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陳述:
二、針對人身保險商品(不包含旅行平安保險)應提供之書面分析報告,保險經紀人應根據要保人/被保險人所提供各種資訊及需求,於中立、公平合理及客觀之基礎下提供建議,並採用消費者易清楚明瞭、正確之格式呈現,至少應包含那些內容?(20 分)
ans:獨立專業的義務: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書面分析報告」的法律核心與內容要求
保險經紀人基於被保險人(客戶)的利益,負責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為了履行其依《保險法》第163條第6項所負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經紀人在為被保險人洽訂人身保險契約前,必須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此舉旨在強化消費者保護,確保客戶在投保決策前獲得中立、客觀且透明的建議。
該書面分析報告,應根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提供的各種資訊及需求,於中立、公平合理及客觀的基礎下提供建議,並採用消費者易清楚明瞭、正確之格式呈現。報告的具體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的範圍,由主管機關另行規定。
儘管提供的法規資料並未詳細列出該報告的全部強制性內容清單,但根據保險經紀人應盡的法定義務及市場實務,該報告至少應涵蓋以下幾個核心內容:
一、 客戶基本資料與需求分析
報告應清楚呈現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所提供的基本資訊、財務狀況、家庭結構、既有保單資料,以及經紀人根據客戶資訊評估得出的保障需求缺口。這是確保建議具備「客觀基礎」的前提。
二、 產品比較與選擇建議
保險經紀人因與多家保險公司合作,其建議必須具備中立性與公平性。書面報告應對市場上數家保險公司的類似或可替代商品進行客觀比較:
- 商品主要保障範圍與限制: 應針對不同保單條款中的承保範圍、不保事項、除外責任與給付條件進行說明與對照。
- 保費與費率結構分析: 比較相同保障水準下的總繳保費、保險期間、繳費年期及保單價值等項目,並分析保費是否符合客戶的繳費能力。
三、 適合度評估與風險揭露
經紀人必須確保推薦的商品符合客戶的適合度。此報告應包含:
- 適合性評估結果: 載明推薦該保險商品給要保人的評估理由,特別是應確認客戶(包括高齡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並評估保險商品是否適合該客戶。
- 潛在風險揭露: 對於較為複雜或有爭議的商品(例如投資型保險),應揭露商品特性對客戶的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
四、 報酬與費用告知
為履行高度誠信義務與確保交易透明度,經紀人必須明確告知酬金收取標準:
- 報酬收取標準: 應明確告知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之標準。
- 潛在利益衝突揭露: 說明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建議中立性的利益衝突情事。
這些書面內容確保了客戶在知情且充分理解的情況下做出投保決策,從而落實了保險經紀人對被保險人應盡的最高程度的專業與忠實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