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題目
請敘述一棟公有產權老屋,從開始指定為古蹟、完成修復再利用、委託民間經營為博物館,在過程中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分別可以排除與不可排除的相關法規名稱及法規內容為何?
- 擬答
一、指定程序:
文資法雖屬特別法,但指定過程屬作成行政處分的程序,仍須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由機關首長核定發布後才屬有效的行政處分,非由文資法第6條的審議會決議即可做成行政處分。後續被處分機關若不服文化主管機關之處分,依文資法第9條是按照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
二、修復再利用:
1.排除採購法:
修復再利用勢必辦理勞務、工程等採購。依文資法第29條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可排除採購法招決標等限制。例如因應文資特性僅有少數專業人員,即可採限制性招標,逕行邀請廠商比價、議價。
2. 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排除:
依文資法第26條,為利文資修復及再利用,可排除前開法規部分或全部限制。但應當按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4條提出因應計畫,並會同土地、建築、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後才可排除。例如建築法竣工申請使用執照的審核基準是依建築法標準,對應到文資修復再利用竣工後則是以核定的因應計畫為核准基準,再由建築主管機關發使用許可函。
三、委託民間經營博物館:
修復再利用結束後,輔以促參法委託民間營運,均需要按照法規程序,無排除的問題。另,受博物館法的管理與約束,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並且需以博物館法第4條之博物館營運項目為營運主軸。開放營運收取門票時,依文資法31條應依規費法程序辦理。在此階段相關的排除幾乎都在修復再利用計畫、因應計畫等部分完成規畫,營運階段所重視的是落實前開計畫的設計。
四、結論:
為保存文化資產及維護其真實性,文資法有必要作為特別法,排除阻礙文資保存的因素,故可以排除相關法規的適用性。但應當注意的前提是,只有現行法規與文資保存需求產生衝突才有排除的可能,且須會同法規主管機關審查才能排除。故實務上進行其他法規的排除過程,反而會比直接適用還要困難。
貳、考題分析與實務分享
- 考題分析
本題希望準公務員知道有形建築文資從指定到修復再利用,最後到營運管理的程序。過程中會遇到的疑難雜症很可能就是文資保存跟其他法規衝突時,該怎麼處理,這也是簽辦過程最冗長繁複的階段,通常辦理這類事項都只有承辦人一個面對,自己要面對一切的壓力。所以在考試階段透過本題打基礎概念,對未來的工作多少是有幫助,起碼心裡有個底。
- 實務思考
在法規排除適用與研議通常都是編寫修復再利用計畫時就要處理完了,建築師提出草稿時就要先行與消防、建築單位諮詢。後面因應計畫還要會勘、送對方審查,這應該會讓人厭世負能量滿載。所以通常實務上都是能直接適用法規就直接適用,不會去刻意排除某些法規適用。除非是真的沒辦法才會去排除,好比說古蹟空間過於狹小,無法適用消防法令要求給消防車停等的淨空空間,才要以因應計畫規畫另外的搶救路線。
按建築法、採購法、修復再利用辦法等法規,文資修復的工程包含設計監造都是要以建築師為主體,很少考上文化行政的人是本來就有建築專長的,如果還不夠熟悉文資法跟建築法程序,怎麼樣被廠商害到都不知道。建議大家還是平常有空多熟悉文資法規,免得考上後被扔到文資工程採購,成為叢林中的小白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