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火災、淹水、颱風過後,房子或工廠只受「部分損失」,這時保險契約會怎麼處理?
很多人以為保險公司才有權決定要不要終止契約,但其實《保險法》第82條明白規定── 要保人也有終止權,而且保費還能退!
🧩 一、題目重點
關於保險標的受部分損失的敘述,何者正確?① 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僅有保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
② 終止契約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③ 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15日不行使而消滅
④ 保險標的受部分損失不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對以後損失之責任以賠償餘額為限
✅ 正確答案是 (B) ②④
🧠 二、生活例子解釋四個選項
(①)僅有保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 → 錯誤
依《保險法》第82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生活例子:
小明的工廠火險投保1000萬,火災損失200萬。 這時不只保險公司能終止契約,小明也能選擇終止。 法律給「雙方」終止權,而非僅限保險人。
(②)終止契約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正確
📍生活例子:
小華倉庫火險保費繳一年,半年後發生部分火災損失,選擇終止契約。 那麼剩下半年「未生效」的保費,保險公司必須退還。 這就是第82條第1項明定的「未損失部分保費返還原則」。
(③)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給付後,經過15日不行使而消滅 → 錯誤
正確應為「一個月」。 📍生活例子:
小美的商店火險理賠後,法律給雙方一個月時間決定是否終止契約。
若超過一個月未行使終止權,權利才會消滅。 所以「15天」的說法不符《保險法》第82條第2項。
(④)保險標的受部分損失不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對以後損失之責任以餘額為限 → 正確
📍生活例子:
阿國房屋保險金額500萬,火災賠了100萬,但契約未終止。 那麼保險公司對以後發生的損失,最高只需負責剩下的400萬。 這符合《保險法》第82條第4項:保險人責任以保額餘額為限。
💡 三、重點整理
條文重點說明實務含意第82條第1項保險人與要保人皆可終止契約保障雙方選擇權第82條第1項終止後未損失部分保費應退還避免不當得利第82條第2項終止權須於理賠後一個月內行使逾期失效第82條第4項不終止契約者,責任以餘額為限控制風險上限
📘 結語
《保險法》第82條讓部分損失後的權利分配更加公平。
✅ 要保人不再被動──有權選擇是否終止契約。
✅ 保險公司不吃虧──賠償後的責任限於剩餘保額。 這條法規提醒我們: 保險不只是理賠,更是一種風險平衡的契約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