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課徵時機與核心宗旨
土地增值稅的立法核心宗旨是實踐漲價歸公原則,針對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因社會發展、公共建設投入或經濟活動等非私人勞力或資本所致的土地自然增值部分,課徵稅賦。因此,土地增值稅的課徵時機發生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
依據移轉性質的不同,土地所有權移轉可分為二大類,第一,有償移轉(例如買賣、交換等),第二,無償移轉(例如贈與、遺贈等)。
有償移轉時(以買賣為例),賣方(原土地所有權人)收取價金,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買方,這時,土地自然增值的部分是落在賣方,因此,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賣方」(原所有權人)。
再深入探究一下,買方支付價金取得土地所權人,主要是為了獲得土地的「使用、收益」權。參考民法 §911 典權的定義,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讓出典人收到典價,將土地交付給典權人時,性質類似「賣地」,因此,在設定典權時,雖非「土地所權移轉」,卻也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法條整理
土地稅法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土地非信託財產時)
- 有償移轉(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原所有權人;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
- 無償移轉(遺贈及贈與等):取得所有權之人
- 設定典權:出典人
土地為信託財產
- 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下列情形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 有償移轉所有權
- 設定典權
- 受託人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受益人書面同意,依市價取得;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將信託土地轉為自有土地
- 以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
其他相關規定
- 平均地權條例§47: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
- 土地法:§176(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或雖無移轉而屆滿十年時)、§177(實施工程地區於工程完成後屆滿五年時征收之)
延伸閱讀:典權
民法§911: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出典人
- 原地主就是出典人,在收到一筆錢(典價)後,把土地交給他人使用
- 日後還錢時(贖典),可以取回土地使用、收益權
典權人
- 支付典價,取得土地的使用、收益權
- 日後收回一筆錢,把土地交還給原地主
- 如果原地主不回贖時,就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權
為何非屬所有權移轉的「設定典權」,也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或許是因為,就實務層面來看,典權人已取得土地的使用、收益權,概念上等同賣地,如果只是名義上是「出典」就可以不繳增值稅,容易造成稅收上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