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第 33 題核心原則應用解析
在保險學中,有幾項核心法律原則是為了維護保險契約的公平性與社會功能,尤其是為了確保保險的本質是填補損失,而非成為一種賭博或獲利手段。這些原則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其共通目標都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金額,即防止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
本題旨在測試考生能否區分這些旨在「防止不當得利」的原則,與其他功能性原則的差異。
測驗題分析與正確答案確認
類 科: 114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學概要題號 33:下列保險契約原則,何者不是為了避免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有不當得利之情事?
正確答案:(C)
選項逐一解析與核心概念說明
(A) 保險代位原則 (Subrogation Principle)
- 分析原因: 是為了避免不當得利。
- 保險代位原則(或稱代位求償權)規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是由第三人的過失所致時,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後,即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該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機制目的: 若無代位求償,被保險人將可同時從保險人獲得賠償,又從加害的第三人獲得賠償,從而造成雙重獲利。因此,保險代位原則是損害填補原則的輔助原則,旨在防止被保險人於損失後不當得利。
- 生活案例:
- 您的汽車被鄰居開車撞毀,您從保險公司獲得 30 萬元的理賠。此時,保險公司獲得代位權,可以向您的鄰居(加害第三人)求償 30 萬元。這確保了您只獲得一次損失填補,沒有從事故中獲利。
(B) 保險利益原則 (Insurable Interest Principle)
- 分析原因: 是為了避免不當得利。
- 保險利益要求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經濟上或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確保契約的合法性,防止保險淪為單純的賭博行為。
- 機制目的: 在財產保險中,如果沒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就可能意圖故意製造損失來獲利,這就是最大形式的道德危險(Moral Hazard),實質上即是尋求不當得利。保險利益的設立,從源頭上確保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是「受損」而非「獲利」的。
- 生活案例:
- 如果有人可以為一棟與他無關的房子投保高額火險,他可能會為了獲得保險金而縱火。保險利益原則要求他必須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等法律關係,從而避免他透過損害標的物來達到獲利的目的。
(C) 主力近因原則 (Proximate Cause Principle)
- 分析原因: 不是為了避免不當得利。
- 主力近因原則(或稱近因原則)是保險公司用來判斷損失是否屬於保單承保範圍的原則。它用於確定導致損失的、有效且不間斷的直接原因。
- 機制目的: 它的主要功能是釐清承保責任(即「是否該賠」),而非限制賠付金額或防止獲利(即「該賠多少」)。因此,它與防止不當得利沒有直接關係。
- 生活案例:
- 某貨物因颱風(近因)導致船隻沉沒(危險事故),貨物損失。保險公司運用主力近因原則確定,颱風屬於保單承保的範圍。這個原則只是確認保險人有責任賠償,但它不涉及賠償金額是否超過損失的問題。
(D) 損害填補原則 (Indemnity Principle)
- 分析原因: 是為了避免不當得利。
- 損害填補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最高指導原則,其核心精神是使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恢復到剛發生損失前的財務狀況,不多也不少。
- 機制目的: 該原則的根本目的就是防止被保險人透過保險獲利。保險人依據實際價值(如實際現金價值)來計算賠償,確保填補的金額是損失的限度。
- 生活案例:
- 您的舊電腦市價只有 1 萬元,但您投保了 3 萬元保額。電腦被竊後,保險公司只會賠償您 1 萬元(實際現金價值),而非 3 萬元保額。這是因為損害填補原則不允許您透過保險獲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