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的成立仰賴一個核心基礎:不確定性(Uncertainty)。如果當事人在訂約時已經確定損失是否發生,那麼保險的意義就不復存在。為了維持保險的公平性與風險分散機制,我國《保險法》第 51 條特別針對這種情況設下了嚴格的法律規範。
這道來自「114年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的測驗題(第20題),考驗的就是對《保險法》第 51 條核心概念的掌握。
測驗題目與核心問題
類科: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目:保險學概要 題號 20: 保險法第 51 條「……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約束」 ,其中的「危險」所指為何?(A) 損失金額 (B) 損失事故 (C) 損失機會 (D) 損失暴露單位數
試題分析與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 51 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116, §51]。同時規定,「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116, §51]。另一份試題也指出,訂約時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法律效果即是保險人不受契約拘束。
此條文中的「危險」或「保險標的之危險」指的是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的那個事件本身 [116, §51]。一旦這個事件已經發生,保險契約所賴以成立的「不可預料」或「不確定性」的本質即告消失,從而使得契約失去效力。
因此,其中的「危險」所指的是實際發生的損失事故。
正確選項是 (B) 損失事故。
四個選項的保險學概念解析與生活例子
(A) 損失金額(Loss Amount)
- 概念解釋: 損失金額是指在損失事故發生後,所造成損害的實際金錢價值或賠償數額。它是一種量化結果,而非引發賠償責任的「事件」本身。
- 與本題差異: 即使訂約時不知道確切的損失金額,但如果事故(危險)已經發生,契約仍然會因為缺乏不確定性而受到影響。
- 簡單生活例子:
- 小明的汽車被撞毀(事故已發生),但他還在等待車廠報價(金額未定)。此時他若投保車險,他知道「事故」已發生,保險人仍不受契約拘束。
(B) 損失事故(Loss Incident/Accident)
- 概念解釋: 損失事故(或保險事故)是指導致保險標的物損失的特定事件或危險(例如火災、車禍、死亡)。此概念符合《保險法》第 51 條中「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的語義,即不確定性已消除。
- 簡單生活例子:
- 當天下午 2 點你家的屋頂被颱風吹走了(損失事故),你在下午 4 點急忙上網投保房屋保險。此時你知悉損失事故已發生,保險人將不受契約約束。
(C) 損失機會(Loss Opportunity)
- 概念解釋: 「損失機會」並非保險學中的標準術語。風險的衡量通常涉及損失頻率(機率)和損失幅度(嚴重性),而不是「機會」。如果將其理解為損失發生的機率,那機率必須是未確定的。
- 簡單生活例子:
- 你買保險,不是買一個可以拿到賠償金的「機會」;如果事故已發生,那麼這個「機會」已經變成「事實」。
(D) 損失暴露單位數(Number of Loss Exposure Units)
- 概念解釋: 損失暴露單位數是精算和風險管理中的統計概念,指面臨特定風險的標的物或個體總數(例如,投保汽車的總輛數)。保險公司依賴大量的暴露單位,運用大數法則來預測總損失。
- 與本題差異: 這個概念用於計算風險池的可預測性,與單一個別契約在訂立時是否發生事故無關。
- 簡單生活例子:
- 一家保險公司計算今年有多少房屋投保火災險(損失暴露單位數)。這個數字與單一個要保人投保時,他的房屋是否已經著火,是兩個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