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保險契約不是只有一份「基本條款」這麼簡單。
真正決定理不理賠、怎麼理賠的,往往藏在那幾句「特約條款」裡。 《保險法》第66~67條明白規定,特約條款就是保險雙方在基本條款之外,另行約定特殊義務或條件的條款。
這篇就用生活化的例子,教你分清哪些特約會「救你一命」,哪些沒遵守會「讓你白繳保費」。🧩 一、題目重點
關於保險契約之特約條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特約條款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放棄基本條款義務之條款
(B)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僅得以基本條款定之
(C)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D) 特約條款不得涉及契約簽訂前之任何事項
✅ 正確答案是 (C)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 二、生活例子解釋四個選項
(A)特約條款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放棄基本條款義務之條款 → 錯誤
📍生活例子:
阿明買火險時,保險公司要求他裝設「滅火器」,這不是保險公司放棄責任, 而是要求他履行一項「額外義務」。 所以特約條款不是保險公司讓步,而是被保險人多承擔一點「風險管理責任」。
(B)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僅得以基本條款定之 → 錯誤
📍生活例子:
阿華買車險時,在契約中加上一條特約:「若駕駛為本人配偶,仍可理賠。」 這就是在基本條款之外,透過「特約條款」補充或修改內容。 所以,不是「只能」寫在基本條款,特約也能處理契約內所有事項。
(C)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 正確
📍生活例子:
小美的工廠保火險,保險公司要求她每月檢查電線並記錄。 這項「定期檢查義務」寫在特約條款中。 若她沒做到,發生火災時可能喪失理賠資格。 這正是《保險法》第66條的精神──特約條款=承認履行特種義務的條款。
(D)特約條款不得涉及契約簽訂前之任何事項 → 錯誤
📍生活例子:
阿國在簽保前,保險公司要求他在特約條款中聲明:「房屋於簽約前未發生火災」。 這是關於「過去」的事,但法律允許這樣約定。 根據《保險法》第67條,特約條款可以規範「過去、現在或將來」的事項。
💡 三、重點整理
條文內容摘要關鍵觀念《保險法》第66條特約條款=當事人於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強化保險誠信與風險控制《保險法》第67條可約定任何與契約有關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特約條款範圍極廣特約違反時後果視情節可構成解除或免責被保險人應謹慎履行義務
📘 結語
「保險條款看清楚」這句話不是客套,而是法律責任。
特約條款往往才是理賠關鍵。
從安裝滅火器、定期體檢到限定駕駛人──這些看似小字的條款, 其實是保險公司控管風險、被保險人維護權益的平衡點。 簽名前多看一眼,也許就能少掉一場理賠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