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家長沒證據檢舉,會不會反而被告而需要賠償?
一、起訴事實經過
家長經國教署信箱檢舉甲師有以下行為:「開黃腔、性暗示的手勢而造成學生不舒服的行為,以及有情緒不穩、大聲叫罵並對學生爆粗口、拍桌摔打教室內用品及甩門等等暴力行為來恐嚇學生。」
但經性別調查、校事會議調查,均不成立性騷擾、不當管教。而後,甲師認為家長並無任何證據即對其不實指控,致使名譽受損,引發精神痛苦,起訴請求家長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五萬元。
二、法院怎麼說?
民事名譽權與刑事誹謗罪不同在民事上名譽權之侵害,應該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的依據,如果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不論行為人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並不以必須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只要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就可以。(按編:多少人知情只會影響到賠償金的多寡)。
民事查證事實的責任
行為人的行為可能侵害他人名譽之虞者,應先進行合理之查證,才可以免責。而且查證的標準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並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程度,此事作為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的平衡。
而在侵權行為,行為人的行為有無過失,應該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作為判斷標準,也就是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發生為判斷標準。
檢舉內容
檢舉內容屬事實陳述,說明教師在教學過程長期開黃腔、情緒不穩、大聲吼罵學生、暴力行為恐嚇學生、對學生大聲爆粗口等行為,足以貶損社會上對原告之個人評價,顯然已侵害原告名譽。依照上文,此時被告學生與家長,應該要舉證已經依照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應盡到合理之查證義務,否則即應對甲師負侵害名譽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從學校的約談紀錄判斷
(1)、甲師會不會開黃腔?
「不會開黃腔」者8位,「鮮少開黃腔」者5位,並有1位受約談者表示因課程內容講到女生在產房生產過程會有不舒服情況。足以認定甲師鮮少有開黃腔行為,
(2)、甲師上課太吵會不會拍打講桌或黑板?
「上課太吵會拍打講桌或黑板」者有8位,答「分組口頭報告太差(拍打講桌或大聲斥責)」者3位,但確定於學生上課太吵時會有拍打講桌或黑板,學生分組口頭報告太差時,會有拍打講桌或大聲斥責行為。
(3)、甲師涉及性騷擾事件?
僅有C生表示原告偶爾開點黃腔,但其所舉「先動粗再調戲」例子,雖與性別有關,但與性事並無直接關連,是否屬黃腔(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黃腔釋義為庸俗腐化或含有色情意味的言語),容有疑義。且其餘四位學生的反應都不認為是開黃腔。
(4)、家長提出與其他學生的對話
家長提出與其他曾或現就讀頭份國中學生的對話內容,法院認為內容無法明確指向甲師會摔酒精燈、摔東西,因此不採信。
(5)、結論
法院綜合證據資料,家長檢舉甲師有「一節課會有數十次開黃腔行為發生」、「有性暗示的手勢在課堂上演示給全班學生看,造成學生不舒服」、「情緒不穩的情況持續發生」、「甩門等等暴力行為來恐嚇學生」、「曾經有對學生大聲爆粗口行為,因此還被大批學生聽到且模仿」、「在校園很常聽到遠處都會有原告的吼罵聲(午休時間還會因此被吵醒)已長期造成影響」。這些行為的部分內容未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因此認定家長沒有盡到合理查證義務。
三、結論
侵害甲師名譽權,家長與學生應連帶賠償新台幣伍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