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立法委員涂權吉與張智倫等人提出對《所得稅法》第37條的修法建議,擬將以有價證券買賣或投資為主要業務的營利事業,其股利收入及依權益法認列的投資收益,納入交際費用認列範圍。
此舉雖旨在落實租稅公平,但也引發外界對受益產業與稅收影響的關注。該修法建議已於2025年8月1日在立法院公告(參考立法院公報第114卷第66期)。
1️⃣ 修法內容與目的
交際費原意:用於業務推廣、維繫客戶關係或洽談合作的支出,可從公司所得中扣除。 修法建議:允許金融業將投資收益的一部分,列入交際費支出,間接降低課稅所得。 修法理由:平衡不同產業間因投資收益認列差異造成的稅負不公平。 《假設比例說明》 30% 作為分析假設符合財務分析與稅務模擬慣例,可視為合理上限,用於估算潛在節稅效應。2️⃣ 以富邦金控為例:
根據 2023 年財報 富邦金控總稅後淨利:660.16 億元 其中,富邦人壽稅後淨利 360.9 億元(佔總獲利 55%),主要來自投資收益。
假設修法通過,並允許 30% 投資收益列交際費:
- 可列交際費金額:約 108.27 億元
- 節稅額(20%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約 21.65 億元,相當於整體稅後淨利的 3.3%。
3️⃣ 假設擴大到整體金融業
根據 2023 年財報,台灣金融業總資產高達約 146.4兆元,是富邦金控(總資產11.2兆元)的13倍。
因此,若《所得稅法》第37條修法通過,讓全體金融業都能享有與富邦金控相同的節稅效果,其潛在的節稅總額將十分可觀。
節稅潛力 ≈ 21.65 × 13 ≈ 281 億元 相較於 2023 年台灣整體稅收 3 兆4,319 億元,約占 0.82%。
4️⃣ 潛在影響與爭議
1. 受益產業明顯:金控、保險業因投資收益比重高,受益最大;中小企業或非金融業節稅效果有限。 2. 公平性疑慮:雖官方理由為「平衡產業稅負」,但實際上可能偏向資金規模大、投資收益高的企業。 3. 會計觀念衝突:將「收入性投資收益」列為交際費支出,違反傳統會計原則「收入不能直接抵費用」。
《所得稅法》第37條修法若通過,將大幅降低金融業的稅負,粗估全產業潛在節稅約 281 億元。這雖是合法的稅務規劃,但也引發公平性、會計合理性及政策導向的討論。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政策與財務分析,不構成投資或節稅建議。文章中提及的比例及估算皆為模擬假設,讀者應依自身情況及專業意見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