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9|閱讀時間 ‧ 約 15 分鐘

髒水潑來就擦擦洗洗-著作權專屬授權

    我們先來念一小段新聞,2020年2月25日,世界日報,記者林士傑、賴佩璇。標題:「那麼多心血又怎樣?吳青峰遭恩師提告起訴」。
    髒水潑來就擦擦洗洗(塔羅牌)
    髒水潑來就擦擦洗洗(塔羅牌)
    吳青峰在2008年8月與林暐哲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約定2008年至2014年的合約期間內,青峰創作的詞曲等音樂著作,都「專屬授權」予林暐哲公司。2014年起,雙方「自動續約」,若要解約,必須在合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也就是9月30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否則將視為自動延長一年。 青峰在前年10月26日通知林不續約,林則在去年4月2日、9日告知青峰因未於期限內表明不續約,專屬授權仍持續有效。檢方查出,青峰未經林同意,去年間在師大附中、2019年國際海洋音樂祭等七處公開演唱「太空人」、「巴別塔慶典」等歌曲,還發行「歌頌者」等五張專輯,昨依法起訴。檢方偵辦期間,青峰再以書面通知林暐哲,確認合約到去年底結束,從今年起不再被合約束縛。至於青峰母親廖碧珍僅為掛名負責人,非實際處理相關歌曲發表,另不起訴。 師徒接著將對簿公堂,吳青峰昨早在IG限時動態發文:「其實那麼多心血又怎麼樣呢?是吧?」蘇打綠成員紛紛發文力挺,他所屬「環球音樂」發表聲明捍衛立場,表示吳青峰、林暐哲在2018年9月會面同意不再續約,未料事後林暐哲反悔,片面要求延長合約,吳青峰多次聯繫未果,因此再度提出終止合約,但林暐哲罔顧音樂人應有的專業提出訴訟,「環球音樂」對此結果難以心服,待收到起訴書後會再予以回應。 時間到了2020年2月29日,面對官司,吳青峰表示該負責的負責,該處理的處理,該面對的面對,「髒水瘋狂潑來,那就擦擦洗洗,或許髒水或擦洗的過程會帶來靈感。所以不管發生什麼,我始終相信,都會是好的。就算再多不好,自己就有讓一切變好的能力。」最後他以新歌歌名做收尾,「那就是所謂的,Tomorrow will be fine.」
    從剛剛的新聞,你看到了什麼?
    青峰與恩師林暐哲的合約中約定,若要解約,必須在每年年底合約屆滿前3個月通知,否則會自動續約一年。
    然而青峰在2018年10月26日才通知林暐哲不續約,依照契約約定,雙方在2019年還沒合法解約,因此林暐哲針對青峰2018年10月到2019年9月前這段期間曾公開表演的行為提告。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青峰在這段期間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的規定,將他起訴。但這是青峰自己創作的歌,為什麼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他反而不能唱呢?
    以下的資料,整理自雷皓明律師的網路文章「青峰寫的歌為什麼自己不能唱?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被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所謂著作人格權是指,保障首次公開發表權、署名權、禁止不當修改權,這是專屬於著作人本身的權利,按照法律規定是不能讓與的。 著作財產權,是指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公開演出權等等利用著作的權利,這些權利就可以被拿來讓與、授權的。 如果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出去,那從今而後就不能再利用自己的創作了,除非獲得受讓人的同意。 而授權的約定,還可以分成「非專屬授權」與「專屬授權」。如果約定為非專屬授權,那創作者仍然可以利用已經授權給別人的著作;但如果是專屬授權的話,通常會用契約約定創作者在授權的期間內,只有被授權人可以決定怎麼利用,創作者就不能自由利用自己的著作了。 這裡要注意的是,《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演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規定,是一個有刑事責任的規定。如果被判決有罪,刑度通常會落在拘役30日至有期徒刑六個月,可以易科罰金折算一日一千元。
    也就是說,青峰一但敗訴,就會判決有罪,可能不會坐牢,但是會揹上前科。
    回到正題。
    如果一個直播平台的智慧財產權條款,說「我們不會宣稱保有你的錄音的所有權,但是呢… 12345」 其實這些文字在我閱讀的時候,我只會看有沒有出現關鍵詞,例如「專屬授權」。
    當然啦,如果真的出現了「專屬授權」四個字,也不代表它一定有法律效力。
    因為這是一份「定型化契約」。如果直播平台索取了我的錄音的「專屬授權」,卻沒有付我錢,也不給我磋商的機會,這就是所謂的「顯失公平」,按照民法的規定,這種「顯失公平」會讓契約條款失效。
    關鍵字「民法 247之1」
    但是青峰… 他當時簽下去的應該不是「定型化契約」吧?例如之前有一個「高點補習班提告徐老師」的案子,法官的判斷就是,如果續約時,你已經不是菜島了,那法律就會平等的對待你。 但是也不一定,我之前也講過一集「藝術家誤簽賣身契」。在某些個案,白紙黑字簽下去,也不是不能反悔的。
    所以到底青峰會不會勝訴?我有看過2019年9月24日的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感覺有機會,接下來就是律師之間如何攻防了。
    好,前言結束。我們進入今天的第一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8月22日,故事發生在台中。 有一間「無懼公司」,在2016年8月27、28日兩天,在臺中文心森林公園暨戶外圓滿戶外劇場舉辦「2016無懼音樂祭NO FEAR FESTIVAL」演唱會活動(「2016無懼音樂祭」)。唱了好多歌,都沒經過授權。 無懼公司的負責人張先生在「2016無懼音樂祭」辦完後,才收到告訴人(音樂協會)通知,說音樂祭沒有取得授權。
    張先生表示,他事先不知道要向音樂協會申請,而且「2016無懼音樂祭」有好幾個場地,數百個時段,數個樂團同時在演出,活動公司不可能去瞭解每個樂團演出歌曲之著作權人是誰。而且樂手演出自己的歌曲竟然要付錢?這是張先生不能理解的。
    「例如有一個歌手叫楊大正,是滅火器樂團的成員,他唱了自己寫的歌,要跟誰取授權啊?這根本沒人想得到吧?」張先生說自己沒有犯罪意圖。
    犯罪意圖? 是的,這件的原告是檢察官,是一個刑事判決。我剛剛是不是說,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是一個刑事責任的規定。 如果被判決有罪,刑度通常會落在拘役30日至有期徒刑六個月。 然而「2016無懼音樂祭」是一個特定外國藝人之演唱會,大部分都是由外國藝人之團隊統籌演出曲目,臺灣主辦單位只負責提供所需之硬體設備。 樂團不會提供曲目給臺灣主辦單位,所以宣傳時只要宣傳這些藝人來臺灣,因為不會有消費者問這些藝人要唱什麼歌曲。 所以張先生說,我希望在付錢前知道這些歌曲的著作權是否歸屬於哪個音樂協會,這一年多來音樂協會始終沒有提出任何國外藝人的授權證明,甚至我想先付款,音樂協會也不要。 就算我們知道音樂協會與外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有簽立互惠契約,但這也不能證明外國詞曲創作人加入著作管理協會,或有「專屬授權」啊。 至於本土藝人有沒有在這場音樂祭表演,是有啊。剛剛講的滅火器樂團,楊大正唱了自己寫的歌。 然而,對於張先生而言,在「2016無懼音樂祭」舉辦前,並無跡象證明顯示楊先生不得公開演出自行創作之歌曲,而必須尋求他人的授權。
    一個歌手不能唱自己創作的歌,誰會想得到?
    法院意見是,
    1. 法院審酌了音樂協會所提的音樂著作清單,固然有列出每首歌曲的作詞者、作曲者、版權公司、所屬協會等資料,然而這些資料是音樂協會單方面做成的,不可以當作認定各歌曲著作財產權歸屬情形的確切證據;
    2. 音樂協會所提的會員清單,僅能證明各版權公司加入音樂協會成為會員,但無從證明各版權公司對於各該歌曲有著作財產權;
    3. 法院又觀察了音樂協會與各版權公司簽署的音樂著作管理契約第1條,雖然約定各版權公司在契約有限期間內,將其享有的全部著作著作財產權在全世界地區存在的公開演出權「專屬授權」給音樂協會,然而各版權公司是否確享有這些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並無從確知。
    4. 從而,這件應該作成有利於展演公司之認定,認為這個音樂協會並未就上開歌曲之公開演出權取得「專屬授權」。 所以,判決無罪,然後檢察官不服氣,正在上訴。
    你聽完這個故事,可能會一直聽到我說「音樂協會」這個詞。它在其他領域可能不有名,但如果你剛好在音樂相關產業,我會提醒你至少要知道它的名字,它叫作MÜST。
    請不要因為剛剛無懼公司的張先生無罪就小看MÜST,人家取名叫「無懼」,一旦惹上MÜST,應該也是會怕的。
    例如在2019年8月26日的另一場訴訟,是韓國藝人Rain來台,在「RAIN 2017 New Year Party」,唱了一些韓國人作詞的歌曲例如「I M COMING」「IT S RAINING 」「LOVE STORY」,一樣檢察官起訴。 最後判決結果是,臺灣公司的代表人鄭先先因為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另外,罰金新臺幣12萬元。 而且這件也在上訴,我目前還看不出來是檢察官上訴的,還是鄭先生上訴的。我希望是後者。
    如果你剛好有接觸音樂創作,可能就會聽過它的中文名字,叫「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 它的縮寫比中文好記,就是英文「必須」的must,上面多兩個點。
    如果你真的好奇它在幹嘛,上youtube打「must協會介紹」,小寫英文沒關係,就會看到上面有一集「MÜST協會介紹」影片,2019年3月7日上傳的,觀看次數420。我們可能想像,知道MÜST協會的人應該不太多。
    最後我們來講一個MÜST協會跟活動公司,打的一場民事訴訟。給大家猜猜,活動公司賠了多少。 判決日期2019年12月31日,故事發生在台北。 我們先聽聽活動公司的說法:
    1. 活動公司鑑於電子音樂(或稱電子舞曲,ElectronicDance Music)在歐美國家甚為風行,為使國人能感受電子音樂之魅力,並近距離親身享受世界頂尖水準之電子音樂饗宴。 活動公司後來取得了英國Arcadia 公司之授權,將英國知名的Arcadia 電子音樂節導入國內,並於105 年10月9日假臺北市大佳河濱公園舉辦「Arcadia Landing Taipei 2016 」電子音樂節活動。並透過Supermodified公司協助接洽曾獲英國DJ雜誌(DJ Mag)票選為全球百大DJ(Top 100 DJs )之知名電音DJ 前來系爭活動現場進行表演。由Supermodified 公司代表表演者與活動公司簽約。
    2. 由於這場的表演DJ本身就是電子音樂創作者,並均有相當豐沛的電子音樂創作經歷。 而且電子音樂與一般演唱會或音樂會之表演形式不同,電子音樂之表演是由表演者依據活動現場氣氛自行任意編排混音演奏,或是依照現場氣氛即興自行創作之旋律,所以展演公司事前無從知悉表演者所表演之曲目為何。
    3. 再來,因為表演者及經紀公司嚴禁主辦單位進行錄音或錄影,所以展演公司不可能透過事後比對錄音或錄影內容之方式,就全長十餘小時且均為表演者自行即興編排創作之內容,逐一辨別表演者演奏的曲目是什麼。
    4. 更重要的是,上述表演者均為全球知名之重量級電音DJ,展演公司就其表演僅負責布置相關硬體設備,以及安排表演者之膳宿與特別需求,對表演者之表演內容完全沒有置喙之餘地,相關表演內容均由表演者自行決定,並由表演者自負完全之責任。
    5. 所以,這場活動是透過Supermodified公司邀請上述表演者前來進行表演,表演者是臨場隨興編排演出自己之著作,活動公司並沒有任何侵害第三人著作財產權。
    然後我們聽聽MÜST協會的說法:
    1. 我們是經國內會員專屬授權、並受國外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於我國境內代為管理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權等權利,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許可,依法組成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並依前揭規定訂有統一使用報酬率,並以管理人名義授權音樂著作利用並收取使用報酬。
    2. 活動公司舉辦2016年10月9日「ArcadiaLandingTaipei2016」,公開演出我們享有著作財產權之44首歌曲,它們這種專門舉辦演唱會、展演活動的營利單位,明明知道應該於演出活動前向原告申請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授權,但並沒有申請。
    3. 一直到我們於2016年12月2日即將公開演出音樂單場次表演准許證申請表、音樂清單、個別授權契約書、臨時公演申報明細表、娛樂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發票等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予活動公司後,活動公司才在2017年2月21日以電子郵件提出申請表曲目歌單、娛樂稅申報表、娛樂稅核定稅額繳款書。 這個動作已經符合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4. 既然契約成立了,我們核算展演公司應繳授權金為新臺幣269,831元。然而,經過我們多次通知聯繫,展演公司都沒有給付活動應納之使用報酬,這應該符合了著作權法第88條第1、3項規定之侵權行為。
    5. 因此,活動公司侵害我們管理的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權,除了授權金外,並應該依個別授權契約書第二條第三點,就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行政處理費規費部分給付30,169元,總計300,000元。 【授權金計算式(娛樂稅申報表所列收入總額12,73萬4,080-娛樂稅30萬7,482)x費率2.2%x曲目比例0.91=26萬9,831元(含稅)】、部分利息違約金30,169元(含稅),合計300,000元】。
    法院認為:
    1. 活動公司確實於活動中公開演出系爭歌曲,以其主要業務即為辦理相關音樂活動,應該事先知道授權申請的規定,但這次並沒有事先提出申請,自然是侵害MÜST協會的公開演出權。
    2. 活動公司為了利用音樂演出活動之營利事業單位,明知活動應該事先向MÜST協會取得授權,竟然沒有事先提出申請,即擅自於活動中公開演出這些歌曲,已嚴重影響MÜST協會在我國音樂著作授權市場執行集管業務,造成損害難以估計。
    3. 然而,這場活動整場使用之總曲目數為44首,MÜST協會可提出證明尚未取得授權,仍在活動中公開演出的曲目是17首。所以,這場活動中,活動公司侵權的的曲目數比例是0.39(計算式:17/44=0.39)。所以授權金是106,620元。 (計算式:【娛樂稅申報表所列收入總額12,73萬4,080元-娛樂稅30萬7,482元】x費率2.2%x曲目比例0.39=106,620元。) 要注意的是:與之前的公式相比較,曲目比例從0.91降為0.39
    4. 法院又再參酌,因為這件的活動公司是故意侵權,明知未先取得MÜST協會授權就公開演出這些歌曲,其侵權之情節重大,所以裁判:活動公司應該賠償200,000元。
    簡單講,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協會)請求30萬,獲賠20萬。用裁判費來看,是勝訴了三分之二。 順帶一提,這件有上訴。而且是MÜST協會這方提的上訴,可以想像MÜST協會對於20萬元這個數字,是嫌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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