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導論:環境評估(EA)的法律與程序基礎
地熱發電作為一種可再生、基載穩定的能源選項,正受到全球關注。然而,其開發涉及深層鑽井、大規模地表設施建設及潛在的地下資源擾動,使其環境評估(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EA)成為項目獲批前最關鍵的法律與技術步驟。
本報告旨在使用美國內政部土地管理局(BLM)針對「Cape Geothermal Power Project」所編寫的環境評估報告(檔案編號 DOI-BLM-UT-C010-2024-0018-EA)作為詳細的案例研究 ,解構並闡明地熱發電場環境評估的標準作業程序、核心分析方法論,以及必須掌握的關鍵要點。

NEPA編號:DOI-BLM-UT-C010-2024-0018-EA
項目描述:該項目包括開發約23個井場,用於鑽探和完井地熱觀測井、生產井和注入井;建設至多20座地熱發電廠;配套道路;由次級輸電線路、配電網絡、電力開關站、總接入輸電線路、地熱流體管道收集系統以及建築物和必要的接入升級等輔助設施組成的配電網絡。擬建項目將位於私人土地、猶他州機構信託土地管理局 (SITLA) 擁有的土地以及由土地管理局 (BLM) 管理的聯邦公共土地上——所有擬建項目均位於地熱資源租賃區域內。此工程涉及的最大地表擾動面積約為631英畝(位於目標區域內)。其中約148英畝的擾動面積將位於聯邦管理的土地上,其餘擾動面積將位於私人土地上。
網址:https://eplanning.blm.gov/eplanning-ui/project/2033002/510
1.1 定義EA:一個決策過程,而不僅是一份文件
首先必須釐清,如 Cape 計畫 EA 所示範的 ,環境評估(EA)本質上並非一份靜態的科學論文。依據《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的規定,它是一個動態且具法律強制性的「決策過程」。其核心目標是確保聯邦機構(如此案中的 BLM)在做出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聯邦行動」(例如批准地熱租約或路權)之前,已對潛在的環境後果進行了充分且嚴謹的考量 。
Cape 計畫的 EA 文件本身,即是此一決策過程的書面證據。此過程最終導向一個明確的「待決策事項」(Decision to be Made, Sec 1.3),即 BLM 應批准、否決,或在附加條件下批准該地熱項目 。

1.2 法律框架:NEPA、地熱蒸汽法案及其他關鍵法規
一份 EA 報告是建立在一套複雜且環環相扣的法律基礎之上,如 Cape 計畫 EA 的表 1-1(「與法規、規範及其他 NEPA 文件的關係」)所詳述 。任何地熱項目的評估都必須錨定於以下幾個關鍵法規:
- 《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 這是要求進行環境分析的總體性法律 。
- 《地熱蒸汽法案》(Geothermal Steam Act of 1970): 這是授權 BLM 出租聯邦公共土地用於地熱開發的特定法律 。此法案與 2005 年的《能源政策法》(Energy Policy Act of 2005) 共同構成了聯邦機構必須回應此類申請的「需求」(Need)。
- 《聯邦土地政策與管理法》(FLPMA): 該法案確立了 BLM 對公共土地的「多用途」管理任務,並規範了「路權」(Right-of-Way, ROW)的申請與審批程序。對於地熱項目而言,輸電線路、管線和聯外道路等關鍵基礎設施均依賴此法案的授權 。
- 特定資源保護法規: 這些法規直接決定了特定資源的分析方法、標準和法律後果,包括《瀕危物種法》(ESA)、《國家歷史保護法》(NHPA)、《清潔水法》(Clean Water Act)和《清潔空氣法》(Clean Air Act)等 。
1.3 評估的基石:「目的與需求」(Purpose and Need)
在整份 EA 中,第 1.2 節的「目的與需求」(Purpose and Need)是最具法律關鍵性的部分。它精確定義了聯邦機構「為何」必須採取行動,並為後續所有分析(特別是替代方案的選擇)劃定了法律邊界。
以 Cape 計畫為例,其「目的與需求」的陳述極為精確且具策略性:
- 目的(Purpose): 「回應 EDR 公司(項目提案方)為行使其有效的聯邦地熱租約所提出的項目開發提案」。
- 需求(Need): 「由 BLM 依據《地熱蒸汽法案》和《聯邦土地政策與管理法》等法規所承擔的法定及監管責任」。
此處的措辭選擇至關重要。評估的目的並不是廣泛的「在猶他州生產可再生能源」,而是具體地「回應 EDR 的提案」。這種以法律為基礎的精確界定,合法地將分析範圍收窄,使 BLM 無需在 EA 中分析風能、太陽能或其他地點作為「合理替代方案」。這為後續的分析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使其不易受到法律挑戰。
1.4 法律與合規性藍圖:表 1-1 的策略性應用
表 1-1 不僅是一份法規清單,更是一份在分析開始前即已完成的「合規性檢查表」與「預先協商記錄」。這份表格揭示了一個高級的評估策略:在深入的環境分析(第 3 章)開始之前,評估團隊(BLM)已經針對那些可能導致項目中止的「紅旗」法規,與相關監管機構協商並確定了具體的分析方法和合規路徑。
- 以《國家歷史保護法》(NHPA)為例: 在「合規性」(Conformance)欄位中 ,文件不僅承諾「將會遵守」,而是詳述了具體的方法論(「將採用 36CFR800.4(b)(2) 中概述的分階段識別方法」)、列出了協商對象(「猶他州歷史保護辦公室(SHPO)」和「適當的美國原住民部落」),並確立了必須達成的結果(「BLM 承諾對歷史遺產(Historic Properties)達成『無不利影響』(No Adverse Effects)」)。
- 以《瀕危物種法》(ESA)為例: 該條目 1 直接陳述了初步結論(「擬議行動不會導致任何聯邦表列物種的『獲取』(take)」),並確認了與美國魚類和野生動物服務局(USFWS)的協商要求。
這種做法的意涵是,許多潛在的重大法律衝突在 EA 的第一章中就已經透過程序性協議被「拆解」。這也解釋了為何這些議題(如文化資源)後續能在第 1.7 節中被「排除於詳細分析之外」——因為它們的分析和緩解正透過一個獨立、平行的法定程序(如 NHPA 第 106 節協商)進行處理,並且已經鎖定了「無不利影響」的最終目標。這份表格證明了 EA 不僅是分析,更是與其他監管機構達成協議的記錄。
2.0 關鍵步驟一:界定「擬議行動」(Proposed Action)
環境評估的分析對象是具體的「擬議行動」(Proposed Action, 第 2 章)。此行動的技術細節源自項目方提交的「營運計畫書」(Plan of Operations, POO),該計畫書在 Cape 計畫中作為附錄 A 。
2.1 「營運計畫書」(POO)的技術核心
一份具法律防禦性的 EA,其「擬議行動」章節必須具備極高程度的「可量化性」。模糊性(例如「一些井場」或「數條道路」)是 EA 的致命傷,因為後續的衝擊分析(第 3 章)在數學上完全依賴本章節提供的擾動數據。
Cape 計畫的 EA 在此方面提供了極佳的範例。它不僅說明要建設「約 23 個井場」,更在表 2-1 中 1 詳細列出了每一個井場的名稱、法定地籍描述(Legal Description)、座標,以及精確到小數點後三位的擾動英畝數。同樣,表 2-3 1 精確列出了所有新建和升級道路的長度與擾動面積。環境評估的第一步是「量化」,而非「定性」。

2.2 案例分析:Cape 計畫的關鍵組成部分
地熱 EA 必須詳細描述所有相關的工程組件。以 Cape 計畫為例,其「擬議行動」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 地熱井場(Sec 2.2.3):
井(Wells): 從 20 個生產井場鑽探約 320 口生產井與注入井;另有 3 個觀測井場 1。
鑽井(Drilling, Appx A, Sec 2.5.4): 必須說明鑽機尺寸(約 170 英尺高)、鑽井液成分(「無毒、水基」鑽井液)、鑽探深度(5,000 至 18,000 英尺的真實垂直深度),以及關鍵的鑽探方式(採用定向鑽井與水平鑽井)。
測試(Well Testing, Appx A, Sec 2.5.7): 詳述短期與長期的流動測試程序。 - 發電廠設施(Sec 2.2.4):
電廠(Plants): 高達 20 座模組化二元循環(Binary ORC)發電廠 。
位置(Location): 這是關鍵的策略性資訊——所有 20 座發電廠均位於「私有土地」上 ,以最大限度減少對聯邦土地的衝擊。 - 地熱流體系統(Sec 2.2.5 / Appx A, Sec 1.3.7):
系統類型: 必須明確定義為「地表完全封閉迴路」(entirely closed-loop at the surface)。這項設計本身即是一項關鍵的緩解措施,它從源頭上排除了地熱流體(可能含有高濃度礦物質或氣體)暴露於地表環境的可能性,極大地降低了對水質和空氣品質(如 H2S 逸散)的潛在衝擊。 - 基礎設施(Sec 2.2.6, 2.2.8):
輸電: 一條 6 英里長、362 kV 的輸電線路 ,以及一座 10 英畝的變電站(位於私有土地)。
道路: 總長 11.87 英里,其中包含 8.04 英里的「新建」道路 。
2.3 內化緩解:作為緩解措施的項目設計
一份成熟的 EA 應展示緩解措施如何內建於項目設計本身,而不僅是作為附錄 D 中被動的「設計特點」。這種「內化緩解」(Internalized Mitigation)的策略能從根本上降低項目的環境足跡。
- 範例一(最小化足跡): Cape 計畫的 Sec 2.2.3.1 1 明確指出:「將從每個生產井場鑽探多口井,以最小化地表擾動」。此處的「定向鑽井」(Appx A 1)不僅是工程技術的選擇,更是一項針對土壤、植被和棲地衝擊的主要緩解策略。
- 範例二(迴避衝擊): Sec 2.2.4 1 中,將全部 20 座發電廠和變電站(總計 476 英畝) 集中設置在私有土地上,使得對 BLM 所管理的公共土地的衝擊大幅降低至僅 155 英畝 。這種策略性的選址是「迴避」(Avoidance)——最高層級的緩解措施。
在起草 EA 之前,評估團隊應與工程團隊密切合作,將緩解措施內化於項目設計中。這使得後續在第 3 章中的衝擊分析變得更為簡單且易於防禦。
2.4 關鍵表格:總結所有地表擾動
EA 的核心是一張總結所有地表擾動的表格,如 Cape 計畫的表 2-5 1。這張表格是整份 EA 的「羅塞塔石碑」,它為後續所有定量分析提供了基礎數據。
表 2-5 摘要:擬議行動之地表擾動總結
項目組成部分BLM 土地擾動面積 (英畝)私有土地擾動面積 (英畝)總擾動面積 (英畝)井場83.0473.69156.73發電廠與堆置場0.00290.08290.08地熱流體系統12.4119.531.91輸電線路與變電站28.4255.9784.39聯外道路31.2126.3357.54水源滯洪池0.0010.6710.67總計155.08476.24631.32
這張表格的價值在於:
- 確立總衝擊量: 它提供了後續第 3 章中所有定量分析的基礎——總衝擊足跡為 631.32 英畝。
- 劃分管轄權: 它明確劃分了聯邦(155 英畝)與非聯邦(476 英畝)的擾動。這在法律上至關重要,因為 BLM 的「決策」(Sec 1.3)僅針對其能控制的行動(即 155 英畝的聯邦土地使用、地熱租約的批准,以及路權的授予)。然而,NEPA 要求 BLM 必須分析整個項目(全部 631 英畝)作為「關聯行動」(Connected Action)所帶來的總體環境後果。此表格精確地體現了這種法律上與分析上的複雜性。
3.0 關鍵步驟二:議題範疇界定(Scoping)
在量化了「擬議行動」之後,下一步是「範疇界定」(Scoping)——一個正式的程序,用以決定哪些環境議題足夠重大,必須在 EA 中進行深入分析;以及哪些議題因衝擊輕微或已得到控制,可以被合理地排除。
3.1 識別重大議題:為何分析地質、土壤與野生動物(Sec 1.6)
第 1.6 節「識別出的待分析議題」即是範疇界定的「納入」清單。Cape 計畫 EA 識別出了六大關鍵議題,這也揭示了在猶他州沙漠地區進行大規模地熱開發的獨特「環境衝擊特徵」:
- 地質/礦產/能源生產: 項目將如何影響天然地熱儲集層中的「熱能」?
- 土壤: 項目將如何影響土壤,包括移除、侵蝕及壓實?
- 植被: 地表擾動將如何影響分析區域內的植被?
- 野生動物與魚類(一般): 項目將如何影響當地的「候鳥」族群?
- 野生動物(特定物種): 項目將如何衝擊「叉角羚」(Pronghorn)及其棲地品質,以及對其「棲地連結性/移動廊道」的累積衝擊?
- 野生動物(敏感物種): 項目將如何衝擊「敏狐」(Kit Fox)及其棲地品質,以及對其「棲地連結性」的累積衝擊?
此清單顯示,評估的重點不僅是簡單的棲地面積損失,而是必須提升到景觀生態學層級,分析項目對叉角羚和敏狐等關鍵物種「棲地連結性」的破碎化效應 。
3.2 排除議題:為何文化資源與入侵物種不需深入分析(Sec 1.7)
第 1.7 節「識別出但排除於詳細分析之外的議題」1 與 1.6 節同等重要。它記錄了為何某些議題(如水質、空氣品質、文化資源)不被納入第 3 章的詳細分析。這種排除是提升 EA 效率和法律防禦性的關鍵步驟,其理由主要有二:
- 透過「緩解措施」排除: 以「入侵物種/有害雜草」(Invasive Species/Noxious Weeds)為例 。此議題被排除,並不是因為它沒有風險,而是因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設計特點」(Design Features,見附錄 D) 已經成為項目的一部分。例如,強制要求所有進入工區的車輛必須「強力清洗」(power-washed),以及在復墾時必須使用「經 BLM 批准的無雜草種子混合物」。這些措施已將潛在衝擊降低至「不需詳細分析」的程度。
- 透過「獨立法定程序」排除: 以「文化資源」(Cultural Resources) 和「美國原住民關切」(Native American Concerns)為例。這些議題被排除,是因為一個獨立的、法定的協商程序(即 NHPA 第 106 節協商)已經啟動並正在進行中(如表 1-1 所述)。此程序包括與猶他州 SHPO 和九個原住民部落(如 Hopi 部落、Paiute 印第安部落)進行「政府對政府」的正式協商 。由於項目已在法律上承諾達到「無不利影響」(No Adverse Effect)的結果,因此在 EA 內部已無重大的、未解決的文化資源衝擊需要分析。
此流程揭示了一種先進的、迭代的評估策略:「識別衝擊」(如入侵物種) -> 「提出並綁定解決方案」(如附錄 D 的車輛清洗) -> 「重新界定範疇並排除」(如 Sec 1.7),因為該衝擊已被充分緩解。EA 的目標不是鉅細靡遺地分析每一個可能的衝擊,而是解決每一個可預見的重大衝擊,並使用 EA 文件來記錄該解決方案。
3.3 關鍵表格:範疇界定矩陣
為了清晰地展示範疇界定的邏輯,可建立如下的「範疇界定矩陣」(Scoping Matrix):
納入詳細分析的議題 (Sec 1.6)納入理由排除於詳細分析的議題 (Sec 1.7)排除理由(解決方案)叉角羚/敏狐棲地連結性 1道路、圍欄和輸電線路可能對關鍵物種的移動廊道造成景觀層級的破碎化,存在重大且未解決的衝擊。入侵物種/有害雜草 1潛在衝擊已透過納入強制性的「設計特點」(附錄 D)而降至非顯著水平,例如車輛清洗和使用無雜草種子 1。土壤(侵蝕與壓實) 1631 英畝的大規模地表擾動(包括新建 8 英里道路)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土壤流失與壓實,需定量分析。文化資源 1衝擊正透過獨立的、法定的 NHPA 第 106 節協商程序處理。項目已承諾「無不利影響」的結果 1。地熱儲集層熱能 1項目運營的獨特衝擊,涉及對共享地下資源(熱能)的消耗與再生速率的分析。美國原住民關切 1正在透過正式的「政府對政府」(Government-to-Government)協商程序處理 1。
4.0 關鍵步驟三:核心衝擊分析方法論(Chapter 3 重點)
在完成了「擬議行動」的量化(第 2 章)和「分析範疇」的界定(第 1.6/1.7 節)之後,第 3 章「受影響的環境與環境後果」便是執行分析的核心。
4.1 分析方法論:基線 vs. 後果
第 3 章的結構提供了一套適用於所有 EA 的通用分析方法論:
- 受影響的環境(Affected Environment)- 基線: 對於每一個被納入分析的議題(如土壤、植被),EA 首先必須描述項目啟動前的「現狀」(Baseline)。這包括利用現有數據庫、地圖(如 USDA 土壤圖、SWReGAP 植被圖)和現場勘查,建立一個可量化的基線 。此基線還必須包含「過去與現在的行動」(Past and Present Actions)所造成的現有擾動 。
- 環境後果(Environmental Consequences)- 衝擊: 接著,EA 會分析兩種情境對該基線造成的衝擊:
無行動方案(No Action Alternative, Sec 2.1): 如果項目未被批准,環境將如何隨時間演變?(這通常作為對照組,代表基線的持續)。擬議行動方案(Proposed Action, Sec 2.2): 如第 2 章所描述的項目,將產生哪些具體衝擊? - 累積衝擊(Cumulative Impacts): 最後,分析會將「擬議行動」的衝擊,疊加到「合理可預見的未來行動」(Reasonably Foreseeable Future Actions, RFFAs)之上,以評估該區域的總體環境承載壓力 。
4.2 地質與能源資源:評估對地熱儲集層本身的衝擊(Sec 3.3)
此為地熱項目獨有的分析類別 。
- 基線: 此處的「受影響環境」是「自然存在的熱岩資源」。基線是透過項目方提供的「地質溫度模型」(geologic temperature model)來建立的 。
- 後果: 衝擊分析的核心是「熱能提取導致岩層隨時間逐漸冷卻」。這不是一個「是否」有衝擊的問題,而是關於「消耗速率」與「補注速率」的時間尺度分析。
- 分析結論: Cape 計畫 EA (Sec 3.3.3) 明確指出:「在熱損失導致該場域失去商業發電價值之前,估計可以進行數十年的提取」,但「受影響區域內的熱能將在一個以『數百年』為尺度的時間範圍內自然補注」。這種分析將衝擊界定為一種長期的商業營運問題(資源枯竭),而非地質上的永續性問題(資源可再生)。其累積衝擊分析還必須考量鄰近的其他地熱項目(如 PacifiCorp 的 Blundell 電廠)是否從同一地質構造中提取熱能 。
4.3 地表資源:分析土壤(流失、壓實)與植被衝擊(Sec 3.4, 3.5)
對於土壤和植被這類地表資源,其分析方法論是高度標準化且可複製的:「基於 GIS 的定量疊加分析」(quantitative, GIS-based overlay analysis)。
- 基線: 利用權威的現有數據庫。
土壤(Sec 3.4): 使用美國農業部(USDA)NRCS 的土壤調查數據(如圖 3-2a/b 所示)。
植被(Sec 3.5): 使用 SWReGAP 的土地覆蓋類型數據(如圖 3-3a/b 所示)。 - 後果: 分析的核心步驟,是將第 2 章中確定的總擾動足跡(來自表 2-5 的 631.32 英畝) 疊加到上述的基線地圖之上。
- 結果: 該疊加分析會產出精確的衝擊數據表。例如,表 3-5 1 精確顯示了哪些土壤類型將受到多少擾動(例如,「Hiko Peak-Crestline 複合體」將被擾動 354.3 英畝)。表 3-6 1 則顯示了哪些植被類型將會損失(例如,「山間盆地大山艾樹灌叢」將損失 185 英畝)。
這種客觀且可驗證的數學方法是構成一份具法律防禦性 EA 的核心。評估者不能對衝擊「含糊其辭」;他們必須透過將量化的項目足跡(第 2 章)疊加到量化的環境基線(第 3 章)上來計算衝擊。
4.4 野生動物衝擊(層級一):候鳥與一般生物資源(Sec 3.6)
對於一般性的生物資源,如候鳥(受《候鳥條約法》MBTA 保護),通常採用第一層級(Tier 1)的分析方法 。
- 基線: 定義一個分析區域(例如項目區加上 2 英里緩衝區)。根據可用的棲地類型,建立一份「可能受項目影響的候鳥」清單(如表 3-7 所示)。
- 後果: 分析直接的棲地損失(即 631 英畝的擾動),以及間接衝擊,例如施工和鑽井噪音(可能「干擾鄰近棲地遠達 2,500 英尺外的野生動物」)和車輛交通。
4.5 野生動物衝擊(層級二&三):大型獵物與敏感物種(Sec 3.7, 3.8)
對於在範疇界定中被識別為關鍵議題的物種(如叉角羚 和敏狐 ),其分析方法必須遠比層級一更為深入和複雜。分析必須從「直接損失」演進到「功能性損失」,以真正回應 Sec 1.6 1 中提出的「棲地連結性」問題。
這套先進的方法論包含三個關鍵計算步驟:
- 層級一:直接棲地損失(Direct Loss)項目將直接擾動和移除 631 英畝的棲地 。這是一般 EA 會做的基本分析。
- 層級二:功能性棲地損失(Functional Loss)專家級的分析不止於此。如 Cape 計畫 EA 的 Sec 3.7.1 1 和 Sec 3.8.1 1 所示,分析人員在所有基礎設施(道路、井場、輸電線路)周圍應用了一個「保守的 100 米緩衝區」。此緩衝區代表了野生動物(特別是像叉角羚和敏狐這樣對人類活動敏感的物種)因噪音、交通和人類存在而不再願意使用的區域(即「迴避行為」)。這種緩衝區的應用會使衝擊面積倍增。以叉角羚為例,631 英畝的「直接損失」加上緩衝區後,變成了高達 2,582 英畝的「功能性損失」 。這才是「棲地連結性」衝擊的真正量化方式——衝擊不僅是被佔用的土地,更是被此「迴避區」所切斷的移動廊道。
- 層級三:累積功能性損失(Cumulative Functional Loss)最高層級的分析,是將項目造成的「功能性損失」疊加到「現存的功能性損失」(來自過去和現在的所有其他開發案)之上。叉角羚(Sec 3.7): 項目新增的 2,582 英畝功能性損失(表 3-9),被添加到該分析區內已存在的 19,385 英畝功能性擾動(表 3-8)1 之上。因此,項目的累積後果是使該區域的功能性擾動棲地總面積達到 19,669 英畝(表 3-10)。敏狐(Sec 3.8): 分析顯示 ,當項目疊加上所有現存擾動後,BLM 土地上所有「極佳」和「佳」的敏狐棲地中,將有高達 53.5% 處於「功能性受擾」狀態。
這套「直接損失 -> 功能性損失 -> 累積功能性損失」的三層級計算方法,是評估大型地熱或能源項目對景觀生態衝擊的黃金標準。
4.6 關鍵表格:野生動物衝擊分析層級
為了說明這種遞進的分析邏輯,可建立如下的「野生動物衝擊分析層級」表示意:
分析層級範例物種 (Cape 計畫)分析方法論層級一 (一般物種)候鳥 (Sec 3.6) 1基於清單 + 直接損失: 建立棲地內的潛在物種清單 (表 3-7) 1,並計算直接棲地損失 (631 英畝)。層級二 (關鍵物種)叉角羚 (Sec 3.7) 1功能性損失 (項目): 繪製關鍵棲地圖 (圖 3-4a) 1,並計算「項目足跡 + 100 米迴避緩衝區」,得出總「功能性棲地損失」(2,582 英畝) 1。層級三 (敏感物種)敏狐 (Sec 3.8) 1累積功能性損失 (景觀): 計算「(層級二) 項目功能性損失」+「所有現存擾動的功能性損失」(表 3-11) 1,得出景觀層級的總體累積衝擊百分比 (表 3-13) 1。
5.0 關鍵步驟四:整合性緩解措施(Design Features)
如果第 3 章是「分析問題」,那麼附錄 D「設計特點與租約規定」(Design Features and Lease Stipulations)就是「提供解決方案」。這些措施不是建議,而是項目獲批的強制性法律條件 。
5.1 緩解層級:迴避、最小化、補償
一個優秀的 EA 必須展示其緩解措施如何遵循標準的「緩解層級」(Mitigation Hierarchy):
- 迴避(Avoid): 完全避免衝擊。
- 最小化(Minimize): 減少衝擊的嚴重性或規模。
- 補償(Compensate): 對無法避免的衝擊,在其他地點進行生態補償。
5.2 具體實踐:「設計特點」與衝擊的連結
附錄 D 中的每一項緩解措施,都必須與第 3 章中識別出的某個特定衝擊有直接且明確的對應關係。
- 對應土壤衝擊(Sec 3.4):緩解措施(附錄 D): 「表土將被妥善移除並保存...用於後續的復墾」、「所有擾動區域將被重塑地貌」、「使用經 BLM 批准的無雜草種子混合物進行重新播種」。
- 對應野生動物衝擊(叉角羚,Sec 3.7):
緩解措施(迴避): 季節性限制。「為保護叉角羚的產幼期,5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間,BLM 土地上不得進行施工」。
緩解措施(最小化): 特定圍欄設計。「為確保叉角羚的移動,圍欄高度不得超過 42 英寸,且其最底層的平滑鐵絲必須距離地面 16 英寸」,以利牠們從下方穿過。 - 對應野生動物衝擊(敏狐,Sec 3.8):
緩解措施(迴避): 施工前調查與緩衝區。「必須進行施工前的敏狐洞穴調查...對於活躍的洞穴,必須設立一個 500 英尺的禁止擾動緩衝區」。 - 對應累積衝擊(叉角羚,Sec 3.7):
緩解措施(補償): 棲地改善。「EDR 正在(與猶他州野生動物資源部 UDWR 協調)為一個水資源開發和灌木增強項目做出貢獻」。這是對無法避免的棲地功能性損失所做的「異地補償」。
5.3 租約條款:將緩解措施轉化為具法律約束力的條件
這些「設計特點」最終會被納入地熱「租約條款」(Lease Stipulations)中。在最終的「決策紀錄」(Decision Record)中,BLM 會明確裁定:項目被批准,前提是必須嚴格執行附錄 D 中的所有緩解措施。這賦予了 EA 分析結果的法律強制力。
6.0 關鍵步驟五:協商與公眾參與(Consultation & Coordination)
EA 不是在辦公室閉門造車完成的。第 4 章「協商與協調」(Consultation and Coordination)記錄了 EA 作為一個多方利害關係人互動過程的軌跡。
6.1 跨機構協商(Sec 4.1)
主導機構(BLM)必須與其他具有管轄權或專業知識的機構進行協商。表 4-1 1 列出了關鍵的協商對象,例如:猶他州 SHPO(負責文化資源)、猶他州 UDWR(負責野生動物)、聯邦航空總署 FAA(負責高大結構物)等。
這種協商過程直接塑造了項目設計和緩解措施。例如,Sec 4.1.1 中與 UDWR 的協商摘要 顯示,UDWR「注意到了叉角羚的使用...並(建議)為一個水資源開發和灌木增強項目做出貢獻」以及「提出了圍欄建議」和「關於敏狐幼崽洞穴的建議」。這些來自外部專業機構(UDWR)的「建議」,最終轉化為了附錄 D 中具有約束力的「設計特點」。這證明了在評估早期就與專業機構接觸,並採納其建議,是簡化審批流程的關鍵策略。
6.2 原住民部落協商(Sec 1.7, 4.1)
這是一個獨立於公眾參與的、具有法律嚴肅性的「政府對政府」(Government-to-Government)協商。依據 NHPA 和《原住民墓葬保護與歸還法》(NAGPRA)的要求 ,BLM 必須向所有可能受影響的部落發出正式協商邀請。
Cape 計畫的 Sec 1.7 1 和 Sec 4.1 1 列出了被協商的九個具體部落國家(例如 Hopi Tribe, Kaibab Band of Paiute Indians, Paiute Indian Tribe of Utah),協商內容是為了識別「歷史遺產、傳統文化地產(TCPs)及其他文化資源」。
6.3 公眾參與流程(Sec 4.2)
公眾是 NEPA 流程中的正式參與者。其標準流程如下 :
- BLM 在 ePlanning 網站上發布 EA「草案」(Draft EA)。
- 開放為期 30 天的「公眾評論期」(Public Comment Period)。
- BLM 必須記錄所有收到的「實質性評論」(Substantive Comments),並對每一條評論提供書面回應。
- 所有評論和 BLM 的回應被彙編至附錄 F(「公眾評論與回應」) 中,作為行政記錄的一部分。
公眾參與並非形式主義,它實質性地改變了 EA 文件。Cape 計畫 EA 的第 4 頁 明確說明:「...由於草案 EA 的公眾評論期,任何紅色文字都是新的增補...任何帶刪除線的文字都是從草案到最終版本中被移除的」。
這提供了確鑿的證據,證明公眾和機構的意見(如 EPA 提出的關於水資源和放射性物質的詳細評論 )會被嚴肅對待,BLM 必須對其進行裁決(adjudicate),並實際修改最終的分析報告(如 BLM 的回應 ),以強化行政記錄的完整性和法律防禦性。
7.0 結論:成功執行地熱 EA 的關鍵要點總結
以 Cape Geothermal Power Project 的 EA 為範本,本報告總結了執行一份高品質、具法律防禦性的地熱發電場環境評估的七個關鍵要點:
- 錨定法律基礎: EA 必須錨定在一個清晰的法定「需求」(如《地熱蒸汽法案》)和一個精確的「目的」(如回應特定的租約申請)之上,以合法地界定分析範疇 。
- 全面量化行動: 「擬議行動」(第 2 章)必須被精確地量化和繪圖(如總擾動 631 英畝,155 英畝在 BLM 土地上)。這個數據是所有後續衝擊分析的計算基礎。
- 策略性界定範疇: 利用範疇界定(Sec 1.6/1.7)1 來集中分析資源。對於可控的衝擊(如入侵物種、文化資源),應在分析前即透過「設計特點」或「獨立協商程序」加以解決,然後將其「排除於詳細分析之外」,以避免分析資源的浪費。
- 採用疊加方法: 核心的地表衝擊分析(第 3 章)應採用客觀的定量 GIS 疊加法——將「項目足跡」(第 2 章)疊加到「資源基線圖」(如土壤圖、植被圖)之上 。
- 超越直接損失: 對於野生動物,特別是關鍵物種,分析絕不能止於「直接棲地損失」。必須升級至「棲地連結性」層級,計算「功能性棲地損失」(足跡 + 迴避緩衝區)以及「累積功能性損失」(項目功能性損失 + 所有現存功能性損失)。
- 整合緩解措施: 緩解措施(附錄 D)是解決衝擊的協商方案,而非事後添加的裝飾。它們必須具體(如「16 英寸高的平滑底線圍欄」)、具有法律約束力,並與第 3 章中識別的衝擊一一對應。
- 視協商為談判: 協商(第 4 章)是「共同制定」緩解措施的過程。應儘早與專業機構(如州野生動物部門)和部落政府接觸,採納其建議,並將其轉化為項目設計的一部分,以建立一份可被批准且具防禦性的 EA。EA 文件即是這場談判和公眾意見的最終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