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初的心甘情願,很可能變成日後悔不當初的法律難題
📌 30 秒青年自保摘要
為什麼這是出社會必修課? 送房、送車、幫忙付頭期款,家人間的贈與聽起來很溫馨,但很多家庭失和的風暴恰恰從這些「愛的禮物」開始。東西一旦交付或過戶,所有權就轉移了,原則上不能後悔。更多年輕人不知道的是,父母每年贈與超過二百四十四萬要申報贈與稅,幫你付頭期款、還信用卡債都算贈與,被查到要補稅加罰款。
✅ 核心要點:贈與是契約行為,東西交付後原則上不能後悔
✅ 常見陷阱:以為父母給錢天經地義,但超過免稅額要繳贈與稅
✅ 自保動作:大額贈與建議使用「附負擔之贈與契約」保護雙方
✅ 法律錯誤:以為疏遠、態度冷淡就能主張忘恩負義,但門檻高得嚇人
✅ 免稅額規則:每人每年二百四十四萬,爸媽各有額度所以最多四百八十八萬
✅ 實質贈與:幫付頭期款、還債、假買賣的差額都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
📖 本文內容
▍愛的禮物,有時反而變成最傷人的武器
🤔 送房、送車、幫忙付頭期款…家人間的贈與,聽起來是充滿愛與支持的溫馨故事,對吧?
但處理過這麼多案件後,我必須煞風景地說,很多家庭失和的風暴,恰恰是從這些「愛的禮物」開始的。
大家最常見的迷思就是:「我給我自己小孩的東西,哪有什麼問題?」
問題可大了,當初的心甘情願,很可能變成日後悔不當初的法律難題。送出去的愛,如果沒有法律當防護網,有時反而會變成最傷人的武器。
▍法律怎麼說
在法律上,「贈與」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契約行為。一旦你把東西交到對方手上,這個贈與契約基本上就成立了,而且通常是「覆水難收」。
尤其在家人、朋友之間,因為信賴,很多事情都便宜行事,結果反而「出包」,衍生出三大常見的法律地雷。
▍地雷一:「東西送出去了,就沒得後悔喔!」—— 贈與的法律效力
很多長輩會想,「我先把房子過戶給獨生子,讓他早點成家立業,了卻一樁心願。」這份心意很美,但風險也很真實。
💬 真實案例:送房後被趕出去的長輩
我經常碰到有長輩跑來諮詢,氣噗噗地說,房子送給兒子後,兒子婚後態度大變,媳婦三天兩頭暗示他們老兩口是負擔,甚至想把他們趕出去。
這時候才跑來問我:「林律師,那房子是我的血汗錢買的,我能要回來嗎?」
老實說,非常非常困難啊!
🔐 所有權轉移的法律規則
法律上:
- 動產(例如金錢、珠寶):只要交付
- 不動產(例如房屋、土地):只要辦妥過戶登記
所有權就正式轉移了。它不再是「你的」東西,而是「他的」了。你不能因為今天跟他吵架了、看他不順眼了,就理直氣壯地要求對方還給你。
這是贈與最核心、也最殘酷的規則:除非有特殊狀況,否則單方面是不能後悔的。
▍地雷二:「忘恩負義條款」—— 唯一能後悔的機會,但門檻高得嚇人
「律師,難道法律都不保障父母的心意嗎?他這麼不孝,我也不能把房子拿回來?」
法律確實有給贈與人一條退路,俗稱**「忘恩負義條款」**(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 忘恩負義條款的條件
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親屬有:
- 故意侵害(例如毆打)
- 重大侮辱
- 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
贈與人可以在知道後的一年內,撤銷贈與。
⚠️ 聽起來很合理,但門檻高得嚇人
實務上,最常吵起來的狀況就是長輩贈與房產後,期待子女能「知恩圖報」、噓寒問暖。結果子女拿到財產後就變臉,電話不接、探望沒有。
長輩想告子女「忘恩負義」,但**「不孝」在情感上很傷人,在法律上卻很難定義**。
你得拿出證據,證明對方的行為已經構成法律認定的「侵害」或「重大侮辱」,單純的疏遠、態度冷淡,或是講話大小聲,通常很難成立。
打這種官司,等於是把家醜攤在陽光下,全家人的臉皮都撕破了,還不一定能贏。這條路,走起來真的太傷神。
▍地雷三:「國稅局的隱形帳本」—— 小心贈與稅這個隱藏BOSS
這是年輕一輩跟家長最容易踩到的雷!
「我爸媽給我錢,天經地義,跟政府有什麼關係?」
關係可大了,關係到你的荷包啊!
💰 贈與稅的基本規則
依照台灣現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每個人(贈與人)每年有二百四十四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
超過這個額度,就必須在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天內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這裡有幾個超級重要的觀念要搞定:
觀念一:免稅額是看「送錢的人」
- 爸爸可以「免稅」給兒子二百四十四萬
- 媽媽也可以「免稅」給兒子二百四十四萬
所以同一年,兒子最多可以從父母手上拿到四百八十八萬而不用繳稅。
觀念二:不只現金算贈與
國稅局很精明的,他們看的是「財產無償移轉」這個事實:
- 你幫孩子付了二百萬的房子頭期款
- 幫他還了一百萬的信用卡債
- 把一間價值千萬的房子,用三百萬的價格「賣」給他(這就是所謂的假買賣)
這些差額,都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實質贈與」,要抓出來補稅加罰鍰,得不償失。
觀念三:別想用化整為零規避
有些人會想說,我年底分好幾次,每次匯個五十萬給小孩,總額超過二百四十四萬,國稅局應該不會發現吧?
別太天真,現在金流追蹤都很厲害,一旦被查到,就是補稅加罰款,一點都跑不掉。
💬 真實案例:好心幫忙買房變補稅
很多年輕人想買房,父母好心幫忙,結果一不注意,就收到國稅局的通知單,那才真的是傷腦筋。
💡 林律師的提醒
贈與,源自於愛與信任,但正因為如此,我們才更需要用智慧來保護它。愛,不該建立在模糊的期待上,更不該成為日後對簿公堂的引爆點。
附負擔之贈與契約:保護親情的務實方式
對於大額的贈與,特別是房地產,我誠懇建議,可以跟律師討論使用**「附負擔之贈與契約」**。
例如,在贈與契約中白紙黑字寫清楚:
- 贈與這棟房子的條件是「兒子必須每月提供○○元生活費給父母」
- 或「父母有權居住到終老」
這樣做,不是不信任孩子,恰恰相反,這是把家人的權利義務攤開來講清楚,避免未來因為「認知不同」而產生誤會。
✓ 給青年朋友的贈與自保守則:
- 贈與是契約行為,東西交付後原則上不能後悔
- 忘恩負義條款門檻很高,疏遠冷淡不算
- 每人每年免稅額二百四十四萬,爸媽各有額度
- 幫付頭期款、還債都算贈與,超過要申報
- 假買賣的差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實質贈與
- 大額贈與建議使用「附負擔之贈與契約」
- 把權利義務講清楚,避免日後家人對簿公堂
把醜話說在先,把規則訂在明處,才是保護這份親情最務實、也最溫暖的方式。畢竟,一份清清楚楚的契約,遠比一場耗時傷神的官司,來得有溫度多了。
📜 專業聲明
本文核心源自林博士親歷卷宗與實務觀察,並運用 AI 技術進行結構化整理,具體個案仍需尋求林博士專業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 參考資料區
• 《民法》第四百零八條: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有權撤回贈與。
• 《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附有負擔的贈與,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可要求其履行或撤銷贈與。
• 《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受贈人對贈與人有特定忘恩負義行為時,贈與人可撤銷贈與。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贈與稅免稅額之規定。
• 以上法條可參考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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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個案狀況仍有不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進行個案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