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麼你需要這段「防禦性」條文?
在採購實務中,為了方便開標審查,通常會製作「資格/規格審查表」。但承辦人百忙之中,難免發生填錯、漏放等情事,產生與投標須知文字不完全一致的狀況。
廠商若是發現,可能主張「信賴保護」或「文件前後不一致」之處理原則,要求機關判其合格或廢標。為了保護機關,建議可以在招標文件裡築起一道「防火牆」。
二、推薦使用的「免責條款」
如果您正在編修招標文件,建議在投標須知或審查表明顯處,加入這段文字:
「本招標文件所附之資格及規格審查表,係為便利機關審查程序所編製之參考表單,其性質非屬招標文件之實質內容或契約要約。倘審查表項目與招標文件(如投標須知、需求書、評選須知或契約條款)有歧異或遺漏時,仍應以各該招標文件之規定為準。廠商投標前應完整詳閱全份招標文件,並應就招標文件間之疑義依限提出釋疑;不得於開標當下或事後,以審查表之記載或漏列為由,主張招標文件內容不一或存有爭議。」
三、這段文字在行政法上的攻防依據為何?
- 位階明確化: 審查表屬於「行政輔助文書」,投標須知與契約才是「實質規範」。本條文預先釐清了文件位階,避免廠商以輔助工具的瑕疵去推翻實質規範。
- 切斷「信賴保護」的主張: 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前提必須是廠商「無重大過失」。先在條文中明文要求「應完整詳閱全份文件」,若廠商僅看審查表而忽略主文件,則屬於廠商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機關便能據此抗辯。
- 落實「釋疑」義務(採購法第 41 條): 這段文字強化了廠商的「預檢義務」。如果廠商發現不一致卻未依限提出釋疑,等到開標時才爭執,實務上很大機率就會被視為「怠於行使權利」,在申訴審議中對機關相對有利。
四、olen的溫馨提醒
雖然有了這段防禦文字,在執行上仍要注意:
- 醒目原則:建議將這段話用粗體字放在審查表的最下面。
- 不一致時的處理:開標時若發現審查表真的寫錯了,請冷靜地向廠商聲明:「依招標文件本條規定,審查以投標須知為準,審查表誤植部分不予採認。」
- 風險點:如果招標文件本身規定就寫得模糊不清,而審查表又誤導廠商,這段「不得主張」的文字可能會被行政法院或工程會認定為「行政程序欠缺正當性」,所以也不是放了就天下無敵了,建議還是要回歸清楚、合理的招標文件規定才是正軌。
🌟結語:好的契約文字,不是為了製造對立,而是為了將爭議消弭在發生之前。分享給大家,希望大家的採購案件都能順利決標吧!
(此文章由 Expert Olen 整理,旨在提升採購法規的實務應用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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