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欲轉載本文,請移步至北美智權報「聯絡我們」頁面填寫表單與我們聯繫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Supplemental Guidance for Examination of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s Related to Computer-Generated Interfaces and Icons, FEDERAL REGISTER, A Notice by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on 03/13/2026
隨著全球經濟向數位化與虛擬化深度轉變,電腦生成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GUIs)與圖標(Icons)已不再僅僅是電腦程式的附屬視覺元素,而是構成產品使用者體驗(UX)與品牌辨識度的核心資產。在美國專利法體系中,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長期以來扮演著保護這些數位美學創新的關鍵角色。然而,傳統的法律解釋框架一直受限於 35 U.S.C. § 171 中關於「製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的實體要求,這導致了在面對擴增實境(AR)、虛擬實境(VR)、全息投影(Holograms)等新興技術時,專利保護的範圍與靈活性出現了嚴重的法制滯後。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26年3月13日在聯邦公報(91 FR 12394)正式發布了《電腦生成界面與圖標相關設計專利申請審查補充指南》(Supplemental Guidance for Examination of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s Related to Computer-Generated Interfaces and Icons,下稱《2026 補充指南》),這標誌著美國數位設計保護政策的一次重大飛躍[1]。這份指南不僅是針對 2023 年初步指南的修正與擴充,更是對長達30年的設計專利審查標準進行了根本性的現代化調整。其核心意義在於打破了數位設計必須依賴「實體顯示面板」(Display Panel)的傳統枷鎖,承認了在特定條件下,數位影像本身與電腦系統的結合即可構成受保護的製品設計[2]。
設計專利「製品」要求的法理演進與侷限
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71條(35 U.S.C. § 171),設計專利的授予對象必須是為「製品」所創作的新穎、原創且具裝飾性的設計[3]。在法律解釋上,這意味著設計不能脫離實體物而獨立存在,即所謂的「設計本身」(Design per se)不具備專利適格性[4]。
從 Strijland 裁定到螢幕邊界的枷鎖
1992 年的 Ex parte Strijland 案是數位設計專利史上的分水嶺。該案確立了電腦圖標若要符合專利適格性,必須被視為應用於顯示螢幕的「表面裝飾」[5]。基於此裁定,USPTO 發展出了一套嚴格的繪圖與敘述規則:申請人必須在圖式中以實線或虛線勾勒出顯示面板或電腦螢幕的輪廓,以證明該設計是與某種物理產品結合的。這項實務操作後來被非正式地稱為「阿米巴原蟲規則」(Amoeba Rule),因為申請人常被迫在精美的圖標外圍畫上一個簡單的長方形或圓形虛線,僅僅是為了滿足形式上的製品連結[6]。
此文未完,完整內容請參見原文連結。
【更多專文報導請見《北美智權報》403期;歡迎加入NAIPNews網站會員成為我們的訂戶,以掌握最關鍵的專利商標智財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