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祖老師在那個時代,就公開自己是主張廢死的律師。可以想像的,學生會在課堂上,跟他激烈辯論。 例如:
你的妻子被殺了,你會怎麼想?
老師回答:『我也一樣,會想手刃此獠。』 你的家人支持你廢死嗎?
老師回答:『以前兩個孩子年紀小,所以我們家贊同死刑的一票、反對死刑的一票。現在兩個小孩都長大了,考上律師了。所以我們家反對死刑的仍然只有一票,贊同死刑的變成三票了。但我仍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看到台灣廢死。』 聽到這邊,你大概會覺得這個老師…很天真?(笑) 我當時發問:那如果這個死刑犯,是真的想死,他也不想被教化、也不想回歸社會。你仍然堅持不執行死刑、不殺他嗎?
老師回答:如果真有這樣的死刑犯,他可以自殺。
好,這是某一派基督徒的說法。
我只是引述一下,不代表個人立場(笑)
就國際上來講,廢除死刑的想法,是國家沒有權利剝奪人的生命。當然大部分臺灣人的想法應該是,
啊這就是個壞人,他殺了我的家人,被判死罪。
面對這個壞人,你政府不讓我自己動手殺他,又不幫我殺。
你說要保障死刑犯的人權,我們受害者家屬,是沒人權的嗎?
與一般「一命抵一命」的立場不同的是,小燈泡的爸媽其實是站在整個社會的宏觀角度去看待他們自己遭受的苦難 ,
小燈泡的媽媽在經歷這樣的事件以後,還曾參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為台灣的司法改革盡一份心力;
小燈泡的爸爸更在庭訊中提到「台灣的社會一直在維護人權的道路上努力著,在這個個案裏,也一直有精障者、兩公約、修復式司法等議題著墨的空間,我覺得這算是人權進步的表徵。」 然而, 他們認為,由於現在台灣的社會安全網令他們失望,還未能承擔讓兇手回歸社會可能造成的危險 ,小燈泡的爸爸說到:「像我表姊就跟我說她現在上街的時候會不時回頭張望,以確定沒有突如其來的威脅。」 小燈泡的媽媽認為:「回到我們這個個案,我們希望,司法能給予我們基本的安全保障, 在未能確保防止被告再犯的基礎之上,避免被告回歸社會,因為我們不願意有一點點再次造成悲劇的可能。」
此外,他們也談到了:
長期而言,台灣必須在行政端、教育端、醫療端作出改善,找出防止這樣隨機殺人事件再發生的方法,才能避免下樁憾事。
這就是為什麼廢死聯盟一直強調「死刑是廉價的正義」。
這裡的廉價是指政府。政府常常用死刑,當作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 至於這個社會為什麼會出現連續殺人犯?教育能不能改革?這些犯人有沒有得到足夠的社會資源?如果受刑人可以重返社會,社會對「更生人」是願意給他們機會的嗎?
我們的政府,這十年來,對「預防死刑」投注的資源仍然不足,做得太少。
所以只好偶爾就執行一下死刑,轉移焦點。 這裡我推薦一部YouTube影片:
【博恩夜夜秀】欸!死刑執行
上傳時間:2020年1月21日,觀看次數達166萬次。
它用一個很幽默的方式,來描述這個沉重的議題。讓更多人願意去觀看、去反思。
我一直認為,重點不是我自己或法律人,支不支持廢除死刑,而是這個社會有沒有達成共識。
念祖老師當時說,他希望他的有生之年,可以看到台灣廢除死刑。
一代不如一代,我認為,在我的有生之年,可以看到台灣人對廢除死刑「達成共識」,就很開心了。 但我會期待一件事情:
希望這個社會可以和平的對話。那些「出櫃」主張廢除死刑的人,他們不是壞人、不是笨蛋。他們是想過的。
他們的著眼點,是台灣未來的社會環境,可以讓死刑犯不要再出現。廢除死刑,是希望政府可以多做些事。不要只會用執行死刑來轉移人民的焦點。
你可以不支持他們的想法,我也沒有加入廢死聯盟。
但是,面對這些廢死的工作者,請保持尊重。他們在做的事情,是真的在幫助社會進步的。
你知道安樂死還有區分嗎?
好。然後我們來聊安樂死。 就如開頭講的,我現在會覺得,像翁仁賢這樣「一心求死」的死刑犯,我認為要「積極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
什麼意思?安樂死就安樂死,還分積極跟消極? 還記得在2018年,資深體育主播傅達仁先生飽受疾病所苦,曾上書總統蔡英文,希望推動安樂死合法化,最後2018年6月7日,遠赴瑞士安樂死的新聞嗎?
嚴格的說,傅達仁接受的,
叫作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
差別是什麼?
- 消極安樂死 (Passive Euthanasia):是指醫師不施予或撤除病人的維生器材。
- 醫師協助自殺 (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 是指醫師經病患要求開立致命藥物,由病患自行使用。
- 積極安樂死 (Active Euthanasia):是指醫師投放致命藥物予病人。
- 從刑法第 275 條與刑法第 271 條並存的現狀來看,在安樂死的行為上,如果是強制施以安樂死,會成立刑法第 271 條的普通殺人罪。
- 如果是得到被害人承諾的安樂死,也就是任意安樂死的行為,會成立刑法第 275 條的加工自殺罪。
所以,以這篇文章的分析,「安樂死」在現行刑法上沒有存在空間。
關鍵字「
安樂死之法理分析」
換個角度,如果你是一個有接觸過基督教文化的人,一定有接觸過一個詞叫commit suicide。
自殺是有罪的
傳統基督教,或者說天主教的教義認為,神創造了天地萬物,神以自己的形象創造了人類,並且賦予靈魂,因而人具有神聖性。人的生命只有神能夠支配,人是不能以自己的手左右自己的生命。 在當時的歐洲,曾有許多國家將自殺視為罪行,例如古典時期的雅典,未經國家允許而自殺的人,不僅無法擁有常規的葬禮,屍體也將單獨埋在城市邊緣,沒有墓碑或任何標記。
17 世紀時,法國路易十四所頒布的刑法條例指出,自殺者應該受到殘酷的刑罰,死者屍體將被拖入市區街道,倒掛起來之後再棄置垃圾堆;
在 19 世紀的英國,自殺等同於謀殺,自殺者的家屬會被起訴,而自殺未遂的人最重會被判處絞刑,財產也將繳回國庫。 在當時的社會,個人的生命從來不屬於自己;生命,最終必須交還到國家或上帝手中。
當然這個想法比較老派了,所以現在歐洲有些國家,美國有些州都讓安樂死合法。
單就末期病患自行決定死亡的權利,台灣比德國走得前面些。
我們在2015年就有「安寧緩和條例」,到了2019年1月6日還有「病人自主權利法」。
如果只用一句話解釋,我會說: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有個非常大的不同點: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用團隊諮商即可簽署,然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一定要先與醫療團隊諮商。
諮商費用,行情價每人每小時3000元。(笑)
當然沒那麼粗糙啦。
在前幾年,我聽過推動安寧緩和醫療的黃勝堅醫師,曾有句話「若要好好走,別打119」。對照到今天的法令。對於台灣推動安樂死立法,我是樂觀的。
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就可以看到台灣有「積極安樂死」的法規。
還記得英國人林克穎的引渡嗎?
最後,如果還有些時間,我們來談一個逃亡的殺人犯,叫林克穎,他是一個英國人。2010年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遭台灣法院判刑四年,結果在入獄前潛逃回英國。
台灣政府發出通緝,想要引渡林克穎回台,但林克穎跨海控訴台灣司法不公,否認自己是肇事者。
2013年,英國警方終於逮捕林克穎,於是台灣開始向英國要求「引渡」林克穎回台灣服刑。
林克穎於英國法院堅稱,台灣的法理地位有問題,台灣並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台灣監獄環境欠佳,用各種理由持續在英國法院與台灣糾纏,就是不回台。
2014年,台灣與蘇格蘭簽訂「
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獲蘇格蘭司法部同意引渡,愛丁堡地院在同年,判決林克穎需引渡來台。但林克穎上訴蘇格蘭高等法院。
2016年,高等法院認為台灣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判決不予引渡。
最後,本案確定。
台灣的法務部已經證實,我國無法透過引渡把林克穎抓來台灣服刑,但林克穎也已在蘇格蘭羈押2年11月,日後若他入境台灣,我方仍可逮捕。
民事部分,我國法院判林克穎應賠家屬908萬元,效力也獲英國法院採認,但因林克穎脫產,名下無財物,無從執行。
為什麼台灣要跟隨國際潮流廢除死刑?
所以,如果國際的潮流是廢除死刑,我們說「
兩人權公約」,而台灣堅持要維持死刑。十年後、二十年後,在國際上是會產生後遺症的。
或許我看得懂政府在做什麼。
但我會期待這個政府,跟社會大眾有更多溝通,法律並不是關上門來自己蠻幹就可以了。
最後,雖然我不是那麼樂觀:
祝福在李念祖老師的有生之年,就可以看到政府做好足夠的配套措施,讓台灣社會對廢死達成共識。