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求償看護費的前提:有看護之必要
在前兩篇有提到,車禍後即使由家人照顧而沒有請看護,也可以請求看護費,至於看護費的標準,就依照一般市場行情價換算。
不過這邊其實有一個先決問題:被害人必須證明有看護的必要!
雖然說車禍後由家人照顧可以請求看護費,但前提是傷勢嚴重到必須由他人看護、照顧的程度。
如果被害人只有輕微破皮、擦挫傷,卻要求賠償看護費,實在是説不過去。
所以被害人只有在傷勢嚴重到必須由他人看護的情況下,才可以求償看護費。
二、證明需要由他人看護的證據:診斷證明書
至於要如何確認被害人的傷勢是否須由他人看護呢?
此時就需要由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來判斷。
因為診斷證明書是由具有醫學專業的醫師開立的,而且造假的可能性低,所以法院實務上經常會用診斷證明書的內容當作判決依據。
如果診斷證明書上有記載「需專人看護」、「需專人照護」等字樣,代表醫師認為被害人確實有看護之必要,法院通常也會採信,差別只在於每日看護費的金額要用多少來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依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所載『患者...需專人照護一個月。…』...可知原告因本件事故自111年9月7日至111年9月13日共7日住院治療,出院後需專人照護一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13號民事判決:「依亞洲大學附屬醫院111年9月8日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患者出院後需專人照護一個月...」等語...足認被上訴人...有專人照顧之必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01號民事判決:「依上開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欄記載略以:『...住院期間及出院3個月需專人照護』等語,堪信原告因系爭傷害於住院期間及出院3個月有專人照護之必要,被告空言該診斷證明書刻意註記看護情況云云,並不可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簡字第553號民事判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在中國醫普通病房住院期間(112年9月21日至9月29日)之看護費用24,000元(每日2,400元計算),並提出中國醫診斷證明書為證(見交簡附民卷第17頁),觀之該證明書已載明原告住院期間需專人照護,故原告請求專人全日看護9日之費用,即屬可採。」
反之,如果診斷證明書上沒有相關記載,那麼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就無法求償看護費了(其實還是可以請求啦,只是法院不會採納而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另自112年1月23日後,診斷證明書並未記載仍需要專人照護,而上訴人亦未具體舉證有專人看護全日或半日之必要性,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並不可採。」
另外,診斷證明書上也會記載需專人看護的「期間」,像是「需專人看護30日」、「需專人看護6個月」之類的,這會因為個案傷勢程度而有所不同。
實務上的計算方式,就是用一般市場行情價的看護費用(每日多少元),乘以需要看護的期間,得出這段期間總共的看護費是多少。
所以被害人記得要提醒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記載「需專人看護」等字樣,並載明需專人看護多久的期間,才有辦法求償看護費用(當然前提是真的有看護的必要)。
三、診斷證明書的一些細節:
(一)「需」專人看護VS.「宜」專人看護
有時候診斷證明書會記載「宜專人看護」、「宜專人照護」,因為「宜」比較像是「建議」的意思,語氣沒有「需專人看護」那麼肯定及強烈,所以可能會有爭議。
有的法院判決認為,即使是記載「宜」專人看護,還是可以認定被害人有看護之必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再依國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宜專人照護3個月,休養3個月…』等語(見原審卷第39頁),可知上訴人因本件事故受傷有專人照護3個月之必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56號民事判決:「而依卷附之國泰醫院111年6月11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告...宜專人照護生活起居一個月...堪認原告確有專人看護1個月之必要,是原告請求上述期間之看護費用,應屬有據。」
但也有法院判決認為「宜專人看護」不等於「需專人看護」: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77號民事判決:「查被上訴人之系爭傷害包含多處骨折、外傷及韌帶斷裂,並非輕傷勢,因接受藥物治療、右手拇指固定套固定及左腳短腿石膏固定,北醫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宜休養6個月、宜專人照顧6個月、宜休養3個月等(見原審卷一第65、67、217頁),是被上訴人受傷後是宜休養6到3個月,及宜有他人照顧,但非必需專人照顧...」
所以對被害人來說,診斷證明書上記載「需」專人看護,會比「宜」專人看護來的更穩一些。
(二)「全日看護」VS.「半日看護」
在上一篇有提到,看護可以分成「全日看護」(24小時)跟「半日看護」(12小時),因為全日看護時間較長,所以市場上的行情價也會比較高。
有的診斷證明書只會記載「需專人看護」,不會特別記載「需專人全日看護」或「需專人半日看護」,此時就可能產生要用全日標準還是半日標準計算看護費的爭議。
所以如果真的需要24小時的全日看護,就要記得請醫師記載「需專人全日看護XX日」、「須24小時專人看護XX日」,較能避免爭議發生。
四、診斷證明書仍有爭議時,該怎麼辦?
某些情況下,即使被害人(原告)已經提出診斷證明書了,診斷證明書上也清楚記載需專人看護多久的期間了,加害人(被告)還是有可能不認帳。
加害人可能會找盡各種理由質疑診斷證明書,例如辯稱診斷證明書上的記載是被害人拜託醫師寫的,所以不可信...(別懷疑,車禍案件的加害人,就是有那麼不要臉的)
如果法官也拿不定主意,不確定是否要相信診斷證明書,該怎麼辦呢?
常見的做法,就是由法官依職權發函詢問當初治療被害人的那間醫院,或是由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請法院發函詢問醫院,如此一來,就可以確認被害人是否有看護之必要,以及需要看護之期間了: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60號民事判決:「本院依職權函詢亞東醫院關於上訴人住院期間,其病況是否有需人全日看護之必要,經該院函覆表示上訴人自109年4月16日起至109年4月19日止在亞東醫院住院共3日,住院期間需專人全日照護等情,有卷附該院113年9月19日亞病歷第0000000000號函可憑(見本院卷第119頁),堪認上訴人於住院期間有全日專人看護3日之必要。」
五、結論(懶人包):
- 雖然車禍後由家人照顧而沒有請看護的情況下,可以求償看護費,但前提是傷勢真的有嚴重到必須由他人看護的程度。
- 是否有看護之必要,以及需要看護多久的期間,可透過斷證明書作為證據。
- 診斷證明書上要記載「需專人看護」,並載明需專人看護的期間,才會有說服力(如果有全日看護的必要,最好記載「需專人全日看護」,較能避免爭議)。
- 如果對於診斷證明書的記載還是有爭議,可請法院函詢當初治療被害人的醫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