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所有保險契約有效成立的基礎。如果缺乏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就會失去效力。然而,保險利益必須存在的「時間點」,卻根據保險的類型(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而有著截然不同的規定,這是保險學中一個極為重要的概念。
這道來自「114年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的測驗題(第 9 題),正是考驗我們對保險利益原則在不同領域的運用。
測驗題目與核心問題
類科: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目:保險學概要 題號 9: 關於保險利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在購買車險的情況,訂約時保險利益必須存在 ②在購買車險的情況,損失發生的時候保險利益必須存在 ③在購買壽險的情況,訂約時保險利益必須存在 ④在購買壽險的情況,損失發生的時候保險利益必須存在(A) ①③ (B) ②④ (C) ①④ (D) ②③
試題分析與正確答案
本題的分析基礎在於區分財產保險(以損害填補為核心)和人身保險(以定額給付為核心)的差異。
正確答案為 (D) ②③。
這表示財產保險(如車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②),而人身保險(如壽險)的保險利益則必須在契約訂立時存在(③)。
四個選項的保險學概念解析
(A) ① 在購買車險的情況,訂約時保險利益必須存在
- 分析: 雖然在訂立契約時若無保險利益,契約會失其效力,但這並非財產保險保險利益持續性要求的核心。財產保險最關鍵的法律要求是確保在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仍遭受實際經濟損失,否則將違反損害填補原則。
- 結論: 相較於 ②,① 並非財產保險對保險利益時間點的最關鍵要求。
- 生活例子:
- 你雖然在 1 月 1 日為你的車投保了車體險(訂約時有利益),但你隨後在 2 月 1 日將車賣給了朋友,並在 3 月 1 日發生事故。由於事故發生時你已不是車主(無保險利益),即使你訂約時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對你也不負賠償責任。
(B) ② 在購買車險的情況,損失發生的時候保險利益必須存在
- 分析: 正確。車險屬於財產保險,遵循損害填補原則。此原則要求保險人僅在被保險人遭受實際經濟損失時才進行賠償。因此,保險利益(即對標的物的經濟關係)必須在事故發生時仍舊存在,才能確定被保險人有權獲得賠償。
- 結論: 此為財產保險保險利益存在的核心時間要求。
- 生活例子:
- 你為你的房屋投保火災險。颱風來襲時房屋受損。由於事故發生時你仍是屋主,因此你具備保險利益,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C) ③ 在購買壽險的情況,訂約時保險利益必須存在
- 分析: 正確。壽險屬於人身保險,承保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價值是定額約定,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法律(《保險法》)明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上須於契約訂立時存在。一旦契約有效成立,即使保險利益關係在契約存續期間消失,契約仍繼續有效。
- 結論: 此為人身保險保險利益存在的基本法律要求。
- 生活例子:
- 王先生為他的配偶(王太太)投保了人壽保險(訂約時,配偶關係構成保險利益)。之後他們離婚,但王先生作為要保人仍持續繳費。當王太太身故時,雖然此時他們已非配偶(保險利益消失),但只要保單有效,保險公司仍必須按契約給付保險金。
(D) ④ 在購買壽險的情況,損失發生的時候保險利益必須存在
- 分析: 不正確。若壽險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即被保險人死亡時)仍需存在保險利益,則在許多情況下,例如債權人為債務人投保後債務已清償,或離婚後,保單將會失效。這不符合人身保險著重於保障的立法精神。
- 結論: 壽險的保險利益要求在訂約時存在,不要求在事故發生時存在。
- 生活例子:
- 某人為他提供生活費的長輩投保壽險。若長輩在投保後開始自給自足,不再仰賴他提供的生活費(保險利益關係事實上消滅)。當長輩身故時,只要契約訂立時的保險利益關係屬實,保單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