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道題目旨在測試考生對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中,外國經紀人公司在臺灣設立分公司經營特定業務時,所需撥付的最低營運資金規定。由於法規在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22 日進行了重大修正,因此釐清「修正施行前」的舊法規定是答題關鍵。
類科: 114 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目: 保險法規概要
題目: 依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22 日修正施行前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規定,外國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營運資金為新臺幣多少元? (A) 5 百萬 (B) 1 千萬 (C) 2 千萬 (D) 3 千萬✅ 正確答案:(B)
法律核心依據:修正施行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56條
本題的判斷依據是《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56條的修正施行前規定。該條文明確劃分了外國經紀人公司不同業務類型的營運資金要求:
根據法規原文,在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22 日修正施行前:
- 外國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一般保險經紀業務,最低營運資金為新臺幣 5 百萬元。
- 外國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營運資金為新臺幣 1 千萬元。
- 申請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營運資金為新臺幣 1 千萬元。
選項詳盡分析與法規對應
(A)5 百萬 (5,000,000 元)
- 法律原因: 這是修正施行前,外國經紀人公司僅經營一般保險經紀業務時的最低營運資金要求。不適用於本題所問的「再保險經紀業務」。
(B)1 千萬 (10,000,000 元)
- 判斷:✅ 正確
- 法律原因: 此金額精確符合 111 年 9 月 22 日修正施行前,外國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的最低營運資金規定。
- 生活例子: 如果一家外國再保險經紀公司在 2021 年準備來臺灣設立分公司處理再保險業務,他們必須證明已撥入新臺幣 1,000 萬元作為營運資金。
(C)2 千萬 (20,000,000 元)
- 法律原因: 這是 111 年 9 月 22 日修正施行後,外國經紀人公司經營一般保險經紀業務或單獨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的最低營運資金要求。
(D)3 千萬 (30,000,000 元)
- 法律原因: 這是 111 年 9 月 22 日修正施行後,外國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的最低營運資金要求。
結論
根據修正施行前的《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56條第2項規定,外國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的最低營運資金是新臺幣 1 千萬元,故選項 (B) 為正確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