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醫師愛上病人,或病人愛上醫師,結局可能是醫師被吊銷執照?在一些歐美國家,有許多這樣的案例。
如果臺灣醫師犯下性侵或性騷擾案件,是否要吊銷執照?上星期,這樣的新聞事件短暫地浮現出來。的確,在歐美國家,我們可以看到許多嚴厲懲處的案例。但台灣媒體讀者與網友沒注意到的是:多數歐美國家更重視的是「醫病關係與份際」。
只要醫師與病人之間的「醫病關係」還存在,醫師跟病人談感情被發現,醫師就有可能被重罰。即使病人也愛醫師,甚至是病人主動或誘惑醫師,醫師還是會被罰。如果醫師有利用醫師的權威來半推半就,那就更嚴重了。相對於性侵、性騷案件是已經違法,可能會判刑,歐美國家對於醫病之間談個戀愛,會有相對不成比例的重罰。
如果有人主張台灣就應該學習歐美的醫師專業倫理,甚至溯及既往,那就會有許多名醫、良醫被迫消失。在台灣,醫師與病人之間成為彼此的情人、小三或夫妻,這樣的案例可不少,有些成為醫界美談,最後成為神仙伴侶的也不少。
我們應該要多了解國外的專業倫理,但是否適合移植過來台灣?這會需要更多更細緻的討論。比如說,如果我們要限制醫病談感情,那萬一真的愛上了怎麼辦?除了先把病人轉走之外,空窗期要多長?
我們先來看看美國俄亥俄州Sampson醫師的案例。
Sampson醫師與A女的醫病關係結束於2013 年 6 月,2013 年 7 月他們發生性關係。一個月的時間,遠低於公認應該要有的緩衝期。然後A女的先生,也曾經是Sampson醫師的病人,這又加重了罪名,在歐美國家,跟病人的家人發生關係,也會列入倫理考量。
Sampson醫師最後被停權180天。
再來看2024年,英國知名網紅醫師Esho的案例。Esho醫師善於運用社群網站與主流媒體,塑造美容名醫的名聲。
2019年,病人B尋求Esho醫師協助。不久,兩人就在Instagram上頻繁地傳送私密訊息。Esho醫師開始傳送一些帶有挑逗意味的訊息。
2020年,兩個人在診所出現身體接觸、之後出現性行為。有一次在性行為後,Esho醫師為病人B免費注射肉毒桿菌。
雖然病人B並沒有被Esho醫師強迫做出什麼行為,但英國法官認為Esho醫師濫用他的名聲與醫師光環謀取利益,所以他的處分比Sampson醫師重,最後被剝奪醫師執業資格。
第三例,2014年美國紐澤西州的Fellus醫師案,他跟一位因車禍遭受創傷性腦損傷的女病患發生關係。紐澤西州醫療檢察委員會認定這是「利用了易受傷害的病患」,認定他的行為構成「嚴重醫療過失」及「缺乏良好道德品格」。除了撤銷執照外,還被處以 10,000 美元罰款及 34,450 美元的調查費用,且三年內不得申請復權 。
第四例,美國的Metastasio案。Metastasio是一名精神科醫生,他與一名曾接受其治療的前病患C發生性關係。Metastasio 醫師於 2018 年開始在社群媒體上追蹤 C,這成為了雙方重新建立聯繫的起點。2019 年 2 月 14 日,Metastasio 醫師支付費用與 C 發生性行為。
Metastasio 醫師辯稱治療關係已結束一段時間了。法庭駁回這抗辯,認定他利用了先前治療關係中獲得的病患脆弱性資訊,選擇與這位病人接觸。最終裁決為「除名」,上訴高等法院維持原判。
最後講加拿大知名的Dr. Horri 案。Dr. Horri 是家庭醫生,他在安大略省與一名精神脆弱的患者D,在治療關係終止兩星期後,便開始了性關係。
Dr. Horri 以家庭醫師身份,為病人 D 的憂鬱症、焦慮症和睡眠障礙提供治療,包括基本的心理諮詢 。這段治療關係持續了大約六個月,期間 Dr. Horri 為病人D看診12次。
在治療過程中,病人D 向 Dr. Horri 透露「極其私密的個人信息」,建立高度依賴和信任的醫病關係 。這讓醫病之間有高度的權力不平等。
Dr. Horri 在最後一次診療後主動尋找病人D,提出建立友誼的要求,隨後快速發展為性關係,這段關係維持了大約三年。
依歐美國家的規矩,Dr. Horri 是應該要受罰。但處罰多重才恰當?這在法庭上展開激烈爭論,最後認為,Dr. Horri 為病人D施行「廣義的支持性心理治療」,當醫師對一位心理脆弱的病人提供這類心理治療後,因為醫師對病人的隱私知道太多了,而且病人對醫師很容易「移情」,所以不管治療關係結束多久,醫師都不應該跟病人談感情。
而Dr. Horri是治療關係結束就馬上邀約病人,這被視為嚴重違規,在2019年,他因此被停照一年。
從這些案例我們可以看到,醫師跟病人「合意」談感情、有身體接觸、發生性關係,在歐美國家,就很可能會被移送法定的醫療監管單位,但處罰多重?還是會經過細膩的調查,依情節來判決停照的時間。病人越脆弱,醫病關係越不對等,或有醫師操縱病人的跡象,醫師受到的處罰就越重。
你贊成要對醫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如律師,約束跟個案談感情的機會嗎?
我的看法是:如果社會大眾認為應該要「嚴管」專業人員,這還是要經過立法院立法,成立、授權專業人員的監管單位,並頒布明確的倫理準則,大家才有明確的法規得以遵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