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西五經裡有兩個相同的記載:
民數記 18:1 耶和華對亞倫說、你和你的兒子、並你本族的人、要......
民數記 18:12 凡脂油中最好的,新酒和五穀中最好的,就是他們奉
獻給耶和華初熟之物,我都賜給你(祭司亞倫)。」
申命記 18:4 初收的五穀、新酒、油,並初剪的羊毛,也要給他(祭司)。」
在實際執行上,問題來了,以色列民要將這些最好的初熟之物獻給祭司,但沒有寫明「數量比例」,為了確保祭司有足夠的供應,猶太拉比在《米示拿》(Mishnah 口傳律法)中制定了標準,規定一般人應給 2%。
當百姓獻上了收成的百分之二之後,這祭禮名曰「大舉祭」,才開始獻上餘下農作物的十分一奉給利未人,這舉動名曰「第一什一」。最後又要在餘下來的作物儲起十分一,準備一年三次的節期,拿到耶路撒冷與眾人同樂,與祭司、利未人、家人、僕婢們同歡。這儲備名曰「第二什一」,每次彈性地分配交付數量,但最終是全數清空獻上的。
申命記第十二章
17 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或是牛群羊群中頭生的、或
是你許願獻的、甘心獻的、或是手中的舉祭、都不可在你城裏喫、
18 但要在耶和華你的 神面前喫、在耶和華你 神所要選擇的地方
、你和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城裏的利未人、都可以喫、也要因
你手所辦的、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歡樂。
從這樣的不同比例奉獻,對以色列民來說,每年用在奉獻上不是十分一,而是總收成的 20.62%。
神諭中亦有 神向百姓照顧窮人的要求:
申命記 14:28-29 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
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在你城裏無分無業的
利未人、和你城裏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
、喫得飽足.這樣、耶和華你的 神必在你手裏所
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按照這些內容的要求,拉比們弄清楚一件事,第 1, 2, 4, 5 年,「第二什一」的儲備盡量拿到耶路撒冷與眾人同樂,第 3, 6 年,要求百姓將「第二什一」留在自住的本城,與利未人、窮人、寄居的一起參加宴席,這兩年不用上耶路撒冷,至於第七年,理論上是安息年,不用耕作,也不用奉獻,百姓倚賴舊有的存糧,土地因得著休養生息更肥沃,引證 神的豐饒供應和信實。
由於操作上所發現的難題,例如運送農作物浪費大量運輸成本,老遠趕逐牲口往耶路撒冷導至牲畜易受折損,上好的都會變成不合格的殘疾,因此獻祭與「銀子」兌換掛勾,初熟的農作物與獻祭的牲畜都可以以銀子替代,如果節期結束後銀子或獻物還有剩,或者食物沒吃完,這些物資可以用於未來前往聖殿時的開銷,或者留給當地的聖職人員。
筆者將猶太人誡律歸類二十七《十一奉獻與祭物》最後十三條誡律放在(下)這一輯內,經文如下:
第413條 申命記 12:17 -19 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或
是牛群羊群中頭生的、或是你許願獻的
、甘心獻的、或是手中的舉祭、都不可
在你城裏喫、
但要在耶和華你的 神面前喫、在耶和
華你 神所要選擇的地方、你和兒女、
僕婢、並住在你城裏的利未人、都可以
喫、也要因你手所辦的、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歡樂。
你要謹慎、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丟
棄利未人。
第414條 申命記 12:17 同上
第415條 申命記 12:17 同上
第416條 申命記 12:19 同上
第417條 申命記 14:22 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
出的、十分取一分。
第418條 申命記 14:28-29 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
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
。在你城裏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裏
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喫得飽
足。
第419條 申命記 18:3 祭司從百姓所當得的分乃是這樣.凡獻牛
或羊為祭的、要把前腿、和兩腮、並脾胃
給祭司。
第420條 申命記 18:4 初收的五穀、新酒、和油、並初剪的羊毛
、也要給他。
第421條 申命記 18:4 同上
第422條 申命記 26:14 我守喪的時候、沒有喫這聖物、不潔淨的
時候、也沒有拿出來、又沒有為死人送去
、我聽從了耶和華我 神的話、都照你所
吩咐的行了。
第423條 申命記 26:14 同上
第424條 申命記 26:14 同上
第425條 申命記 26:13 你又要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說、我已將聖
物從我家裏拿出來、給了利未人和寄居的
、與孤兒寡婦、是照你所吩咐我的一切命
令、你的命令我都沒有違背、也沒有忘記。
猶太人導師把這些經文簡化成下面的內容:
歸類二十七 十份一奉獻與祭物(下)
第412條 利未人需將所得的十分之一供物中的十分之一交給祭司。
第413條 不可在耶路撒冷以外的地方吃第二份什一奉獻的穀物
第414條 不得在耶路撒冷以外的地方飲用第二份什一稅葡萄酒
第415條 不可在耶路撒冷以外的地方食用第二份什一奉獻的油
第416條 不可離棄利未人
第417條 另外的十分之一出產食物,也需分別出來,留待在耶路撒冷進食。)
第418條 在那以七年為一循環的第三年及第六年中,民需把供物的十分之一送給窮人。
第419條 祭司必須得到被宰動物的一部分。
第420條 他亦應得到初剪的羊毛。
第421條 初收的五穀、新酒和油,及初剪的羊毛,需分別出來,交給祭司。
第422條 不潔淨時不可吃第二個十分之一的穀物。
第423條 即使在耶路撒冷,也不可在不潔淨的狀態下食用第二份什一奉獻,直到什
一奉獻被贖回為止。
第424條 守喪時也不可吃此穀物。
第425條 於聖所呈獻第二個什一奉獻並作出宣告沒有違背耶和華的吩咐。。
基督教神學跟猶太教律法在「什一奉獻」上有幾個本質上的脫節,導致其無法整理出完整的誡命要求,基督教主要依賴聖經正典作出詮釋,對於具體的分配比例、農業稅收的計算方式、以及聖殿不在時的代換法則,基督教傳統中並沒有對應的「口傳解釋」。
例如一開始《民數記》18:12「凡油中最好的、新酒中最好的、五穀中最好的,就是他們奉獻給耶和華的初熟之物,我都賜給你(祭司)。」
對基督教而言,這是數字缺失,基督徒讀《民數記》或《申命記》,只會看到「要給祭司」,但永遠算不出「2%」這個數字。這套精確的「百分比系統」是由拉比在口傳律法中確立的。根據《米示拿》(Mishnah)中的 《舉祭篇》(Terumot)4:3,拉比們根據對經文的精神理解而作出他們認為最合理最切合實際的情況而定的。
有了這「2%」的開始,才能推算出「第一什一」及「第二什一」真實的量數究竟是多少,而基督教教會傳統對什一奉獻只是紙上談兵。這就解釋了為什麼當當代基督教神學家討論「什一」時,往往會避開農業律法的細節,而轉向討論奉獻的心態與支持教會這些似是而非的教導。
第425 條按字面是有爭議的,明明是第二什一分給本城的窮人,這一年不用上耶路撒冷(聖殿或聖所),然而律法規定必須在「所有什一奉獻都處理完畢」後才能宣告。因為第三年和第六年的作物在年底尚未全部「清空」,所以宣告的時間點被定在緊接著的第四年和第七年的節期。
本節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