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不可抗力」的適用範圍和條件 檢視手上合約和相關法規中的「不可抗力」條款(Act of God 或 Force Majeure),如果有買方必須催告、賣方必須通知、或是賣方通知後必須取得買方回覆等規定,要依約定的方式進行,並注意在時效內完成。 合約和國際慣例上,常會要求出具證明單位要具備一定的資格,如:上述的中國貿促會,或合法的公證單位等,而這些證據資料也要妥善保存,才能做為日後協商或訴訟之用。 留意有無排除條款,例如:金錢債務的遲延履行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等等,避免對方可能濫用「不可抗力」的免責效果。
以信用狀為支付方式的交易,要留意銀行政策和做法 ★ 銀行可能拒絕押匯申請 押匯是指客戶(即出口商、供應商)提示信用狀和出貨單據後,還沒收到買方的付款前,銀行先行墊款和融資給客戶。 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第36條中對於不可抗力的規定 A bank assumes no liability or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sequences arising out of the interruption of its business by Acts of God, riots, civil commotions, insurrections, wars, acts of terrorism, or by any strikes or lockouts or any other causes beyond its control. A bank will not, upon resumption of its business, honour or negotiate under a credit that expired during such interruption of its business. 意即銀行不對「不可抗力」造成的營業中斷負責,對於營業中斷期間逾期的信用狀,也不受理其付款或押匯。 在這個特別時期,即便出口商能出貨並提示單據,銀行都可能因營業中斷而不受理、不付款,更別說出口商若因為出貨延遲,而超過了信用狀規定的最後裝船日,開狀銀行也有權力直接拒付。 當整體信用狀的交易風險提高,本地的銀行就有可能要求客戶改為出口文件託收而不給墊款。所以交易前,先詢問銀行的做法,避免銀行直接「公事公辦」不給押匯或拒付,而影響到資金調度和買方的提貨效率,並徒增許多作業費用。 ★ 進口商開出的信用狀過期,卻不能單方面撤銷,容易造成資金積壓在銀行 中小企業向銀行申請信用狀額度時,常會被要求提供擔保品。若供應商遲遲無法出貨,因為無法單方面撤銷已經開出的信用狀,改向其他供應商採購,而是要等收到供應商透過銀行表達同意撤銷後,或等到信用狀到期後(通常銀行還會在等待一段時間),才能向銀行取回原本設定的擔保品。這段期間,為了避免影響到公司整體資金的調度,也要將這個部分考量在內。 雖然我們並不樂見「不可抗力」的事件的發生,但在漫漫人生中,要不遇到也不容易,所以如何讓自己做好準備,懂得因應,有需要時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和建議,才能保住過往辛苦經營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