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Ø 應特別注意此用語的使用方式。
《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將「買賣兒童」定義為任何個人或群體將兒童轉交給另一人或群體以換取報酬或其他對價的行為或交易。買賣兒童的形式如下:藉由收養進行買賣、買賣兒童以進行勞力剝削,以及兒童器官買賣。其他形式之買賣也包含「兒童失蹤、誘拐與綁架」、「兒童士兵」、「童婚」等。
「買賣兒童」與「兒童販運」之間的相似性使兩者之間產生混淆,儘管兩者之間有不可否認的重疊之處,「買賣兒童」與「販運」仍不可畫上等號,更深入的分析便能區分出一些雖然微小但卻十分根本的差異。事實上,「買賣兒童」在國際法上必須同時有兒童在不同人之間轉移以及交易(包含某些形式的報酬)此兩種要素,而兒童販運卻不必然如此。此外,「販運」的目的在於對他人的剝削,而「買賣兒童」卻不必然帶有剝削兒童之目的。舉例而言,兒童的買賣可能是為了非法領養,該兒童可能被非法賣給一對想要領養孩子的夫妻,而這對夫妻有十足意願要善待他們所領養的孩子,提供良好的照顧與關懷。此外,雖然買賣兒童涉及將兒童從一人轉交給另一人,這樣的情況不一定代表兒童會離開其原本的社會環境。結論:
「買賣兒童」不一定與性虐待、性剝削或其他形式的剝削有關,它也有可能發生在非法領養或童婚的情況。因此,買賣兒童是個廣義的概念,當中可能存在性虐待、性剝削或其他形式的剝削(且經常發生)。最後,值得注意的是,「非法領養」也可能代表違反國內現行法律的領養,而不一定與買賣兒童有關。
關於【菲菲小學堂】專題
菲菲小學堂是台灣展翅協會推出的系列專題,將透過淺顯易懂的文字與大家分享《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之專有名詞使用準則》,每一篇文章會介紹一個大眾常使用或容易混淆專有名詞用語,透過推廣與澄清相關專有名詞,讓兒少工作者與社會大眾能夠更了解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議題,唯有在各界共同合作之下,終止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才得以實現。
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是對兒童的嚴重性暴力,然而在倡議、推動終結對兒童性暴力的工作中,我們觀察到在描述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時,錯誤的用語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像是加深對被害人的傷害、影響政策的規劃,甚至是削弱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因此,了解並使用正確的用語是非常重要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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