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聯合報A3版頭條新聞是美國務院認同AIT提「台灣地位未定」,中國時報A2版也有相關社論。今天的中國時報A3版續有辜振甫引波茨坦宣言為台灣定位的報導。美方所提謬論,作者認為應予駁斥,以免誤導大眾。茲說明如下:
一、開羅宣言宣示日本所竊取於中國的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中華民國(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中國大陸方面譯為歸還中國,與原始文本不符。其實開羅宣言發布於1943年,當時還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使譯稱中國,指的同樣是中華民國,刻意玩弄文字,十分無聊。
二、波茨坦宣言第(八)點強調開羅宣言之條件(terms)必將實施。此項宣言堪稱招降日本的最後通牒。三、我國抗日戰爭勝利後,在台灣的日軍,向同盟國授權的蔣委員長投降。(當年尚未行憲還不是蔣總統,而是代表中華民國的軍事委員會蔣委員長,)民國34年10月25日在台北公會堂(現為台北市中山堂)舉行的受降典禮,降方代表是日本台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由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代表國民政府蔣委員長接受投降。自此台灣回歸中華民國,納入我國法域,民刑法及訴訟法等法律,均開始在台灣省施行(當年尚無直轄市)。這是台灣光復節的由來,下個月即將屆滿80年。台灣澎湖如果不是歸還給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憑什麼接受日本的投降?今天中國時報頭版頭條新聞報導,引述某政黨人士所謂蔣委員長是「代表同盟國接收台灣」云云,顯然歪曲事實。
四、舊金山和約§2(a)規定日本政府放棄(renounce)對台澎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五、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約)第2條承認日本已依舊金山和約第2條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足證中日和約與舊金山和約具有銜接關係。而中日和約換文的第1號照會稱:本約各條項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更足以表明已由條約一方即中華民國接受日方放棄台灣、澎湖、南沙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 ,甚為明確。
總結以上所述,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所表示的「意向」,業已經由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而予落實並實現。中日和約雖因日本與中國大陸方面建交,而於民國61年9月29日由日方片面終止,惟參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0條第1項(b)規定,當事國在條約終止前經由實施條約而產生的任何權利不受影響。因此,根據上述宣言、條約以及我國政府在台北接受日本投降的史實,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已告確定,不容置疑。美方及國內某些政黨人士提出「台灣地位未定」的謬論,罔顧國際條約漠視史實,居心叵測,應予駁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