更是公共意識的塑造者。唯有媒體與學界攜手,把重複計算這類隱性問題講清楚、說透徹,台灣社會才有機會彌補當前認知上的落差,不致在國際碳潮中迷失方向。
國際對比案例:他山之石如何防堵雙重計算
對照鄰近國家的經驗,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台灣在重複計算問題上的差距。以下選取幾個具有代表性的國際案例,從中剖析他國如何設計制度避免一減多算,同時點出與台灣現況的不同。
- 日本 – JCM雙邊抵銷機制:日本自2013年起推動聯合稅限機制(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 JCM),與多國簽署合作協定,在發展中國家投資減碳項目,雙方共享減碳量。JCM的設計核心是日方與東道國預先約定碳信用分配比例,並確保減量額度不重複計算。以日本與泰國的JCM合作為例,雙方政府同意泰國授權該專案所產生的碳信用,可按一定比例轉讓給日本用於達成日本NDC[42]。泰國環境主管機關(TGO)在專案註冊時就會給出授權文件,載明這部分額度將國際轉讓供日本使用[42]。換言之,泰國自願放棄了對那部分減排的主張權,因此日本拿去算也不會造成雙算。JCM專案的碳信用在核發時即標註日方及泰方各得多少,之後日本將其部分登錄進自己帳本,泰國亦不再重複計入。這種透明分賬機制有效避免了國家間雙重計算。反觀台灣,目前沒有類似JCM的框架。我國企業若在海外投資減碳項目,例如越南的太陽能場,因台灣政府不能直接參與Article 6協議,只能企業自行購買碳信用。除非台灣與該國政府也達成類似JCM的共識(例如透過外交管道),否則仍存在那國政府也想把這減量算在自己NDC裡的風險。如果台灣未來能仿照JCM模式與友邦或重點合作國建立減碳分享機制,就能有效降低雙重計算隱憂。
- 新加坡 – Article 6雙邊協定(IA):新加坡因自身減碳成本高,積極尋求從國外購買碳額度納入NDC。它採取的策略是與合作國簽署雙邊碳信用實施協議。例如2023年新加坡與加納、碳基金等合作採購自然基碳信用時,就明確規定這些碳信用將進行相應調整,不會雙重計算[43][44]。同年,新加坡也和印尼洽談區域碳交易合作。在新印尚未達正式協議前,印尼其實已透過國內法規要求所有對外出售的碳信用須取得許可並逐案評估是否做對應的NDC扣減[45][46]。換句話說,新加坡從印尼購買碳信用,印尼政府將決定哪些需要從自己NDC扣掉。兩國正努力透過簽署執行協定來明文化解這套流程。這類政府層級的協定相當於先替企業把重複計算問題談妥——企業所購碳信用必須是經雙方政府認可並已處理好帳目的,企業才能用於碳稅抵減或自身目標。相較之下,台灣企業目前若要購買國外碳信用,只能自行與碳專案開發商交易,政府並未與對方國有機制對接。因此,我國企業很難拿到對方政府「此額度已扣除不重複」的保證文件。新加坡模式告訴我們,政府間的協議是企業安心使用國際碳信用的保險。台灣若無法直接簽Article 6協定,也可考慮透過多邊或第三方機制,比如參與國際碳信用保証計畫,由公信機構確認碳信用沒有雙算,再讓企業購買。
- 泰國 – Premium T-VER制度:泰國溫室氣體管理組織(TGO)在其自願減量計畫T-VER中,引入Premium T-VER專案類型,以對接國際碳市場需求。Premium T-VER的專案除了滿足基本減碳品質要求外,特別著重防範重複計算/使用。TGO網站明確規範了幾點:[47][48](1) 申請碳額度時防止重複核發:專案參與者不得將同一專案邊界內的減碳活動再向其他碳市場機制申請額度[49]。若同一地點、同一主體曾在別處登錄類似專案,必須在設計文件中揭露相關資訊以供審查,避免一地兩報。(2) 防止重複報告或宣稱:當碳額度轉讓給他人後,原專案開發者不得再對該部分減量主張權益[48]。簡言之,賣出碳信用就不得再把那減量留作己用。(3) 與再生能源證書互斥:若專案有產出可再生能源並領取了REC憑證,則同一期間內不可同時核發碳額度[25],防止一份綠電減碳收益雙收。這套制度確保了Premium T-VER碳信用在國內外都不會重複計算,因此該類碳信用才有資格出口或與國際標準雙重認證(例如TGO與Gold Standard合作的雙認證機制就基於Premium T-VER)[50]。對照之下,台灣的自願減量專案體系剛起步,尚未發展出類似Premium等級的品質分類。我們的《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中雖提到需「避免環境危害及重複計算」[22],但沒有進一步細則說明如何避免(例如對於曾在國際登錄的專案是否准許、如何銜接綠電證書等)。泰國經驗顯示,一個完善的國內碳信用機制,會主動對齊國際高標要求,為潛在輸出做好準備。台灣若也希望將來本土碳額度能獲國際承認,就必須升級規範,把這些重複計算地雷逐一排除。
- 印尼 – 國家登錄系統SRN-PPI:印尼是碳匯資源豐富的大國,也面臨國內外碳市場併行的挑戰。為防止重複計算,印尼政府在2021年宣布所有減碳專案(無論為國內自用或對外銷售)一律先行登錄於國家氣候變遷管制系統(SRN-PPI)[51]。專案在SRN-PPI取得許可後,才可進一步向國際標準註冊或發行碳信用[52]。如此政府能掌握每個專案的去向,並決定哪些碳信用可供出口、哪些留作國內NDC使用,確保兩者不重複。印尼甚至暫停了部分已在Verra等註冊的新專案發證,等國內規定明朗後再放行[46][53]。2022年開始,印尼也著手執行相應調整:對外售出的碳信用量將從國內減排成果中扣除[54]。此舉使印尼成為開發中國家中較早實踐《巴黎協定》帳務規則的國家。雖然短期內讓部分開發商不確定因素增加(如南蘇門答臘的一批碳信用2021年核發一度暫緩[46]),但長遠看提高了印尼碳信用的可信度。反觀台灣,目前並無類似國家級碳信用登錄審查制度。由於我們沒有承擔國際減碳義務,似乎政府也缺乏動機去統籌管理企業對外碳交易。然而,這可能導致未來各企業各自其政:有人從國外買碳信用,有人對外賣碳信用,卻沒有中央機構統一記錄,也沒有考慮整體國家目標的併算問題。如果台灣日後要與國際接軌,建立類似SRN-PPI的平台或機制非常有必要。至少,政府應要求所有跨境碳額度交易須備案申報,並由主管機關評估其對國家減碳進程的影響。如果有機會取得國際認可(如透過觀察員身份請求UNFCCC技術合作),更應積極對自願市場的流通額度進行賬務管理。
上述案例顯示,各國都在其條件許可範圍內,盡可能建立起防堵重複計算的制度牆。日本透過雙邊協定預先瓜分碳信用歸屬、新加坡以政府談判換取誠信保證、泰國從技術規範細節上杜絕雙算、印尼則以國家平台全面管制源頭。這些努力都是為了同一個目標:確保一公噸減碳只有一方享有,只有一次經濟價值實現。相形之下,台灣因種種因素迄今尚未採取明確的對應措施,在國際碳市場誠信體系中處於被動缺席的位置。如果我們不主動跟上,未來無論政府或企業層面,都可能因不了解「遊戲新規則」而吃虧:可能買來用不出去、說了沒人信,又或賣出換不到國際承認的錢。所謂“不一致性”就在於此:當全球都朝著杜絕重複計算方向進化時,台灣卻還停留在舊時代的玩法。為避免在碳轉型競賽中落後他人,我們應該藉鑑他山之石,加速補強自己的制度與能力短板。
差距與風險:漠視雙重計算的後果
綜合前文分析,台灣對重複計算問題的忽視,已導致我們在規範、實踐與認知上落後於國際標準。這種落差若不補齊,將帶來多重風險:
1. 國際信譽受損:氣候承諾的可信度對一個經濟體的國際聲望至關重要。假如台灣政府或企業被發現藉由雙重計算來「達成」減碳目標,國際社會將質疑我們淨零轉型的真誠度。尤其台灣正尋求與友邦及夥伴國加強氣候合作,若我們提交的減碳成果被認為摻水,其他國家參與合作的意願會降低。長遠來看,這將不利於台灣融入全球氣候治理體系,也可能影響綠色貿易合作。如歐盟等地未來對進口產品的碳中和宣稱更嚴格審查時,台灣產品若含有雙算碳信用抵消,其碳足跡標示可能不被承認,進而在市場上處於劣勢。
2. 企業淨零目標落空:對企業而言,碳中和承諾是一項公開背書,涉及品牌信譽和法律風險。如果企業因使用重複計算的碳信用被揭穿,那不僅永續評價下降,還可能面臨消費者訴訟或監管罰則。在國外已有企業因碳中和聲稱不實(如被指控購買「假碳信用」)而遭調查的案例。台灣企業目前大多缺乏內部審計機制來驗證碳信用的獨立性,一旦踩雷,其淨零路線圖等於前功盡棄。此外,企業若誤以為靠購買大量碳信用即可安枕無憂,忽視自家減排行動的深度,最後可能陷入淨零陷阱——當外部碳信用泡沫破裂或規則改變時,才發現自身減碳遠遠不夠,目標根本達不成。這對企業的經營衝擊將是實質且長遠的。
3. 經濟投資浪費:重複計算的存在會導致資源錯配。企業和政府花錢購買的碳信用若有重複計算嫌疑,那錢等於花了一半冤枉。對國家而言,若巨資投入海外購碳卻沒有產生額外的全球減碳,等於資金外流卻沒買到真減碳,甚至可能資助了低效甚至虛假的專案。對企業而言,財報上列出的碳中和投入,原期待換取綠色商譽和避險作用,結果卻淪為沉沒成本。此外,金融業若投資碳信用產品,如基金配置碳信用或參與碳交易所,一旦市場覺察這些資產水分過多,價格將大跌,投資收益化為烏有。更嚴重的是,碳市場若因此產生信任危機,可能影響碳價的穩定性,進而削弱碳定價對減碳行為的引導作用,讓減碳經濟算盤失靈。
4. 氣候目標偏差:從環境效益角度看,重複計算會高估實際減排量,動搖淨零目標達成的基礎。如果台灣自行計算達成了2030減碳目標24%(以2005為基準),但當中包含了未經相應調整的國際碳信用,那實際上全球減排可能只達到例如20%。而大氣中的二氧化碳不會因統計遊戲而消失,這種落差最終將反噬我們自己——例如更多極端氣候、更嚴苛的減排要求。在科學角度,對大氣而言誰減的碳、在哪減都無所謂,重要的是總量。雙重計算製造了一種虛假繁榮,使我們以為減碳進度良好,實則氣候風險未有效降低。這可能導致決策者鬆懈或延誤真正需要的轉型行動。可以說,重複計算讓氣候治理陷入自欺欺人的陷阱:我們愈是沉迷於帳面數字,愈可能偏離科學減碳軌道。
5. 國際協作困難:未來氣候談判和合作中,誠信問題將是重要議題。如果台灣希望以觀察員或工作坊形式參與國際碳市場規則制定(例如透過AIT等非正式管道),必須先有零重複計算的國內典範。不然,我們在國際上提出的任何減碳貢獻都可能被打上問號。國際社群已吃過太多「假減碳」的虧(如某些雨林碳信用90%無效的報導[55]),對新加入者的承諾更趨審慎。如果台灣持續漠視這些教訓,他日想融入國際碳定價聯盟、碳邊境調整溝通等,也會被視為不靠譜的夥伴。反之,若我們展現決心,補齊制度短板,證明自己也能做到碳帳透明、無重複,到時候就算沒有正式會員資格,國際上也更願意與我們進行各種氣候項目合作。我們需要的是建立可信賴的形象,而杜絕重複計算正是塑造可信賴的關鍵一步。
總而言之,台灣目前對重複計算的無知與無感,並不會因我們不是UN締約方就不存在問題。相反,它可能在不久的將來變成我們氣候行動的阿喀琉斯之踵。當國際遊戲規則全面轉向更高誠信時,我們若還在原地踏步,就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氣候變遷是一場沒有旁觀者的全球賽局,誠信就是入場券之一。如果台灣不想被邊緣化,就必須正視並修正自身在重複計算議題上的疏漏。否則,表面上我們似乎完成了一些目標,但實際上卻離巴黎協定的精神和全球淨零的實質更遠。這不僅對環境無益,更是在透支我們在國際社會中的信用積分。這樣的後果,是台灣承擔不起的。
結語:補課迫在眉睫,迎向國際誠信新常態
面對重複計算問題,台灣已無閃避空間。所幸,這個漏洞可防可控,只要各方迅速行動,仍有足夠機會迎頭趕上國際誠信標準。在結尾,我們提出具體建議,供政府、企業、學界與媒體參考,共同修正認知與行為,讓台灣的碳市場發展建立在真實減碳的基石上。
政府:建立制度防線與國際接軌機制 政府應扮演領頭角色,將避免重複計算納入氣候治理核心原則。首先,針對國內,環境部應盡快完善《自願減量專案》等相關辦法的執行細節,明文禁止一項減碳活動重複申請額度,以及同一減量額度重複使用於不同目的。一套國家溫室氣體額度管理系統勢在必行,可考慮建置類似印尼SRN-PPI的平台,統一登錄所有國內減碳專案與額度流轉情況[51]。藉此,主管機關才能即時監控是否有重複核發、重複銷帳等異常,並建立額度序號追蹤機制。對跨境碳信用交易,政府應要求企業事前申報並取得許可,確認該交易符合國際規範(例如對方政府已承諾相應調整)。若可能,政府可與主要合作國洽談雙邊碳交易合作備忘錄,仿效新加坡、日本模式,把避免雙算寫進協定條文,讓台灣企業用的國際碳信用有官方認證背書。即便正式條約受限,也可透過產業組織或第三方機構,與外國環境單位合作開展碳信用認證計畫,雙方共同審核碳專案並確認額度歸屬。簡而言之,政府要從以前消極等待國際碳市場的態度,轉變為積極塑造我國碳市場可信度的推手。除了硬體制度,政府還應加強對企業的指導和監管。例如,可將《企業碳中和指引》的要求納入溫管法配套,對大型企業的碳中和宣稱進行抽查審核,核實所使用碳信用是否符合唯一性和無重複計算等標準[27]。對不實宣稱者,應制定罰則或公告機制,避免劣幣驅逐良幣。最後,政府也該在外交溝通中主動表態,願遵守Article 6嚴謹核算,包括願意對任何我國轉出的碳額度(如未來協助友邦減碳)進行必要的對帳處理。讓國際了解:儘管台灣非締約方,但我們自願追求同等甚至更高的誠信水準。
企業:強化盡職調查與減碳優先策略 企業是重複計算的直接相關者,應立即採取行動確保自身碳中和路線的可信度。首先,企業在購買碳信用前須落實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不要只看碳信用價格或名目,更要問:「這項碳信用專案是否也被納入當地政府的減碳目標?」「專案是否在多個標準註冊過?」「碳信用序號是否唯一可查?」等關鍵問題。如果供應商無法提供清晰答案或證明文件,企業寧可避開,以免日後暴露風險。具體作法上,可要求碳信用提供方出具法律聲明,保證該額度未被多方聲稱或二次出售。如與國外專案合作,也可尋求當地政府出具不重複計算確認函。同時,企業應優選符合ICVCM核心碳原則或經CORSIA等認可的碳信用,這些通常已包含避免雙重計算的保障[11]。再者,企業內部要建立碳信用管理台帳,記錄所購碳信用的序號、來源、用於哪一年抵消等,防止同一批碳信用在企業內部不小心被用兩次。一些跨國公司已採用區塊鏈技術追蹤碳信用流轉,國內企業也可考慮導入,以加強透明度。最重要的是,重新審視自身減碳策略。國際趨勢明確指出,購買碩大數量碳信用來實現淨零是不可持續的,也容易授人以柄[33]。企業應將減少自身和價值鏈排放放在首位,把碳抵消當作最後的輔助手段,而且就算抵消,也應瞄準高品質碳信用並盡量取得額外認證(如CCP標章)。高管層也應對外傳達出審慎用好每張碳信用的態度,而非炫耀購買量。當企業展現誠意自查誠信並追求真正的淨零而非帳面淨零時,才能贏得利益相關方長期信任。
學界:深入研究監測,提供智庫支援 學術界應發揮專業優勢,針對重複計算議題展開更深入的研究與監測。氣候政策學者可對國際Article 6規則最新進展進行追蹤,向政府建言導入相應調整與雙邊合作框架的方法。會計與統計領域的學者,則可協助設計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核算系統,確立台灣的碳帳新準則,使其與國際接軌(哪怕我們不是締約方,也應有等同的精細程度)。此外,學者可針對台灣企業常購買的碳信用類型做案例研究:例如分析某林業碳信用項目是否存在重複計算風險,或者模擬若台灣買某國多少額度,雙方帳上如何處理。這些研究將有助於政府和企業提前瞭解風險點並做好預防。學界還可與公民團體合作,對國內外碳專案進行田野調查,檢視實際減碳量與官方聲稱是否相符,並看有無多頭申報情形。將調查結果公開能促進市場更透明。學術單位也宜多舉辦針對企業與政府的培訓工作坊,主題聚焦在碳市場誠信,例如解讀ICVCM核心原則、ISO碳中和標準,並強調如何避免重複計算等細節。透過知識傳播,縮短學術界和實務界的落差。另外,學術界可扮演第三方監督角色,定期發布台灣碳市場誠信報告,評估本國碳交易和碳中和聲稱的品質狀況。如果能發現問題並提出改進建議,對提升整體水準大有裨益。學者的聲音往往被視為中立客觀,若能大聲疾呼重複計算的危害,將有助於喚醒政策圈與產業界的重視。
媒體:加強深度報導與追蹤問責 媒體在此議題上大有可為。首先,需要更多深度報導來揭開重複計算的神秘面紗。媒體可將國際案例轉化為通俗故事,讓公眾明白何謂「一片森林賣了兩次」的現象,以及為何這是欺騙。前文提及的印尼案例、區塊鏈碳信用事件,都可作為引人入勝的題材[1][31]。透過敘事,媒體能使抽象議題變得具體可感,進而引發討論。其次,媒體應積極追問權責單位。當政府宣布參與某國際減碳合作時,記者可直接提問:「請問這些引進的碳額度是否會進行相應調整?如何避免與對方重複計算?」。當企業宣稱達成碳中和時,媒體可詢問:「使用的碳信用是哪裡來的?有沒有被其他單位算過?」。這些問題的公開提出,本身就形成對相關單位的壓力,促使他們事先把功課做足。媒體並可借助專家觀點對受訪者回答進行解讀,若發現避重就輕或模糊不清,應進一步深挖。再次,媒體可開設專欄或系列報導,持續關注碳市場誠信。比如一系列報導各國碳市場改革如何強化完整性,一篇談日本JCM、一篇談新加坡協定、一篇談ICVCM標準,最後對比台灣現狀並提出問題。這種系列報導能在讀者腦中建立系統觀念,更能凸顯台灣需改進之處。最後,媒體應善用資料調查技巧,整理台灣主要企業的碳中和宣稱與碳信用使用情況,找出可疑之處予以揭露。唯有經過媒體檢驗的聲譽才值得信賴。當企業和政府知道媒體在盯著誠信問題,他們也會更加審慎。媒體的問責和教育功能發揮出來,整個社會對重複計算的敏感度才會提升,形成一股監督力量,推動各界不敢懈怠。
綜上,各界協力之下,我們有信心台灣能補上重複計算這一課,趕上國際潮流。畢竟,我國在減碳技術和政策執行上並非沒有能力,過去幾年在企業減碳投入、綠電推廣等方面都取得可觀進展。如果能在誠信機制上再加把勁,我們完全可以在區域內成為高品質碳市場的典範。試想,一個碳信用從台灣交易所賣出,買家知道這背後已驗證沒有雙重計算、沒有灌水,會對我們的市場產生多大信心?長遠來看,台灣甚至可以將嚴謹碳帳能力發展成一項軟實力,為國際氣候社群提供服務與合作。例如成為亞太碳市場誠信中心,協助周邊新興市場建立核算體系等等。這些都是未來的正向想像。
最後要強調的是,氣候變遷對台灣既是威脅也是契機。我們已錯過加入《巴黎協定》的機會,但不能再錯過迎向國際標準的態度。在淨零轉型的全球競賽中,遊戲規則不斷演進,而誠信與透明已成為新常態。如果台灣能迎頭趕上,補足重複計算這塊拼圖,就有望在未來的氣候治理版圖中爭取一席之地,讓世界看到我們負責任且可靠的一面。反之,若固步自封,繼續對漏洞視而不見,我們恐將自絕於下一輪的綠色經濟機遇。補課刻不容緩,現在正是行動的最好時機。讓我們以真誠態度面對碳市場的挑戰,踏實計算每一噸減碳,用行動證明:台灣在乎的,不只是減碳數字,而是實實在在為氣候做出的貢獻。[13][9]
[1] [3] [16] 故事:同一片土地,兩次賣!(重複計算) - Mobile01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1&t=7166202
[2] [6] [7] [8] [15] icvcm.org
https://icvcm.org/wp-content/uploads/2025/07/CCP-MAN-Section-3-R3-Jul24.pdf
[4] [5] [12] [13] [23] [24] [34] [41] [55] 媽媽氣候行動聯盟|文章
https://www.momlovestaiwan.tw/content/info/Detail.aspx?enc=8D5AEA8689817D893FB29D5FF7A29C1F
[9] [10] [11] [14] [33] [35] [36] [37] 「核心碳原則」為自願碳市場建「漂綠」防線!一文看懂10項標準 | ESG遠見 - 永續共好
https://esg.gvm.com.tw/article/32093
[17] [18] [19] [20] [44] Singapore, Gold Standard and Verra Release Initial Recommendations Outlining Progress in the Development of a Carbon Crediting Protocol to Implement Article 6.2 - Verra
https://verra.org/singapore-gold-standard-and-verra-article-6-crediting-protocol/
[25] [47] [48] [49] Premium T-VER คืออะไร? - Double counting and double use
https://ghgreduction.tgo.or.th/en/about-premium-t-ver/double-counting-and-double-use.html
[26] [27] [28] [29] enews.moenv.gov.tw
https://enews.moenv.gov.tw/DisplayFile.aspx?FileID=5EC3EAB117C5B3C3
[30] 碳中和是什麼?搞懂碳中和與淨零排放差別,掌握企業減碳新趨勢
https://www.ecocogroup.com/2025/06/09/carbon-neutral-guide/
[31] [32] 碳信用虛擬貨幣恐成「減碳破口」 Verra急喊卡 | 新聞 | Reccessary
https://reccessary.com/zh-tw/news/Verra-halts-tokenization-of-carbon-credits-avoid-double-counting
[38] Singapore signs Implementation Agreement on carbon credits ... - MTI
[39] [PDF] International Carbon Market Update Q3 2024
[40] Japan and Indonesia Join Forces in Carbon Trading
https://www.carbontide.co/post/japan-and-indonesia-join-forces-in-carbon-trading
[42] jcm.go.jp
[43] Singapore, Thailand sign Article 6 deal in boost to ASEAN carbon ...
[45] [46] [53] [54] Carbon credit issuances from Indonesia on hold, developers await clarity | S&P Global
[50] Requirements and Procedures for Dual Certification - GS4GG and ...
https://www.goldstandard.org/consultations/requirements-and-procedures-for-dual-certification
[51] Country Profile: INDONESIA - Fair Carbon
https://faircarbon.org/country-profiles/indonesia
[52] Indonesia officially recognizes international carbon standards
https://www.apolownia.com/post/indonesia-officially-recognizes-international-carbon-standa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