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之眼 vs. 私法之尺:回應《私有護城河》的框架之爭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本文重點:

  • 釐清核心分野: 本文聚焦於看待此案的兩種根本性視角—將其視為兩家公司紛爭的「私法之尺」,以及看見背後國家角色的「公法之眼」,並解釋為何後者至關重要。
  • 直面讀者質疑: 完整呈現並回應來自法律界的犀利提問,包含「為何要扯到公共標案」、「被告行為本就有瑕疵」等,並藉此深化議題的層次。
  • 挑戰思辨框架: 本文並非要為個案任一方辯護,而是挑戰讀者思考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當案件的病根源於國家造成的「制度性失衡」時,我們的司法是否還能自限於純粹的私法框架?


在發表公共標案如何築成私有護城河?從Lawsnote vs 法源|七法侵權案看台灣數位創新的下一步 一文後,很開心能收到許多來自法律界、產業界朋友的熱烈迴響與提問。其中有許多討論,不僅精準地切入了議題的核心,更從不同視角,對我的論點提出了嚴謹、深刻的挑戰。

對我而言,這些對話的價值,甚至不亞於原文本身。一篇文章的觀點,終究只是單向的論述;而一場高品質的思辨,卻能讓議題的樣貌變得更完整、更立體。它提醒了我們,在複雜的公共議題面前,不存在單一的真理,只有透過不斷地詰問與對話,我們才有可能更靠近問題的核心。

因此,我決定將這些珍貴的思辨火花,經過篩選與梳理後,彙整成一篇獨立的文章。本文無意還原對話的每一個細節,而是希望透過結構化的整理,讓議題的層次能更清晰地浮現 它的目的,不僅是回應讀者們的疑問,更是希望藉由呈現這些詰問與思辨的過程,邀請更多人一起深入這個盤根錯節的議題,共同探討制度的下一步。

以下,便是我針對幾個核心提問的整理與回應。

一、釐清前提:為何「公共標案」是理解本案的鑰匙?

在文章發布後,許多朋友的第一個疑問,也是最自然的反應是:「這起案件,不就是一個單純的著作權侵權或爬蟲爭議嗎?為何需要將問題拉高到『公共標案』的層次?」更進一步地,也有讀者從技術與市場角度提出質疑:「政府的系統難道不能更換廠商嗎?原廠商有義務交出程式碼吧?市場上真的沒有其他有能力的競爭者嗎?」

這些提問都非常到位,因為它們點出了一個核心分野:「法律理論」與「商業現實」之間的巨大鴻溝

理論上,若採購契約約定智慧財產權歸屬政府,政府當然可以更換廠商,原廠商也有義務交付程式碼。但現實的商業世界中,一座難以跨越的「隱形護城河」早已形成。這座護城河並非由法律上的禁令所砌成,而是由以下幾塊磚石所打造:

  • 資訊不對稱:新廠商面對的是一個資訊不透明的黑盒子。在缺乏完整開發文件與維運知識的情況下,光是研究既有系統的成本就已高得嚇人。
  • 權利客體的混雜:廠商交付的程式碼,往往混雜了「客製化成果」與其「既有的私有IP」,兩者在實務上難以完美切割,為權利移轉留下極大的模糊空間。
  • 高昂的轉換成本:即使取得了程式碼,新廠商要完全搞懂並順利接手,其投入的成本與風險,可能不亞於重新開發一套系統,這也讓政府在決策時望而卻步。

正是這些因素,導致了「事實上的廠商鎖定」,讓原廠商能輕鬆地持續贏得後續維護案,市場上其他有能力的廠商,根本沒有公平競爭的機會。

那麼,這個由公共標案所打造的「隱形護城河」,與本案的被告,又有什麼關係?

這就是本文最核心的連結點。首先,這個背景根本性地影響了原告所主張「權利」的定性。一個有濃厚公共性、由納稅人出資所鞏固的資產,與一個純粹的私有財產,在法律上應不應該受到同等強度的保護?我認為,法院若忽略這個前提,判決的基礎就可能出現偏差。

其次,這個制度造成的市場失靈,是理解被告「行為動機」與「法律評價」的重要背景。這並非主張被告的行為(例如直接爬取商業網站)在商業倫理上沒有瑕疵,恰恰相反,其手段本身就充滿爭議。但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是:被告的行為,是在一個資訊壟斷、競爭極度不對等的「扭曲環境」下所發生。我並非要為其特定行為開脫,而是主張法院在評價其行為時,不應只看「行為本身」,更應將「制度失能所造成的市場環境」這個減分或加重因子一併納入考量。

簡單來說,如果一棵樹的根(制度)是有問題的,那麼我們在評判摘取其果實(被告行為)的人時,就不能完全不考慮這棵樹本身的病灶(市場失靈)。

二、框架之爭:私法財產權的視角,與其界線何在?

在釐清了「公共標案」與本案的關聯後,我們接著可以來探討另一個更深層次的議題:法律人之間,看待此案的「框架之爭」。

在文章的討論中,一位思路清晰的法律界朋友,提出了非常嚴謹的質疑,這也代表了許多法律人從「私法財產權」與「程序正義」角度出發的主流看法。其論點大致可以整理如下:

「創新的前提,就是不能抄襲。全國法規資料庫是公共財,但法源的商業網站並不是。其使用規範明訂禁止重製,被告身為法律人應可預見訴訟風險;若認為原告的著作權有疑義,也應先提起『著作權不存在之訴』,而非直接動手。更何況,被告自己的網站也禁止他人爬蟲,其行為有違誠信原則。就算不構成著作權或妨害電腦使用罪,至少也構成了不公平競爭。」

我必須承認,這是一段非常精闢的分析。如果我們將這個案子單純地限縮在「兩家私人公司間的商業紛爭」,那麼上述的論點,不論在法律上還是情理上,都非常堅實,甚至可以說,在其自身的邏輯體系內是無懈可擊的被告的行為,在私法領域確實存在諸多瑕疵。也因此,本文的目的不在於挑戰該框架內的法律推導,而在於挑戰該框架本身的「適用前提」。

然而,我這篇文章想挑戰的,恰好就是這個「前提」:我們真的可以,或真的應該,將它「只」當作兩家私人公司間的紛爭來看待嗎?

當原告的市場地位與核心資產,有高度的「公法」因素介入(長年承攬標案、運用納稅人資金)時,若我們的司法仍然選擇用一把「純粹私法」的尺來度量,是否就忽略了背後更龐大的「公法」身影?這就是我認為的「框架」問題:在處理果實(私法爭議)之前,我們必須先檢視樹根(公法制度)是否健康。

這個框架的差異,在「不公平競爭」這個點上,體現得最為淋漓盡致。真正的「不公平」,究竟是什麼?

  • 是被告「搭便車」的行為?
  • 還是原告利用公共資源建立護城河,實質上阻礙了整個法律科技市場後進者進入的「結果」?

我的文章,更傾向於關懷後者這個更源頭、也更需要被制度矯正的「系統性不公平」。因此,我並非要為被告的特定行為辯護,而是想提問:我們的法律與司法,是否應該建立一個更宏觀的視野,去處理這種公私界線模糊下的新型態爭議?

三、思辨的邊界:我們該如何討論一個「制度性」問題?

在理解了不同法律框架的差異後,最後一個,也是最核心的詰問,便指向了我們思辨此議題的「邊界」與「方法」本身。

在討論中,有讀者尖銳地質疑,我將問題從私法爭議,擴張到公法甚至憲法層次,是否是一種「先射箭再畫靶」?是否只要無法在直接法律關係中找到滿意的答案,就無限上綱到更高層的原則?

我認為這個質疑非常有價值,它觸及了法律人應有的「自制」精神,避免輕易地將所有問題都訴諸於抽象的憲法原則。

然而,我這篇文章想論證的核心恰好是:當一個案件的「病根」,本就源自於國家運用公權力所造成的「制度性失衡」時,若我們還堅持將眼光「限縮」於私人間的法律關係,那便不是自制,而是「鄉愿」與「失職」。

讀者提到「先射箭再畫靶」,這個比喻很有趣。但我認為,真實的狀況更像是:

正是因為我們從宏觀的視野,「先看到了制度的靶心」早已因長年的公私協力而偏移,所以才必須動用憲法層次的箭,去重新校準那把已經失準的私法準星。

這不是為了特定個案的勝敗,而是為了確保我們的法律體系,在面對未來更多、更複雜的「公私協力」爭議時,能有一套更健全、也更符合公共利益的分析框架。

當然,我也理解,要求第一線的司法審判者在個案中進行如此宏大的政策與制度審查,或許有其角色上的侷限與困難。然而,正是因為個案的累積,才足以突顯現行法律框架的不足,並形成推動立法或更高層次司法解釋的動能。本文的目的,便是希望為這股動能,提供一個更扎實的論述基礎。若不從制度的根源去反思,而只在個案的細節中打轉,那麼類似的爭議,只會一再地發生。

走過前述三個層次的詰問與思辨,我們可以看到,一場有意義的公共討論,其價值不僅在於找到答案,更在於釐清了問題的真正輪廓。

這場由公共標案如何築成私有護城河?從Lawsnote vs 法源|七法侵權案看台灣數位創新的下一步 一文所引發的對話,從技術可行性、私法框架,一路延伸到我們該如何思考制度性問題的邊界。它讓我們看見,單純的法律條文,可能不足以應對公私界線日益模糊的數位時代。

我想再次強調,我的初衷,從來不是為個案中的任何一方進行辯護,而是期望能藉由這起指標性的案件,邀請大家一同來思考:我們期望活在一個什麼樣的市場環境?我們的法律制度,又該如何演進,才能在保障個人投入與促進整體創新之間,找到一個更理想的平衡點?

最後,再次由衷感謝所有提出深刻詰問的讀者朋友。是你們的挑戰,才讓這場思辨得以發生,也讓這篇文章得以誕生。

關於本案的討論,其實並未因這篇文章而結束。針對本文所觸及的法律解釋、框架選擇等議題,我已另外撰寫了一篇專文,嘗試從「法學方法論」的角度(參見筆者法學方法論的迷航:解構Lawsnote vs 法源|七法侵權案判決中的解釋謬誤與比較法陷阱 一文),進行更深入的探討。若您對此議題的思辨還意猶未盡,歡迎延伸閱讀其他文章,也期待能繼續與各位,在思辨的路上並肩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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